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疏散门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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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之蔡仲巾千创作
创作时间: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需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越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纳经阻燃处置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独自收支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平安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越8户、建筑面积不超越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位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位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位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越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自力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份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年夜空间设计,必需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平安出口应分散安插,两个平安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平安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年夜距离(m)
位于两个平安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真个房间
医院 病房部份 24 12
其它部份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6.1.6 跃廊式住宅的平安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越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越15m. 6.1.8 位于两个平安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越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真个房间,当面积不超越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的规定.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它 1.20 1.30 1.40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安插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空中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空中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需向外开,其实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安插,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越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越22个;以后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越250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纳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平安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越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越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越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出亡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出亡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出亡层或两个出亡层之间,不宜超越15层.
6.1.13.2 通向出亡层的防烟楼梯应在出亡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
人员均必需经出亡层方能上下.
6.1.13.3 出亡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出亡人员出亡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出亡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安插.
6.1.13.5 出亡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出亡层应设消防专线德律风,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出亡层应设自力的防烟设施.
6.1.13.8 出亡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越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越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越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纳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位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越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位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越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年夜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纳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办法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位式住宅每个单位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位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位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位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越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其实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需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呵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出亡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纳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越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越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纳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需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识表记标帜.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6.2.9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年夜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纳不燃资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纳乙级
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真个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位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越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年夜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年夜于1500m2但不年夜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年夜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分歧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越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纳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越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纳不燃烧资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用防水办法.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德律风;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把持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创作时间: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