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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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蜂业协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全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等企业发起,由从事长白山蜜蜂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或为上述企业服务的实体企业所组成的区域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自律作用。
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畜牧业管理局指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
(二)为会员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
(三)帮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四)帮助会员吸引国内外资金,提供合作和市场信息;
(五)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沟通信息,疏通销售渠道,研究销售策略,为会员提供进入市场的各项服务,为会员争取更多的商机;
(六)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会员的自律性,提高会员的整体形象和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且能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从事蜜蜂养殖、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国内外实体企业和养蜂户;
(二)已经从事为蜜蜂养殖、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国内外企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实体企业;
(三)虽目前尚未从事蜜蜂养殖、蜜蜂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国内外企业,但有从事本会所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计划,且具备人、财、物条件的企业。
(四)能够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且具有团结奉献精神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企业、个人情况简介;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享受协会与任何地区和组织所签订的一切优惠待遇;
(二)选举和被选举担任本协会职务;
(三)推荐和被推荐担任本协会对外代表;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经济活动;
(五)对协会有建议和监督权;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若会员退会时有与协会未履行完的合同或商议,则必须履行完后方可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以协会成员的身份从事社会活动。
如因此给协会带来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则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严格按照本会制定的技术和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其它约定的费用;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积极为本协会工作出谋划策;
(八)认真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执行本会决议,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其它损害协会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或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方针、计划、任务;
(六)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协会重大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代表协会与各级政府和国内外企业或相应团体进行往来;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国同行业中或地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极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四)有真心实意为协会努力工作的精神。
即要有才、有德、有奉献精神;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调动和支配协会资金;
(五)任免协会秘书长以下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机构中普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单位投入的开办费;
(二)会费;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四)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费、国家或社会资助、捐赠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人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民间非赢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代为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会员退会或除名,不退所缴会费及捐赠财物。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吉林市民政局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吉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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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XX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
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七、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八、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九、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4、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