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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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1.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4.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1.4.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1.4.3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1.4.4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水泥粉磨站只允许生产通用水泥。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受全许办委托开展工作。

2.3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

2.3.1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2.3.2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3.3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2.3.4负责汇总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全许办,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许可证编号填发许可证证书;

2.3.5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10-转2638

联系人:

高原刘保秋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监督以及查处无证工作。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水泥审查分部),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并配合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无证查处工作。

2.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选派及审查组组成

2.6.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6.2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组,每组审查人员3~5人。

2.7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承担,分工如下:

国家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特种水泥检验工作;其它经全许办批准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通用水泥的检验工作。

3企业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3.3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3.4必须建有化验室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3.5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

3.6换证企业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

土(蛋)窑水泥生产线、普通水泥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包括1999年5月22日以后扩径改造的)、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及其他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999年9月1日后新建企业不得采用:

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

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的闭路粉磨系统]。

3.7新建企业必须具备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8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企业各项条件,其中否决项必须合格,考核分数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560分)以上;

3.9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同样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并单独具有符合条件的化验室。

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4.1宣传和部署

4.1.1审查部应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分部宣贯本实施细则。

4.1.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换(发)证工作安排通知本地区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4.1.3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4.2申请和受理

4.2.1凡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

4.2.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制止重复建设的有关文件,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上述文件所规定范围内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2.3企业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统一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各存一份),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可以由集团公司的各分公司(生产厂)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

4.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的审核程序

4.3.1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交企业。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书三个月内应组织水泥审查分部组成审查组,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对企业进行审查,并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4.3.3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必须严格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2),认真做好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

4.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查工作负责。

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请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部。

4.3.5因故不能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省市,经全许办批准,由审查部直接组织审查。

4.4产品质量抽检程序

4.4.1审查组在对企业进行审查的同时,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后由企业送批准的检验单位检验。

4.4.2检验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在三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水泥审查分部和企业。

4.4.3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提出复验要求。

4.4.4企业可持在申请许可证之日前六个月内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作为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不再另行抽样检验。

4.5审查部的审核程序

4.5.1审查部在收到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各省市审查情况、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按比例对各省市审查结果进行抽查。

4.5.2抽查合格后,审查部将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全许办审批。

4.5.3抽查中如发现审查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者,原审查结论全部无效,由审查部重新组织审查(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支付,并不得向企业重复收费)。

上述情况经全许办核实后,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4.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程序

4.6.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4.6.2审查部根据全许办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证书并分发给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各获证企业。

4.7经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验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整顿,并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

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4.8获证企业新增申证单元或新增特种水泥生产品种应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5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1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5.2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散装水泥出厂卡片上注明所取得生产许可证编号。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23-201□□□□

其中:

23为行业编号;201为第二次换证水泥产品编号;□□□□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5.3凡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由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整顿三个月。

整顿期满后,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分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上报审查部和全许办。

5.4凡已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应及时报告审查部,经核实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并收回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5.4.1企业申请时隐瞒生产设施、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设施未经审查擅自投产的;

5.4.2企业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顿后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5.4.3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产品或废品出厂的;

5.4.4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接受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时及取证后的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4.5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5.4.6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5.5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变更及补证程序

5.5.1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试生产后半年内向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在批准之前不得使用许可证编号),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安排产品质量抽检。

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

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

企业申请变更内容报告、检验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产品批量生产期间与有关检验单位对比验证检验情况(不得少于三个月)、生产许可证原件。

5.5.2企业更换名称,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更名后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

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分部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

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

企业申请变更内容报告、工商局更名证明、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原件。

5.5.3获证企业要妥善保管证书,一旦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遗失,同时书面报告水泥审查分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说明遗失的时间及原因。

申请补证的企业应持补证申请报告、报(省级)载遗失声明、水泥审查分部审核意见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补证介绍信,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三个月后到审查部办理补证手续。

6收费标准

6.1凡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包括:

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6.2审查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规定标准收取,每个企业2200元,由企业申请时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3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

6.4公告费每个证书400元。

由企业申请时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5企业未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经整顿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再次交纳有关费用(公告费除外)。

7附则

7.1本实施细则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经全许办批准的原《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7.2本实施细则的宣贯,必须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未经全许办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企业进行宣贯或培训。

7.3本实施细则由全许办负责解释。

附件1水泥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

序号

通用硅酸盐水泥

执行标准

1

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2

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3

矿渣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5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6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

7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JC600-1995

8

磷渣硅酸盐水泥

JC/T740-1988(1996)

专用硅酸盐水泥

1

油井水泥

GB10238-1998

2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13693-1992

3

砌筑水泥

GB/T3183-1997

4

型砂水泥

JC/T419-1991(1996)

特种硅酸盐水泥

1

快硬硅酸盐水泥

GB199-1990

2

中热硅酸盐水泥

GB200-1989

3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200-1989

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748-1996

5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2015-1991

6

彩色硅酸盐水泥

(以白水泥为主)

7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1997

8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JC/T218-1995

9

明矾石膨胀水泥

JC/T311-1997

10

快凝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314-1982(1996)

11

无收缩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741-1988(1996)

其它特种水泥

1

铝酸盐水泥

GB201-2000

2

钢渣矿渣水泥

GB13590-1992

3

自应力铝酸盐水泥

JC214-1991(1996)

4

硅酸盐自应力水泥

JC/T219-1979(1996)

5

快硬高强铝酸盐水泥

JC/T416-1991(1996)

6

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JC435-1996

7

膨胀铁铝酸盐水泥

JC/T436-1991(1996)

8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JC437-1996

9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659-1997

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

JC714-1996

其它特种水泥

11

自应力硫铝酸盐水泥

JC715-1996

12

特快硬调凝铝酸盐水泥

JC/T736-1985(1996)

13

I型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737-1986(1996)

14

膨胀硫铝酸盐水泥

JC/T739-1987(1996)

水泥熟料

1

硅酸盐水泥熟料

JC/T853-1999

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

序号

申证单元

序号

申证单元

第一申证单元

第三申证单元

1

硅酸盐水泥

10

低热微膨胀水泥

2

普通硅酸盐水泥

11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3

矿渣硅酸盐水泥

12

明矾石膨胀水泥

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13

快凝快硬硅酸盐水泥

5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14

无收缩快硬硅酸盐水泥

6

复合硅酸盐水泥

15

铝酸盐水泥

第二申证单元

16

自应力铝酸盐水泥

1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17

硅酸盐自应力水泥

2

磷渣硅酸盐水泥

18

快硬高强铝酸盐水泥

3

砌筑水泥

19

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4

钢渣矿渣水泥

20

膨胀铁铝酸盐水泥

第三申证单元

21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1

油井水泥

22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2

道路硅酸盐水泥

23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

3

型砂水泥

24

自应力硫铝酸盐水泥

4

快硬硅酸盐水泥

25

特快硬调凝铝酸盐水泥

5

中热硅酸盐水泥

26

I型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6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27

膨胀硫铝酸盐水泥

7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第四申证单元

8

白色硅酸盐水泥

1

硅酸盐水泥熟料

9

彩色硅酸盐水泥

说明:

第二申证单元待标准修改后与第一单元合并

附件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满分

考核办法

实得分

备注

产品质量

 

200

 

 

 

1

出厂水泥合格率

100%合格

50

有废品和不合格水泥出厂本条不得分。

 

2

出厂水泥富裕强度

100%合格

50

合格率每降低1%,扣1分。

低于80%本条不得分。

 

3

出厂水泥袋重合格率

1.工厂自检合格率100%

30

考核前三个月,合格率每降低1%,扣1分。

低于70%不得分

 

2.工厂审查现场抽检合格率100%

20

合格率每降低1%,扣0.5分。

低于80%或20袋总重量不足1000Kg,不得分。

 

4

包装质量

1.按标准规定,包装标志齐全:

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新建企业除外)、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日期、产品编号,标志清晰,颜色正确,无白包水泥出厂等

30

包装标志每缺一项扣5分,一项不清晰扣3分;有白包出厂、冒用、借用标志或标志与内装水泥不符出厂者本条不得分

 

2.包装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20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包装袋,本条不得分。

生产工艺条件

 

200

 

 

 

5

主机设备

主机设备(指窑、磨机)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40

有淘汰设备未予拆除本条不得分。

 

6

配料设备

主要原料必须采用机械、电子或微机自动控制配料装置

40

石灰石、粘土、煤、熟料、石膏、混合材采用人工配料,本条不得分。

 

7

均化设施

半成品、成品有均化设施,并能满足均化要求。

按规程要求进行均匀性试验,且均匀性变异系数〈3.0

40

无均化设施本条不得分。

 

未按要求进行均匀性试验,本条不得分。

均匀性变异系数>3.0一次扣10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满分

考核办法

实得分

备注

8

检验条件

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精度按“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检测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0

化验室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完好20分;化验室有关计量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合格10分;化验室具备保证检测环境条件的能力5分;检测环境条件均符合标准要求5分。

 

 

9

计量条件

原燃材料、生料配料、立窑配煤、水泥配料包装及散装水泥出库等工艺环节配备使用数量、精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

40

计量器具配备率≥98%得15分,每降低1%扣0.5分;计量器具检测率≥95%得15分。

每降低1%扣0.5分;计量器具周检率≥95%得10分。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200

 

 

 

10

进厂原材料

1.进厂原燃材料按质堆放、不混杂,坚持先检验后使用;

40

进厂原燃材料(含粉磨站所购熟料)先检验后使用,并有检验记录及台账。

 

2.粉磨站必须采用获证企业合格熟料。

凡采用无许可证企业熟料本条不得分。

11

过程控制

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确定质量控制点的检测项目、检验频次及质量控制指标,确保生产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40

检验项目缺一项扣10分;

 

 

一项检验频次不够扣5分;

主要质量控制指标低于规程要求每项扣2分。

12

检验质量

1.按《规程》要求与纳入国家对比验证体系的地市级及以上水泥质检站(中心)进行对比试验;

15

按规程要求进行对比试验,缺一次扣5分;

 

 

2.强度对比试验误差:

抗压<7%,抗折<9%,全年对比合格率>70%;

15

一次不合格扣1分,合格率<70%,本条不得分;

3.开展化验室内部抽查对比工作,抽查合格率>70%。

10

抽查对比工作有制度有记录5分,合格率降低1%扣0.1分,<70%本条不得分。

13

质量记录

1.各种原始记录及分类台账齐全,填写清楚保存完好

40

原始记录及台账齐全,填写清楚10分,保存完好10分;

 *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满分

考核办法

实得分

备注

2.分类台账有统计分析,能反映生产过程控制能力,并能用于指导生产。

台账有统计分析10分,能用于指导生产10分;

发现任意涂改、弄虚作假本条不得分。

14

出厂水泥管理

按规程要求进行出厂水泥管理,对出厂水泥进行检验并确认各项指标合格后通知出厂。

40

未按要求对出厂水泥进行检验、未按规程要求通知出厂或未见通知单出厂本项不得分。

 

企业基础管理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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