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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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第一部分:

编制说明

缘由一:

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

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10日:

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

8月12日:

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

8月16日:

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

8月30日:

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5日:

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

9月9日:

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三方九位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了评审

9月15日:

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

9月16日:

由南京、扬州、无锡三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了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费用测算组

9月19日:

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

9月22日:

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费用测算报告

第二部分:

总体简介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

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第三部分:

《标准》条文详解

1总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对“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的理解是:

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的局部范围允许采用架空方式。

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名词术语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指装修标准高,或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建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供配电设计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居住区内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式电源,例如:

蓄电池、发电机等。

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对汽车库等级的说明: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

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负荷容量统计

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的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

3.2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的统计标准,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得低于16kW。

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

具体要求见下表:

序号

居住区总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50户及以下

不小于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不小于

3

200户以上

不小于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3户及以下

等于1

2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

4

36户以上

不小于

单住户的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

对于十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低压干线配置系数宜视情况分别提高进行配置,即:

序号

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3户及以下

等于1

2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

4

36户以上

不小于

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公建负荷一般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只有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方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

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下限60W/m2估算;作为写字楼的办公用房时可按上限100W/m2估算;作为商铺的商业用房时可按下限100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的商业用房时可按上限150W/m2估算。

当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的上限。

3.2.5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的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

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配变容量的选择标准。

即应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的需求,以利今后增容。

配变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靠近负荷中心。

居住区供电

3.3.1电源要求

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

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的不同高(低)压母线。

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的同一高(低)压母线。

若一、二级负荷采用两路低压电源供电时,其上一级高压电源应不得相同。

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当单条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开放时,应合理增加回路,采用多回路供电。

当三级负荷的计算容量较大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

3.3.2高压供电

1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居住区高压供电主要有两种方式,推荐选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当居住区确无独立房间设置配电所或变电所时,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供电。

同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每台配变必须接入电缆环网中。

居住区内根据住宅建筑层数、高度不同,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电梯等公共设施,公共面积应满足供配电设施设置在户内的需求,因此,对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对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应分散设置变电所,其位置力求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

3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

综合考虑满足环网供电要求,设备故障或检修对居民的影响范围尽可能小,设备遮断容量等参数的选择不宜过大等因素后,对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负荷进行限制。

4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类型

电力电缆(mm2)

主干线

400、300

分支线

240、120、70

环网柜联络线

400、300

箱变进线

70

分支线进线

240

为便于电缆网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高压电缆截面选择应规范、统一,可根据负荷大小分两个系列选择:

(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

mm2)。

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

3.3.3低压供电

1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米,但未考虑用户计量装置后的进户线长度,因此对于高层建筑的供电半径还需适当缩短。

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

2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本条根据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电压质量的要求,提出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且低压分支箱的安放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由于在配变安装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可以极大地改善居住区电压质量,减少电能输送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符合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所以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在满足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环境需要及设计要求时,也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4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本条要求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且三相装接负荷应尽量均衡,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5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不小于

低压电缆

240、150、70

单元接户线

95、70

每套住宅进户线

单相:

10,三相:

6

3.3.4接线形式

1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为合理分配电源线路资源,满足远景负荷增长的需求,本条指出宜在居住区高压电源接入处设置环网装置,并预留一个以上的环网间隔。

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如确认该居住区周围无新增负荷的可能时,可不采用前置环网装置。

2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

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母联开关。

居住区负荷具有季节性变化大的特点,为提高配变的负荷率,减少不必要的空载损耗,本条规定了对有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母联开关。

同一变电所内配变的容量和技术参数应选择一致,以满足合环倒电操作的要求。

4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由于公共服务设施增容、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的电压波动和供电可靠性的影响,本条明确规定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必须分开。

配套设施

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环网柜、分支箱及采用干变的箱变根据环境需要可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也可放置于户内,但采用油变的箱变不得放置于户内。

户外设备基础应高于居住区的平均地面高度30厘米以上。

3.4.2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

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配电所、变电所应优先在地面上住宅楼以外的独立房间内设置。

若受环境所限,只能设置在住宅楼的地下室时,为保障供配电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修、维护,应在非最底层的独立房间内设置。

若居住区建筑只有负一层且确无其它独立房间设置时,应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

为保证供配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配电所、变电所的建(构)筑物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配电装置接地

3.5.1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居住区内配电系统的低压接地方式采用TN-C-S系统,在居民用户的计量装置前应采用TN-C接地系统,在居民用户计量装置后应采用TN-S接地系统。

3.5.2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总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满足各种接地中最小的接地电阻要求,因此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就同时满足了建筑物的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0Ω和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的要求。

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电能计量

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每套住宅安装的计量表计容量规格配置原则:

I1≤I2,其中:

I1:

指每套住宅用电容量折算的电流;

I2:

指表计额定最大电流。

每套住宅计量表计容量按下表配置:

供电方式

用电容量(kW)

表计标定(额定最大电流)(A)

单相供电

8

10(40)

12

15(60)

16

20(80)

三相供电

12

5(20)

16~24

10(40)

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对分割定户地下车库(储藏室),可由公用设施供电电源供电,安装一只总表计量,住宅开发单位对每户车库安装相应的分表计量,总表由供电公司抄录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分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抄录结算;也可由其对应户住宅供电电源供电,并与该套住宅共用一套计量表计。

3.6.4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对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对智能化程度较高的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鉴于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有相应的管线敷设和数据集中器安装等工程,因此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供电公司确认后,方可施工。

4设备选型

4.1.1配变

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

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

2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

3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

居住区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的干变,干变应设置于变电所内;若确受环境限制,配变只能设置于户外时,可视实际情况使用油变,油变设置于箱式变电站内。

箱变应选择紧凑型、全密封、全绝缘结构。

箱变的高压室应可兼容终端负荷开关、空气环网开关、SF6环网柜。

为实现降损、节能、环保的目的,对配变的损耗、噪音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油变的损耗、噪音指标

配变容量(kVA)

空载损耗(W)

噪音指标(db)

315

小于200

低于48

400

小于250

低于50

500

小于300

低于53

630

小于350

低于55

(二)干变的损耗、噪音指标(局部放电水平小于10Pc)

配变容量(kVA)

空载损耗(W)

噪音指标(db)

500

小于400

低于56

630

小于450

低于57

800

小于500

低于58

1000

小于600

低于58

为及时掌握配变的运行状况,提高其运行可靠性,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数字式综合测控仪,对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无线等形式远传至供电公司。

对景观要求较高的居住区,可以视实际情况选用低损耗、完全免维护的地埋式变压器。

4.1.2高压电缆

1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2附件要求:

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的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型。

电缆终端头应选用冷缩、预制式。

地下水丰富的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

4.1.3高压分支箱

1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2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所带负荷电流超过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范围,高压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以便于运行维护。

4.1.4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应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同时应具有可视性接地功能,每个环网单元应配备故障指示装置。

环网柜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且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

4.1.5高压柜

1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2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的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高压柜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时,应优先采用SF6负荷开关,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可扩展性强、模块化组合、金属封闭式柜,具备靠墙安装。

开关柜应有完善的“五防”联锁功能,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并配备故障指示装置。

开关柜还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

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操作界面应友好,并预留通讯接口

对于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的配电所,可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低压设备

4.2.1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电缆可能长期浸泡在水中时,应采用防水外套;低压电缆由电缆桥架进出线时应采用阻燃型。

4.2.2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

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的母线系统。

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

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

外壳应采用覆铝锌钢板,钢板厚度大于1.5mm。

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要求。

4.2.3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

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优先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命(电气无维护)应能达6000次,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65KA,并具有微处理器的电子式控制器,该控制器可以在线整定,具有中文人机界面,能测量电流、电压,具备“四遥”功能。

低压分路采用塑壳断路器,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50KA,配电子脱扣器,三段保护,电气寿命达7000次以上。

开关柜采用抽屉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要求。

4.2.4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低压无功补偿箱一般设置于变电所低压开关柜内)。

低压无功补偿的容量配置一般应不少于配变容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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