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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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铅酸蓄电池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基本要求和综合防治措施。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各种类型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铅酸蓄电池拼装企业可参照执行。
同时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估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南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13746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11659
铅酸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
37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AQ
4201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T0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3.1
铅
指金属铅、含铅10%以上的合金铅、铅盐以及无机铅化合物,但不包括其他有机铅化合物。
3.2
铅酸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是指由使用铅电极、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贮蓄化学能量,于接触用电回路释放出电能的一种可以充放电的电气化学设备。
一般由正负极板、隔板(隔膜)、电解液、电池槽、电池盖和接线端子组成。
3.3
铅烟
铅烟指铅料熔化过程中,铅蒸气在空气中迅速凝集,形成的直径小于或等于0.1μm的氧化铅颗粒。
3.4
铅尘
铅尘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漂浮于空气中的含铅固体微粒,其直径大于0.1μm。
3.5
硫酸雾
硫酸雾指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的化成工序产生的含有硫氧化物废气的气雾。
4
基本要求
4.1
铅酸蓄电池企业选址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企业应建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至居住区边界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GB11659要求。
企业的职工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设置门禁和一定距离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4.2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采用无镉、无砷、内化成工艺等职业病危害程度低的技术和自动化程度高的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遵循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的选料原则;做到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处理技术,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酸雾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4.3
铅酸蓄电池企业产生铅尘、铅烟、酸雾和有机溶剂的生产设备和工段,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禁止采用手工铸板、人工输粉、人工灌粉(管式极板)、手工涂板、手工刷板(耳)、人工配酸(灌酸)、焊接式外化成、人工称板配组等工艺,禁止采用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
4.4
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卫生防护设施设置应符合GB/T16758和GBZ/T194要求。
4.5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产生铅尘、铅烟、酸雾的生产工序不能交叉设置。
做到制粉、合金与铸板、和膏、涂板与固化干燥、极板化成、修片(分、称、刷)、铅零件铸造、装配、充放电、包装等不同作业区间隔离;做到产生铅烟、铅尘的作业、产生酸雾的作业与包装、成品库房等分车间设置,制铅粉车间应该设置在厂区的地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
企业的辅助用室设置应符合GBZ1卫生要求。
4.6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车间,应有给排水设施,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易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和膏、涂片、灌粉、化成等车间地面应保持湿润,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地面应不透水,设置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7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收集本单位使用的粘合剂、硫酸等各种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组成、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
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企业更换或更新所使用的各种化学品时,应同时更换最新版本的化学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8
铅酸蓄电池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9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同时向具有管辖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职业病防护设计卫生审查。
4.10
铅酸蓄电池企业必须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并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负责识别和告知职业危害;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管理;编制岗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个人防护用品采购与发放等。
5.2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
5.3
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并在存在铅烟和铅尘的作业场所按照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和GBZ/T20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要求》设置铅危害告知卡和铅危害信息指南。
5.4
铅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及说明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标识牌。
5.5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铅中毒及其他事故,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5.6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5.7
用人单位应对与铅、酸雾、噪声、有机溶剂接触者、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的内容包括: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铅作业劳动者个人生活中的保健方法,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和避免意外伤害的紧急应对方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应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针对在岗接触铅劳动者开展个人卫生习惯培训,使职工做到餐前、饮水前、如厕前彻底洗手。
5.8
履行告知
5.8.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遵守。
5.8.2
在醒目位置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结果。
5.8.3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接触铅等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5.8.4
按照GBZ188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5.9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严禁在作业区饮水、进食、吸烟和休息。
5.10
严禁把工作服、防护用品带出厂外清洗。
5.1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12
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包括:
5.12.1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5.12.2
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5.12.3
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5.12.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
5.12.5
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5.12.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5.12.7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5.12.8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5.12.9
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病人档案;
5.12.10
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5.12.11
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5.12.12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5.13
禁止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5.14
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持续改进职业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6
工艺设备
6.1熔铅锅、铸条、铸板、铅零件铸造必须设置密闭式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熔铅锅必须设置自动控温或超温报警装置,铅液温度不得超过450℃。
6.2板栅制造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压铸、拉网设备或者集中供铅铸板机设备;分板、刷板、称板应采用自动分板机、自动刷板机、自动称板机;分片机、称片、包片、配片、灌粉工作台、自动焊机和手工焊台、装置工作台等必须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3球磨机必须整体密闭,并应采用两级以上收尘净化装置。
6.4铅粉的收集和输送设备必须密闭,其进出料口必须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5合膏工序应采用湿法、自动称量和封闭输送工艺,湿法以外的方法必须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6硫酸溶液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和密闭式酸液输送、加酸系统;化成酸槽必须设置上部排风罩或侧吸罩的局部排风和净化装置。
6.7极板化成应采用无焊接化成法,管式极板应采用全自动挤膏机、造粒机;
6.8
装填过铅粉、铅膏的极板,吊装搬运时应设置铅粉收集装置。
6.9
所有原料和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确定的地点和收集铅粉尘的容器。
6.10
硫酸存放区、化成作业场所应设置泄险沟(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