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突发死亡丧葬费用补偿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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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突发死亡丧葬费用补偿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出租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项下的第三者责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户口及登记的承租人员、其家庭人员以及第三者,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租(借)房屋内,因突发死亡所导致的实际由出租人支付丧葬费用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人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二)承租人员、其家庭人员或第三者突发疾病12小时后死亡的;
(三)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租约到期、搬离租住地址后死亡。
赔偿处理
第五条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第三者突发死亡的,保险人赔偿丧葬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每人每次事故补偿限额5000元,保险期限内最高赔偿限额1万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其他
第六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有关“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等条款、释义及本附加合同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