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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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清远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成效,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积蓄发展动能,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主体

(一)项目投资企业。

在清远市内已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符合奖励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招商引荐机构。

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在项目落户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机构)。

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第二章奖励措施

第三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1.内资重大项目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制造、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旅游业及现代农业等产业在清远市设立备案的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完成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或生产性服务业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市本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2.外资重大项目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限内,年度实际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年度实际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享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奖励支持,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

市本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二)奖励时限

奖励适用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其中外资重大项目奖励从每年10月24日至次年10月23日作为一个年度进行计算。

(三)认定依据

1.外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的项目,时间以商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以市场监督部门商事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2.内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的项目,时间以市场监督部门设立登记或发改部门立项时间为准;

3.以奖励适用期内在商务部门纳入统计的实际外资到位资金作为外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准,以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准;

4.申报奖励的重大项目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包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统、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统);

5.申报单位在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经核实后,作为本办法申报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四)其他

1.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市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经审核部门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四条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1.项目落地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内,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其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完成首期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对项目引荐机构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内资项目的首期实缴注册资本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为准(注册资金为其他币种时,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

市本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2.效益贡献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内,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其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项目投产(或运营)后达到项目投资协议书所约定的产值(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要求,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对引荐机构给予一次性效益贡献奖励,不设上限。

(二)奖励时限

奖励适用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效益贡献奖励根据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自然年度进行申报及奖励。

(三)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机构必须在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根据《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已成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荐项目依然有效。

引荐机构应当向项目拟落户县(市、区)或两大园区(高新区、广清产业园)商务(招商)部门登记报备,填写《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由所在地商务(招商)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商务局备案。

各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从接触项目开始,要为项目引荐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此外引荐项目还须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包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统、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统)。

(四)其他

1.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市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房地产业、金融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等项目,不予以奖励。

涉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不予以奖励。

经审核部门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三章资金申报、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资金申报

申报工作于每年1月份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机构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属县(市、区)或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打印。

具体奖励申报资料如下:

(一)重大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1.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⑴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⑵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⑸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声明书;

⑹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2.外资重大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⑴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⑵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年度内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⑷申报企业年度内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

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⑸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声明书;

⑹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二)招商引荐奖励申报材料

1.招商引荐项目落地奖励申报材料

⑴《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表》;

⑵《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

⑶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核对原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⑹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

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⑺内资项目提供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⑻外资项目提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任一即可,核对原件);

⑼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声明书;

⑽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2.招商引荐效益贡献奖励申报材料

⑴《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表》;

⑵《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

⑶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核对原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⑹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

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⑺企业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具体以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企业统计报表为准,企业所提供数据将与市统计局入统数据进行对碰确认;

⑻企业当年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⑼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声明书;

⑽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第六条申报项目审核

(一)审核。

各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报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于3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项目的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复核。

(二)复核。

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县(市、区)及两大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根据第三方复核意见核定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

(三)项目公示。

经审核及复核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及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与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两大园区关于奖励资金的分担比例下达项目资金。

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两大园区按6:

4的比例分担。

市本级财政所安排专项资金可在不同奖励项目之间综合调剂,具体分配标准按照当年通过的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安排。

第八条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一)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引荐机构)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企业(引荐机构),须承诺企业或所引荐的投资项目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或取消引荐机构备案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在执行过程中、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清远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清商务〔2019〕119)及《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清商务〔2019〕120)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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