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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试题2知识

安全试题2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配备下列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4、多塔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满足(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底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5、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或使用过程中有(结构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主要受力构件寻在塑性变形的;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或塑性变形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或使用。

6、塔机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

当端部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夹压板应在(主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7、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8.塔机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6)级。

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

9、扣件式钢管支架高于(4.0米)时设置水平剪刀撑;模板安装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的最小高度是(2.0米)。

10、基坑(槽)四周排水沟及集水井应设置在(基础范围以外);基坑(槽)上方堆放模板时的最小距离应在(2.0米)以外。

11、人工开挖土方时,两人的操作间距应保持(1米);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个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米,左右距离应大于(1.5米)。

12、起吊设备时,电动卷扬机卷筒上钢丝绳余留圈数应不少于(3)圈;钢丝绳末端用绳夹固定时绳夹数量不得少于(3个)。

13、高度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连墙件构造规定为(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14、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其标定有效期为(1年);施工升降机(每3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额定载荷坠落试验。

1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16、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应在两端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装置);端部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层高),并不应大于(4米)。

17、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18、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米)。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45一;60deg;之间)。

19、运料斜道的宽度和坡度的规定是(宽度不应小于1.5米、坡度不应大于采用1:

6)。

人行斜道宽度和坡度的规定是(宽度不应小于1m,坡度不应大于1:

3)。

20、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脚手架拆除时应遵守:

(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1、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的全封闭立网,其网目密度不应低于(2000/100㎝2)。

22、高度超过(24米)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凡人员进入的通道应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23、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

24、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设置(1.5米)高。

25、栏杆柱的固定及其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26、防护栏杆必须由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的挡脚板或40㎝的挡脚笆。

27、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超(10米)设置一道安全网。

28、边长超过(150㎝)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29、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面落差大于2米时,应加设(1.2米)高的临时防护栏。

30、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安全带的报废年限为(3一;5年)。

32、施工现场的木工作业区,属于(一级动火区域)。

施工现场动火证由(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批。

33、建筑脚手架用钢管不得使用的瑕疵有(1,严重锈蚀2,严重弯曲3,压扁4,裂纹)

3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1,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2,连墙件3,纵横向扫地杆)

35、建筑施工中通常所说的建筑三宝是指(1安全帽2安全带3安全网)

36、安全网由以下部分组成:

(1,网体2,边绳3,系绳4,筋绳)

37、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

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商品混凝土梁板结构上。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

38、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

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商品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商品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

39、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x;10mm(宽;x;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x;63mm;x;6mm。

40、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41、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

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

4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2.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其制动距离对于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80mm,对于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150mm;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详细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4、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附着支承结构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4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4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7、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8、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permil;)。

4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配备下列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4、多塔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满足(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底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5、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或使用过程中有(结构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主要受力构件寻在塑性变形的;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或塑性变形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或使用。

6、塔机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

当端部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夹压板应在(主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7、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8.塔机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6)级。

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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