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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归为一个渊源,即国际条约。

法国的约克¡

布朗(York.Brown)等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

国际货币制定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具体内容有两个:

①关于国际货币制定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从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到1971年美元贬值至现在的黄金与美元固定比值发展到浮动汇率等问题;

②国际经济新秩序。

其作为国际经济法内容,主要是为了正视第三世界经济的成长以及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力量和作用。

国际经济法要研究二战后新秩序形成中的国际经济法规。

三、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内所结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三)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关系既可通过国内民商法、经济法调整,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予以规范。

由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

从这些法律规范性质出发,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

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1.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中的实体法规范。

2.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法规范。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

  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贸总协定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三)强化国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管制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五、判决

⏹六、学说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

⏹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平等、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发展原则

⏹四、有约必守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具备的要素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具体表现:

缔结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进行诉讼。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的区别

⏹1.国际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和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不同

⏹3.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主体承受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第二节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规模性

⏹2.跨国性

⏹3.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4.公司内部一体化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一)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

(二)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

三、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责任

(一)有限责任说

(二)单一经济体说

⏹(三)揭开法人面纱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五、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一)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1.国家管制

⏹2.区域管制

⏹3.国际管制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或组织联合。

⏹1.具有明确的目标或宗旨

⏹2.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3.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4.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在为完成其职能之限度内,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四、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制度

(一)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度

⏹1一致表决制

⏹2多数表决制

⏹3加权投票制

(二)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2.执行机构

⏹3.行政机构

⏹(三)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类型

(一)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成员资格

(2)组织机构

A.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方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重大事务必须经理事会85%以上投票权决定。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

⏹B.执行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任期2年,总裁1人,任期5年。

⏹(3)投票权与议事规则

⏹加权投票制每个成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3/4多数通过;

⏹85%多数通过

⏹2.世界银行集团

A.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董事任期5年

B.执行董事会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4.世界贸易组织

(1)WTO产生的背景

(2)宗旨与职能

⏹(3)组织机构

⏹A.部长会议WTO决策机构

⏹B.总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

⏹C.秘书处与总干事

⏹(4)基本原则

⏹A.互惠原则(Reciprocity)

即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B.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

⏹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特点:

⏹自动性;

同一性;

相互性;

普遍性

⏹C.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

⏹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D.市场准入原则(MaketAccess)

⏹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

⏹E.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1.欧洲联盟

⏹2.北美自由贸易区

⏹3.东南亚国家联盟

⏹4.安第斯条约组织

⏹(三)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商会

⏹2国际海事委员会

第四节国家

第三节国家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贸易法的历史

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统一托收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

(一)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

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1985年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未生效)。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结构

(1)序言规定了公约的宗旨

(2)正文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及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买卖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2.CISG的适用范围

(1)CISG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A.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

⏹B.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或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CISG适用的交易范围

⏹适用有形动产的买卖,不适用下列买卖交易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B.经由拍卖的买卖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E.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F.电力的买卖

⏹CISG不适用于下列非买卖交易:

⏹A.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B.由订购方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3)CISG适用的实体法范围

⏹A.买卖合同的成立

⏹B.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CISG在实体法上不涉及:

⏹A.合同和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C.卖方的产品责任

三、国际贸易惯例

(一)概述

1.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2.特征:

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可变更性。

3.作用:

补充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4.种类:

贸易术语方面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结算方面有:

《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通过,2004年4月对其作出了修订和增补。

(三)国际贸易术语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四、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

在合同法方面,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世界各国都承认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了多种标准,惯例、公约和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

在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

但在商事合同方面,一般都承认公约的优先效力。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二)特征:

1.买卖的货物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

2.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双方应对货物进行保险。

4.买卖双方委托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

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形式

1、形式种类

2、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

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A.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

B.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应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应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C.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承诺时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时,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后,将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下列两种情况,要约不得撤销:

⏹A.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本要约的信赖行事

(4)要约的终止

A.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

B.要约因被撤销而终止

C.要约因其所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终止

D.要约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承诺的构成要件:

⏹A.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B.对要约未作实质性改变

⏹C.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生效的时间

⏹A.受要约人以作出承诺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B.受要约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须于作出该项行为时生效

⏹(3)对要约中的条件做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A.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

⏹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付款、交货地点、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方式

⏹B.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反对这种变更

⏹(4)逾期承诺

⏹未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或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A.主观逾期承诺(受要约人的原因造成)

⏹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该逾期承诺仍为有效承诺,合同仍成立

⏹B.客观逾期承诺(邮递延误或其他客观原因)

⏹原则上有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不接受该逾期承诺,则该逾期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5)承诺的撤回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条款2.价格条款3.交货条件

4.交货时间5.货物检验6.所有权保

7.支付条件8.单据条款9.解约日期

10.延迟交货的责任

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

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

13.不可抗力14.诉讼时效15.适用法律

16.争议解决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义务:

1.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保全货物的义务。

⏹2.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2)货物相符(货物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A.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

⏹B.当事人无约定的依公约的四种规定

⏹(3)交付单据

⏹(4)权利担保

⏹A.卖方原则上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例外是,买方如果知道卖方的权利瑕疵但仍同意接受该货物的,卖方解除该项义务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能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但在两种情况下,卖方不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b.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的要求所致。

C.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仅在两种情况下对买方负责

⏹a.双方在订约时已知道买方将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或在某一国家使用,则卖方对第三人依据该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所提出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仅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知识产权的请求,对买方承担责任

⏹3.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付款准备;

付款地点;

付款时间

(2)接收货物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明确、细化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某些方面的义务。

通则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按其排列顺序,呈现买方义务越来越小、卖方义务越来越大的特点。

按每一术语的第一字母将13个术语分为4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

Incoterms2000包括的贸易术语是:

E组: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包括FCA,FAS,FOB.

C组:

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已付,包括CFR,CIF,CPT,CIP.

D组:

属于到货合同,包括DAF,DES,DEQ,DDU,DDP.

(二)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1.FOB

⏹概念:

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买卖双方的责任:

⏹卖方的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和提供出口许可证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已装船证明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买方的主要责任:

⏹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应注意的问题:

⏹船货衔接问题;

⏹有关装船费用的划分;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不同理解;

⏹2.CIF

⏹成本加运保费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负责办理海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提单和保险单

⏹买方的责任:

⏹负担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

⏹支付货款,接收单据

⏹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货物,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CIF属于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租船订舱;

⏹保险险别;

⏹卸货费用:

CIF班轮条件,CIF卸至岸上,CIF吊钩交货,CIF仓底交货

⏹单据的作用

⏹3.CFR

⏹成本加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类型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违约的程度划分)

(1)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

A.概念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B.根本违约的标准:

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

违约方应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

C.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ofthecontract)

⏹D.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除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

双方应返还有关利益;

不解除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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