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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后练习题人民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课后习题答案(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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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答: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3.当代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答: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

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3)教育职能。

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

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4.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只要对中国古代的宗法统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以“自由、平等、民主”相标榜的资产阶级政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稍作考察和剖析,便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

与法律不同,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是非、善恶,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

在古代的许多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有强大的支配力,有些宗教经典同时起着法典的作用。

在当代一些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历久不衰。

5.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演变的历史进程

答:

人类婚姻家庭关系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首先是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的血亲杂交制度,逐渐演变成一定范围的男子与女子相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群婚制,这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式,分为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两个阶段.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度形式,是指成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过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形式上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资本主义"一夫一妻制".而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则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和本质特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

第二章

1.中国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答:

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

封建社会: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

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

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

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

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

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

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3.如何评价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作为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数百年间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国家都不断地采取立法措施,使婚姻家庭法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在婚姻解除的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

对此,我们应当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给予恰当的评价,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认识其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4.如何理解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进程

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先进思想的推动。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更是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的变革成果。

从一夫多妻制到一夫一妻制这一进程从侧面体现了中国在近现代变革的进步。

5.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发展

答:

(1)对基本原则的重要补充和修改。

(2)对结婚条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3)增加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以互相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4)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调整。

(5)改进了我国离婚制度。

(6)附则中,增加了关于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6.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

答:

①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②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③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增设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的生活等规定.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负担,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④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重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同时,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对原法有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修正后也作了必要的增补.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的规定.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⑤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第三章

1.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第一,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第二,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存在的。

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区别

婚姻家庭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是同一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同方面,它们是互相对应、互相依存的。

在财产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都具有对价关系,起实质是主体双方的利益交换,权利和义务的区分十分明显。

但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

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具有同一性。

3.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不同的法律既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特色,是由其调整范围、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等决定的。

婚姻家庭法有如下特点:

  

(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加以补充,如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主要是本国的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身份法的差别大于财产法。

4.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什么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宪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婚姻家庭领域中也有不少涉及行政管理,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关系。

(四)婚姻家庭法与刑法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均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5.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答:

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指男女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的强迫或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6.一夫一妻制有哪些要求和合理性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其法律要求如下:

  

(1)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

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4)违反一夫一妻制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罚制裁。

合理性:

1.一夫一妻制符合婚姻的本质。

2、一夫一妻制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3.从形式上看,一夫一妻制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婚姻原则。

4、一夫一妻制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婚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稳固和家庭职能的实现,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7.怎样认识男女平等和强调保护妇女权益的关系

(1)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

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2)特别提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破除旧观念和旧思想的必然要求。

几千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形成的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男女两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上的差别。

  (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由女性的生理差别所提出的现实需要。

只讲男女平等,不强调对女性特殊权益的保护,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8.如何认定和处理重婚问题?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答: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将导致以下的法律后果: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另外,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的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公开居住。

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事实上已经构成重婚。

关键的区别点,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相同点,都是异性之间的公开居住。

9.计划生育有哪些基本要求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干部、职工和城市居民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中有实际困难的夫妇,包括生了一个女孩的“独女户”,可以有计划、有间隔地生两个孩子,但绝不允许生三个孩子。

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具体政策由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定。

10.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的立法精神

这一规定明确地指明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充分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本条就是其性质而言亦属原则性规定,它不是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并列的另一项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1.如何理解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出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是基于血缘、婚姻或者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是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如何认定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答: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亲属身份行为有哪些特点

答:

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4.亲属有哪些种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第一,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第二,血亲。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第三,姻亲。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包括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除外;配偶的血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如何确定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亲属可分为:

1、直系亲和旁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男系亲和女系亲

(二)亲等是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密切。

从世界范围来看,通常使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计算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表示,现行婚姻法则采用世代计算法。

6.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答: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

1、配偶关系的发生。

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起来的。

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

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

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1、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

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无元宝,实际生活中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

7.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亲属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之间有互相埠头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无关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当然也可以换一个角度,从权利方面说明其法律效力。

8.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哪些方面增设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

答:

在立法结构上,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增设“亲属关系通则”一章:

1、亲属的种类为:

配偶、血亲和姻亲。

2、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3、亲系、亲等与姻亲等的计算方法:

亲系分直系亲与旁系亲;亲等及其计算方法;姻亲亲等的计算。

4、近亲属的范围。

5、同居一家的直系姻亲之间互有抚养义务。

6、亲属的法律效力,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与本法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章

1.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及特征

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特征:

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2.试述结婚的法定条件

答:

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两方面。

  

必备要件包括:

(1)须有结婚的合意;

(2)须达到法定的婚龄;(3)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包括:

(1)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没有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3.试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

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4.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仅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而且不合乎婚姻道德,是一种对婚姻不负责的表现。

但基于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5.试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原因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6.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该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群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第5条有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故以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7.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

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第六章

1.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或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

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

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2.法律上应否规定配偶身份权

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添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的人身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

3.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义务

配偶身份权基本内容有:

  ①夫妻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丈夫和妻子基本上都会保留自己的原姓氏。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

  ④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⑥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4.什么是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5.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答:

依不同的标准,夫妻财产制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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