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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法学研究会年会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暨第三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

简报

2013年12月7日,由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承办的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三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在蓝天花园3楼多功能报告厅隆重召开。

来自全国五十余所高等院校、法检系统、政府部门以及出版社、杂志社等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第一阶段:

大会开幕式

(2013年12月7日8:

30-9:

40)

(地点:

蓝天花园3楼多功能报告厅1号)

主持人:

陈银蓉(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学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在这个秋风送爽的好日子里,“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三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如期在武汉隆重召开。

首先进行大会第一项,由我介绍出席本次大会的各位嘉宾,他们分别是:

农业部政策与法规司司长王乐王乐君先生,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彭方明先生,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主任陈志伟先生,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会长、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组委会主任李长健教授,安徽农业大学党委书记王伟教授,河北省农业与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河北农业大学黄长春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宁清同教授,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前权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王文昌教授等。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到来,作为农业大国的一份子,我们在座的中国学者对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有着天然的悲悯情怀,就中国的农业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彭方明讲话

尊敬的王司长,各位专家、学者、同学:

大家上午好,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关于改革会风要求,我们参加各专业学会会议一般都不讲话,把时间节约下来,给我们的专家、教授作主题发言。

李会长很客气,要我讲几句。

盛情难却,我就简单的讲三句话,不耽误大家时间。

第一是祝贺的话,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今天顺利召开,我代表省法学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第二是感谢的话,农业法学研究离不开有关领导,特别是各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正因为有这个大群体的关心和支持,农业法学研究才能取得更多的成果,我也代表省法学会对一直以来支持农业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

第三是希望的话,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在李长健会长的带领下,研究会致力于团结广大的法学和法律界的朋友,而且注意加强农业法学研究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交流,也取得许多成果。

李会长对农业法学研究会的发展确实下了很多的功夫,非常感谢李会长。

农业法学研究会年会召开也为我们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互相了解的平台,通过这样的形式,可以对我们农业法学研究起到一个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希望农业法学研究会在对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方面多提供法律支撑,多出优秀成果,对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助推湖北建设,特别是法治湖北建设多做贡献。

湖北省法学会研究室主任陈志伟宣读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文件

湖北省法学会鄂法会2013(14)号

关于同意农业法学研究会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批复

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关于“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报告收悉,经湖北省法学会研究决定,同意增补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前权教授为副会长,增补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万志前、程宇光为常务理事,增补熊晓青、裴敬伟、叶蓓、易珍荣、姚钟练5人为理事。

请接到本通知后,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本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报送我会备案。

湖北省法学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湖北农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尚清宣布获奖名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受本次大会组委会的委托,由我将这次大会的论文收录及评奖情况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本次大会共收到来自全国的论文128篇,内容涵盖了农业法学各领域的研究。

共评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2篇,三等奖32篇,优秀奖30篇。

具体名单如下:

一等奖名单(共10篇):

陈荣卓,陈鹏: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现代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构建研究

程宇光:

论农村社区发展权的实践、本体与实现路径

李长健,朱维维: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耦合机制及协调发展研究

江晓华: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柔性干预研究

欧元雕,胡金六月,俞雷: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黄丹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应当缓行

宁清同:

我国农村垃圾回收处理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裴敬伟:

论农村环境法治实现的路径

杨瑞:

问题与对策:

湖北省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实证分析

李玲玲,李长健:

消极与积极:

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民应对农业风险的问题

二等奖名单(共22篇)

周豪:

农村软法与软法治理

李长健,朱慧娴:

社区能力培育视角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嬗变

陈胜:

美国、意大利绿色小额信贷制度之分析与借鉴

程凯瑜:

民间借贷困局的制度根源及其法律对策

沈大力:

社会转型视阈下的农村社区治理建设探究

刘渊博:

古代乡村社会结构对现代农民环境利益表达的启示

曾维亮:

迷局与选择:

农村住宅市场化之路

赵峰:

冲突与平衡:

农村土地冲突的解读

李长健,刘磊:

流域生态补偿负外部性解决的政策路径

何雪峰:

论农村环境污染中的维权难问题

陈旖旎:

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背景下农民教育演变规律与创新路径探析

汪 明,倪青树:

鄂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刍议

施圣杰:

助推低碳农业发展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分析

王欢:

日美土地信托流转介评及其启示

徐前权,叶蓓,刘小峰:

流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杨阳:

美国社区银行制度对我国农村社区银行发展的启示

王艺蓉:

农村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的法治化研究

邓义:

主体博弈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分析

陈文超,陈雯:

农民工返乡创业实践的影响因素

王德强,程敏,马文强:

我国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

武海峰,王伟:

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分析

黄玲:

农村垃圾的环境问题与治理研究

三等奖名单(共32篇)

万仁磊:

碳金融创新低碳农业的金融制度构建

郝震:

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下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思考

刘金艳:

我国农村土地银行设立的制度障碍和改革

魏清,贺桂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改良方案

张云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浅

杨莲芳:

我国农村土地银行建立之法律新思考

宋媛:

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英玢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路径探讨

李长健,黄彦臣:

利益视角下流域生态补偿方式的选择研究

刘鹏,王干: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田土壤环境保护中的角色探讨

严本道,李晓华: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张旭光:

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郑盼:

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困境与对策

徐欣: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与思考

黄俊:

采割松脂背后的公权腐败

刘先辉:

森林法学研究现状与反思

徐季:

我国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社区服务的问题研究

李长健,刘文华:

农业知识产权建设中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初探

李丽:

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的探析

刘珊,吴彬:

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肖云端:

职务犯罪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发展与预防

赵光辉:

美国赏金猎人制度对我国“治理黑车”的法律借鉴

孟庆艳:

试论农村基层干部的媒介素养教育

刘鑫: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张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的理念、机制、问题反思

熊俊琳,李锌淦:

加拿大食品安全信任治理研究

张权:

关于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思考

姚钟炼:

检察视野下的城中村法治环境状况与对策探析

李彤宇:

互联网在乡村群体性事件中的治理作用

武海峰,王伟:

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分析

达妮雅·阿巴拜克力:

我国生态旅游开发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谢谢!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长健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学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今天我们又在一起共同商讨三农法治问题。

值此初冬时节,农业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朋友们来到荆楚大地,汇聚风光秀丽的东湖之畔,在此隆重举行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三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

首先,我谨代表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所有成员和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全体师生向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导、嘉宾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农业法治建设在全体农业法领域同仁的共同推动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适应新时期农业经济、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以及农业法的普及与推广作出了贡献。

作为专业学术团体,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在湖北省法学会的正确领导和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努力发挥学术组织和协调功能,为农业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创造交流机制,大力开拓我省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农业法学术交流合作,努力提升了农业法学界和农业法学者的形象与影响力。

时隔一年,湖北省农业法年会的再次召开,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农村法治建设是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也是全面落实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农业法学研究会和华中农业大学在三农法学研究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离不开农业部政策法规司、省法学会和各位领导专家的支持。

本次论坛得到了来自全国的理论界、实务界,包括法院、检察院、基层农业执法部门的支持,使我们的农业法学研究会接了地气,使我们的三农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法治建设。

最后,预祝本届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三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祝福各位代表在武汉期间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主持人:

大会开幕式结束。

 

第二阶段:

第三届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主题报告

(2013年12月7日10:

10-12:

00)

(地点:

蓝天花园3楼多功能报告厅1号)

主持人:

黄长春(河北农业与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我们今天上午的上半程任务已经结束,下面开始我们今天上午下半程的内容,首先,由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乐君作大会主题发言。

1.主题发言人:

王乐君(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题目:

《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背景下的农民土地权利回归》

大家好,本次我的发言主要是在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探讨农村土地问题。

首先,从五个方面解析土地的权利;其次,谈一谈下一步改革配套的政策措施。

土地权利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又包括5点:

(1)期限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存在期限性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有学者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可借鉴城市房地产为70年的期限,也有提出50年的建议,目前政策层面还一直没有定论。

同时还有学者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2)权能问题。

承包经营权应该包括哪些权能问题?

①抵押问题,对于此问题当下的争论焦点有两个:

一是失地与兼并风险的问题;二是银行的操作以及农民抵押担保后还不起贷款问题。

从成都改革试验区的实践来看,现实中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实际操作中会考虑很多风险,银行对贷款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农民也注重自身信誉。

现实中成都的风险担保金制度最后并没有起到作用。

②入股农业企业问题,即建议在承包经营权入股方面建议进一步拓展,可以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

(3)继承权问题。

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只在农户家庭内部之间变化,因此不涉及调整,没有继承权的问题。

(4)进城农民是否退出承包地的问题。

现实中有地区允许农民带着承包地进城,也可以入股合作社。

当下的改革去向应该是:

无论进入哪一类城市,都应建立有偿的退出机制,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该改革也考虑到农民工的现实问题,有利于鼓励农民工进城入户。

(5)土地流转问题。

我们应鼓励农地流转,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现实中土地流转是非常快的,但一方面鼓励土地流转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遵守“三不原则”:

一是不能强迫流转,尊重农民意愿;二是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三是不能破坏农业的生产能力,不能损害农民的权益。

第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赋予其与国有用地同等的权能。

因此,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给予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规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是一次革命性的突破:

①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职能明确方向;②有利于打破二级市场对国有土地的垄断,统筹城乡的发展;③有利于农民直接参与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分享其中的收益。

当然以后的政策措施还要跟进,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②是否允许城镇土地的集体所有,实践中不少的试验区、城中村的土地实际上就是集体所有,如在广州、成都都存在;③小产权房的问题,中央国土部、建设部态度很明确,既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是征地权农村土地征占地的矛盾影响农村问题,现实的信访纠纷中土地问题是主要的方面。

土地征地制度历史上有三次调整。

当下中央对征地制度已经明确:

首先要缩小征地范围,即必须是公益性用地才能征用,其次,提高补偿标准,第三要实行多元化的安置方式。

具体而言:

(1)公益性用地的界定问题。

现实争议很大,政策层面也没明确。

这个问题是一个阶段性和相对性的问题。

国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其的界定也不一样,如韩国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会调整公益性用地的范围。

而对于程序方面的界定,即由谁来定性是不是公益性用地,是由地方政府说了算还是人大起主要作用。

对于此,美国是依据议会和法院的判例确定,而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在起草相关的征收条例中,对于哪一些是公益用地,用的是列举法。

(2)补偿标准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此有规定,而实践中的补偿标准都超过法律规定,一亩地一般会补偿3-5万元,而房地产建设的征地补偿则更高。

但即使如此,现实中补偿标准的矛盾仍然很大,因为农民实际拿到手的一般只有土地增值收益的5-10%。

其次,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压低征地补偿,如实行零地价供地政策。

我们下一步应从“公正补偿”的角度开展工作,即参照原土地用途以及土地市场的价格情况、农民的就业情况等方面综合规定补偿标准。

(3)安置方式问题。

具体有两种方式:

第一,留地安置措施,即留个当地农民一定的土地从事生产开发等;第二,留物业安置,浙江省依照此安置方式,近两年每年农民都有700万以上的收益。

第三是宅基地适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集体所有、村民适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福利分配、长期使用,限制权能、无偿收回的特点。

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

当下农村空地占了农村居民点的9%。

据中科院的测院,如果对全国农村空心村进行综合整治,可以新增耕地1.14亿亩。

十八届三中全会:

完善农村宅基地,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

当下,对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放开,只是让个别地方进行试点,试点宅基地的抵押担保、转让、推进市场化等方面。

在改革具体的实践中还应对怎样服务城镇化、工业化方面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方面进行思考。

个人认为,宅基地改革要慎重,当下农村宅基地还不应向市民开放。

第五是集体资产收益权。

土地存在稀缺性和排他性,同时也存在不可让步性。

现实中土地流失和土地负债严重。

因此为保障土地集体资产的增值,保障农民的权利,应建立集体资产股份公司或者社区土地股份合作社(区别部分农民入股的专业合作社),使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同时实行股份管理,能起到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也为其明晰了产权,划清了边界。

关于下一步改革配套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深化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与基本原则。

现实农村产权存在如下问题:

①农村产权不明晰、产权边界模糊;②产权权能不完善;③产权流转机制不健全;④城乡产权权益保护不平等。

因此要在兼顾土地的资源属性和财产属性、兼顾土地的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的基础上,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方向有四点:

明晰产权、完善权能、放开准入、公平分享。

改革的原则:

坚持土地的用途、管制、利用规划。

改革的思路有三种:

第一种是国有永佃,国有永保;第二种是农村土地私有化,废除集体所有,将集体所有权交还给农民;第三种是继续尊重当下制度,进一步充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加快土地确权的步伐。

此举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关键。

土地的确权能够使产权明晰,促使农民对不法侵害的抗争意识的觉醒,同时企业也能够放心的投资。

保证土地稳定的流转,企业也能获得稳定感。

其具体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

①党政一把手的真正重视;②财政的支持;③具体问题矛盾要依靠农民自己解决,政府不能包办替代,发挥农民的积极性。

3.建立健全承包地流转市场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武汉和成都都有试点,此举有利于完善土地的流转价格,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序的平稳流转。

4.推进地方的政府角色和职能转变。

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了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而当下个别地方土地不合理的扩张,大量的优质耕地被占用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

因此必须转变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向监管者角度强化转变,主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加强土地的利用管制,同时还要改革税制,改革土地收益的增值方式,保障地方的财源和农民的收益。

5.修改法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

尤其是有序协调地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同时还要做好改革的试点工作。

2.主题发言人:

欧元雕(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

题目: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以安徽省五河县为例》

各位领导、专家、同学大家上午好!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交流,这篇文章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所做的实证调研结果所形成的。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城镇化发展有很大影响,关于土地流转在安徽铜陵试点比较早,也许有些措施比较适合铜陵,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方这就不一定因此,要因地制宜。

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开展土地流转是比较必要的:

一是农村土地生产效率,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序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将适当的土地得到集中,不仅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合理利用,而且可以调整当前农村土地不当的经营模式,从而真正做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农民的经济生活,让农民真正的富裕起来。

二是整个农村体制的改革,农民权益核心是农村经济权益,而经济权益的落实点是土地改革,若土地的问题没有处理好,其他体制的改革就没有实质意义。

三是促进城乡一体化。

李克强总理上台时曾提出要促进新型城镇化,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探讨农村土地流转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针对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的调研,当然五河县经济比较落后,在城镇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流转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

一是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一般都比较短,普遍都不超过五年期限,这样一来持久性的规模经营基本无法实现,但随着企业成面积的进入土地流转,这一情况也有所改变。

二是土地流转规模性不足。

三是土地流转的形式比较单一,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为主。

四是土地流转的价格逐年提高。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土地的增值空间得到明显提高,让农户们在此过程中逐渐加深了对经济利益的期望,导致了土地流转价格开始逐年提高。

土地流转的价格由当年的每亩两三百元到如今的每亩七八百元。

但总体来说,土地流转价格还是应该有一定限度的。

五是土地用途发生变化。

比如在五河县有些种粮食的土地变为了蒙牛的轻饲料基地。

此外想到土地流转就联系到了与此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基本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由于这些基本制度的不健全加上农民由于长期外出打工接触到一些事物后不相信一些新观念和新政策,对土地流转抱有很大的怀疑态度,会对流转后一些政策性问题或者一些承包权问题不放心,害怕丢失了他们的家园,所以他们宁愿把土地给亲朋使用亦或是完全荒废土地,也不愿意接受土地流转。

与此相关的问题还有非农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权益纠纷,这些就简要提一下。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首要确定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原则,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安定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

其次要坚持始终将保障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土地流转要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更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第三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具体对策,包括健全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土地相关产权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土地流转方式、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建立完善农村基本保障制度等。

3.主题发言人:

宁清同(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题目:

《我国农村垃圾回收处理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谢谢大家。

关于农村垃圾回收的现状给大家读一组几年前的调查数据,据国家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统计,农村每年产生30多亿吨畜禽粪便、2.8亿多吨生活垃圾、90多亿吨生活污水,大多数未能得到合理处置和有效利用。

数据是几年前的,现在数据应该增加了。

这些垃圾未回收,容易影响居民健康、耕地保护。

目前关于垃圾回收处理的一些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规仅是理论上适用于农村垃圾处理,现在仍未有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出台;我国还没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即便是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也极为少见,更多的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但全国也只有84件。

概括地说就是无法可依,各行其是。

关于我国农村垃圾回收处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缺乏专门法律规范。

第二、农村垃圾回收处理的投入缺乏制度保障。

第三、农村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机制尚未全面、系统地建立。

第四、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环境执法机制未能有效运行。

第五、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制度明显处于城乡二元结构状态。

第六、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

对此,我提一些个人建议:

第一、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法律规范。

对于城乡垃圾回收处理中的共性问题,可以修改现行法律;对于因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特殊性而无法统一规定的问题,可以制定统一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农村垃圾回收处理及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理制度。

建立统一的农村垃圾回收制度过程中,应当从一开始就实行严格的分类回收与利用制度。

保证所需费用主要不由农民承担,或者直接由国家预算全部负担;另外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第三、以城乡一体、统筹安排为原则构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制度。

必须从一开始就贯彻城乡一体、统筹安排的原则,包括统筹机构、统筹标准、统筹经费等。

农村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应当与城市一样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范围,尤其是财政预算,城乡整体安排;其次,在城乡之间没有实质差异的领域实施统一的制度;再次,因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特殊性不宜统一或现阶段不宜统一的领域,可实行差别制度。

第四、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经费保障制度。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所需的主要经费。

其次,农村居民按其不可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数量交纳一定的处理费。

再次,鼓励社会各界捐款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回收与处理,尤其是利用农村可回收利用垃圾获取一定利润的企业。

第五、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中的法律责任。

随意倾倒、排放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不实行垃圾分类回收、不依法将有机生活垃圾转化为肥料等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监管体制。

立法必须明确和强调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监管职责,同时也应当要求在乡镇派出专职的环境监管人员,并配备垃圾回收处理所需要的设备等;县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聘任专兼职人员、与企业合作等多种形式,在各自然村统一实行垃圾的分类回收;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自治组织可自行配备垃圾回收处理的人员和设备。

谢谢大家!

4.主题发言人:

王伟(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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