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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申请书3篇

刑事抗诉申请书3篇

刑事抗诉申请书一:

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

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诞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的刑事裁决部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一、一审裁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妥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损害申请人,手腕极为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为严峻,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重办。

二人于20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址,故意寻衅滋事用意敲诈他人钱财。

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

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境界。

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刻长达2年之多,不但用意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固因素。

被告人张xx乃最多次夸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

关于如此的犯法分子,不重办不足以表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那么;不重办不足以冲击犯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不重办也无法安抚申请人所蒙受的不幸。

二、一审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该裁决以为,被告人季xx在一起犯法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第一从车中拿出砍***,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

可见,在整个一起犯法进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一起犯法中的核心人物!

尤其重要的是,在案发进程中,是季xx第一挥***将申请人和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

因此,季xx在一起犯法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踊跃参与、具体实施者。

关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该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重办。

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加倍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该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重办。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而且彼此串供,拒不认罪。

乃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要紧犯法事实,拒不承认要紧犯法情节。

被告人张xx当庭否定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乃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要紧犯法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补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重办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眷并无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确实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进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

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度文补偿。

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只是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

全然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补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情愿补偿的样子,用意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法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人身及精神损害。

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

可是二被告及其家眷置申请人痛楚于不顾,不仅不予补偿,反而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

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蒙受的损失,真能够说是无济于事。

若是如此的认罪态度都能够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伤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为一审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妥。

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xx人民检察院(1127字)申请人:

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

申请人:

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的刑事裁决部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一、一审裁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妥被告人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手腕极为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为严峻,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重办。

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一伙在东北饺子城合谋对服被害人,而且预备了两个啤酒瓶作为凶器,来到泉城广场。

没想到被害人明确拒绝与xxx见面,而是发信息给xxx单独见面谈心,xxx在明知会显现打斗情形下,仍然带着xxx前去会面地址。

由xxx与xxx谈话分散xxx的注意力,xxx随即给xxx打叫帮手并趁xxx不注意,向xxx发起解决。

xxx是在没有预备的情形下与xxx厮打起来的。

xxx、xxx在xxx的通知后赶到,并用啤酒瓶瓶将xxx打到,在xxx已无任何还手能力的情形向下,xxx用匕首持续向xxx的重要部位扎了5刀,致使xxx死亡。

以上通过有证人xxx的证词,和xxx、xxx的供词和当庭陈述为证的,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是有打算有预谋的犯法。

而且主观目的和手腕均是以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不该当分主次,因此,一审法院的对xxx裁决十一年徒刑,对xxx、xx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错误的。

案发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并扬言花再多的钱走关系也可不能赔一分钱。

关于如此的犯法分子,不重办不足以表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那么;不重办不足以冲击犯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不重办也无法安抚申请人所蒙受的不幸。

二、、被告人xxx当庭翻供,依法应予重办。

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而且彼此串供,拒不认罪。

乃至于开庭时还心怀侥幸,回避要紧犯法事实,拒不承认要紧犯法情节。

被告人当庭否定是他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

三、被告人拒不补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重办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眷并无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确实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进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

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度文补偿。

更是叫嚣及时花再多的钱活动也决可不能给申请人一分钱。

被告的犯法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人身及精神损害。

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xx元。

可是四被告及其家眷置申请人痛楚于不顾,不仅不予补偿,反而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要挟申请人。

若是如此的认罪态度都能够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伤了!

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而且错误认定自首。

刑事抗诉申请书三:

刑事抗诉申请书(1520字)申请人:

戴某(系被害人徐某丈夫),男,汉族,20xx年1月16日诞生,户籍地:

黑龙江鹤岗市工农区铁西社区57委12组,联系:

申请人:

邓某(系被害人徐某女儿),女,汉族,学生,20xx年2月18日诞生。

户籍地: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铁东14委6组,:

被申请人:

芦某,男,37岁,20xx年12月29日出于北京市,汉族,技工学校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化皮店村70。

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管所。

申请事项:

被告人芦某故意杀人罪、纵火罪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二中刑初字第1800号裁决书一审裁决被告人。

我不服该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裁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告人芦某故意杀害受害人,手腕极为凶残、性质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峻,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重办。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透亮胶布捆住被害人的手,当被害人尽力试图挣脱时,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已经丧失了招架能力,被告人继续用手蒙堵其口鼻。

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已完全不动了,为了避免其活过来,想找硬物打被害人的头部,可是没找到,于是又想拿剪子扎被害人的脖子,也没找到。

在几回三番以后,被告人又跑到了厨房找到了菜刀,然后持刀切割被害人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归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被告人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

其行为令人发指,其手腕不可谓不残忍,情节专门恶劣、后果专门严峻,社会阻碍极坏。

并以极端、变态的行为纵火毁灭现场罪证,危害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平安。

对社会的危害性极为之大,依法应从重处惩。

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申请人以为应从头界定。

被告人在犯法以后,先是通过一系列的手腕毁灭证据,后又畏罪潜逃至河南境内。

而法院在裁决时,仅考虑了其自首情节,未考虑其主观恶性。

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已把握了其犯法事实以后,投奔的河南亲友拒绝再收留他,走投无路的情形下,在几回三番通过劝说才在河南境内投案的。

不该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申请人以为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3、被告人补偿给受害人家眷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死亡补偿金,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不该该成为其从轻惩罚的依据。

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方本来美好的家庭,给被害人家眷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申请人在听到噩耗时,几回三番哭倒在地,失去亲人的痛楚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换回的。

被告人的经济补偿也是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不补偿应从重惩罚,而补偿了也不该成为其从轻惩罚的借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申请人不服。

二、一审裁决重罪轻判,适用无期徒刑错误,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被告人芦某故意杀人的性质极为恶劣,前面已写到,此处再也不复述。

何况还犯有纵火罪,纵火罪在我国刑法里属于危险犯,即只要造成了这种危险的状态,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法行为已经实际危害到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平安,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

在这种情形下足以危害周围居民的生命平安了。

而被告人的自首仅为走投无路的情形下的一样自首,法院在裁决时仅考虑了其自首情节,而没有考虑其为了毁灭罪证,和畏罪潜逃的主观恶性。

仅凭被告人的自首就让其逍遥法外,这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

被告人芦某的故意杀人罪和纵火罪归并执行,应依法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即便能够从轻惩罚,但绝对不能减轻惩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为一审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妥。

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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