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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J50-054-2012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

(送审稿-1207)

 

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地方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

DBJ50-054-2012

 

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间:

2012年xx月xx日

 

2012重庆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很多大型的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其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

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

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

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几年来,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

为满足目前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0(265)号】的相关要求,特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对《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詹真余吉辉朱举东

艾为学黄萍李光成

邹兰军刘翔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傅纪成周崇敏吴华李伟民刘梅梅李玉强谢添廖曙江张剑军李明号郭盛友任畅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2平面布置

4.3消防扑救

4.4防火间距

4.5内部装修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2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3疏散通道

6.4安全出口

6.5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6消防电梯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消防电气

 

格式说明:

1.1.1黑色字体部分为本次送审稿的正文部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

【原条文】1.1.1绿色字体部分为原规范对应的条文,作为一个对照,特排列在正文之后

【本条情况说明】红色字体部分针对不同条文的实际情况分为“原条文”、“修改条文”、“新增条文”等类型。

一、修改内容(新增内容)

二、修改理由(新增理由)

 

1总则

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1.1.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1.1.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能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原条文】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增加“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能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二、修改理由

1、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部分项目设计中出现类似情况,即在一栋商业建筑内,部分范围采用大型商业规范,而相邻区域却不执行大型商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特增加本条予以明确。

1.0.4大型商业建筑可选择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原条文】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将原条文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修改为“可选择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二、修改理由

1、原条文中要求除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重庆的标准规范,此规定有一定歧义,特修改为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本次修改明确了强制使用程度为“可选择采用”,并与1.0.3条相呼应,一旦采用则应为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整体采用。

························································································

【本章废除条文】

【原条文】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

2术语

2.0.1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

【原条文】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删除“人员能够到达”的描述。

二、修改理由

1、原条文特意强调人员能够到达,在术语的条文中显得冗长和不精炼,故删除。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

【原条文】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删除“人员能够到达”的描述。

二、修改理由

1、原条文特意强调人员能够到达,在术语的条文中显得冗长和不精炼,故删除。

2.0.5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6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7安全出口宽度safetyexit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

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8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9疏散门transfer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原条文】2.0.9疏散出口transfer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将“疏散出口”修改为“疏散门”。

2、将“疏散出某一区域”修改为“直通疏散通道”。

二、修改理由

1、避免“疏散出口”与2.0.6条“安全出口”混淆概念。

2、强调其为直通疏散通道的门,且为房间的门,避免与区域的概念混淆。

2.0.10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widthfor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11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12消防扑救面buildingwallforfire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2.0.13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fireseparation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延烧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

【原条文】2.0.13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fireseparation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增加“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延烧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等功能界定性描述。

二、修改理由

1、修改原文中利用“防火隔离区域”解释“防火隔离区”的不适宜语言。

2.0.14室内商业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新增内容

1、增加“室内商业街”的业态描述。

二、新增理由

1、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新的业态模式。

其中之一即是室内商业街,为了与传统意义的城市步行街及室内中庭相区分,特单独标示术语“室内商业街”。

2.0.15天桥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新增内容

1、增加“天桥”的业态描述。

二、新增理由

1、避免在实际工程中利用交通联系通道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行为。

2、界定交通联系通道的具体做法,规范其在建筑中的形态。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别

商业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

A类

A1类

1、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儿童活动场所

A2类

1、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

B类

1、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2、餐饮、健身、休闲场所

C类

1、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

对于同时含有两类及以上类别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建筑自身类别设计外,其余各项应按高类别防火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原条文】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别

商品经营场所

A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

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增加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和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分类业态。

2、将“健身、休闲场所”与餐饮并列,扩大了B类的业态范围。

3、重新调整大型商业建筑类别,将新增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设定为A1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设定为A2类,原A类调整为B类,原B类调整为C类。

二、修改理由

1、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大型商业建筑的商业业态种类日趋复杂,为便于监督管理,特重新划分为三类建筑,并根据火灾危险等级的区别定义为A、B、C三类。

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注:

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3.0.3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功能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原条文】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将“与居住建筑的”修改为“与所在建筑居住功能”。

二、修改理由

1、居住建筑的说法不够准确,应调整为所在建筑的居住功能。

 

4.2平面布置

4.2.1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新增内容

1、增加“A1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场所的平面布置相关规定。

二、新增理由

1、与新《建规》保持统一。

4.2.2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新增内容

1、增加“A1类儿童活动场所”场所的平面布置相关规定。

二、新增理由

1、与新《建规》保持统一。

4.2.3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新增内容

1、增加“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场所的平面布置相关规定。

二、新增理由

1、与新《建规》保持统一。

4.2.4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原条文】4.5.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

一、修改内容

1、将“大型商业建筑”修改为“B、C类场所”。

二、修改理由

1、维持原条文规定,与本规范的设计分类统一。

4.2.5室内商业街

1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疏散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

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当室内商业街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每段封闭顶棚长度不应超过60m;

2)顶棚高于相邻屋面净高不小于1.0m;

3)顶棚开敞面积不小于室内商业街面积的25%.;

4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新增内容

1、增加“室内商业街”的相关规定。

二、新增理由

1、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新的业态模式。

其中之一即是室内商业街,为了与传统意义的城市步行街及室内中庭相区分,特增加“室内商业街”的限定条件和设计规定。

2、顶棚设计应立足于自然通风,故要求顶棚应高于相邻屋面净高不小于1.0m,此处参考新《建规》6.4.12条的规定,参考下沉广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关于顶棚开敞的要求。

 

4.3消防扑救

4.3.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4.2.1。

4.3.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6消防扑救面、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

【原条文】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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