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培训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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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工作人员从业和防护培训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1、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介绍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区级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3、防护培训对象:
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对象。
4、医用诊断X线工作人员,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等职业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防护知识培训,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相关人员,也必须接受年度放射防护知识的一般培训。
二.培训单位、内容及方式
1、放射防护培训由市区级有技术能力的资格单位承担,有资格单位和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和考核。
2、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
3、培训方式为岗前、转岗和在岗培训:
(1)、上岗前培训时间5-7天,经考核合格后参加相应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每2-3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再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三.技术培训计划
1、放射工作人员年初参加青海省辐射环境监测和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做到每个操作人员都参加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再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
2、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原则。
3、技术人员要相对固定,定期轮转,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
四.考核
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应列为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业务考核内容。
2、每年对医学放射工作者进行一次防护知识和技能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