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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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钦州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突发事故应 急 预 案
1 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为进步我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响才能,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钦州经济持续、快速、安康开展。
1.2编制根据
根据?
平安消费法?
、?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负责处置的较大质量平安事故,或者需要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那么
在钦州市政府统一指导下,在市平安消费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开发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施行进展指导、协调和监视。
各县、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施行工作。
各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的原那么,制定本企业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装备应急救援人员。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根据住建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方法,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建立钦州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分管副主任
成员包括:
建管科科长、房产科科长、工程规划科科长、工程办主任、市建立工程质〔安〕监站站长及各县〔区〕住建局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
主要职责:
⑴拟定我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各县〔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⑵及时理解掌握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⑶指挥、协调我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⑷配合上级部门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⑸根据事故灾害等级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展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⑹根据预案在施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和存在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2.1.2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兼〕
副主任:
市建立工程质〔安〕监站站长
成员:
建管科科长、房产科科长、工程规划科科长、工程办主任、市建立工程质安监站副站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市建立工程质安监站。
主要职责:
⑴亲密关注全市建筑行业平安消费情况,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制定危险源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催促建筑施工企业对危险源限期整改;
⑵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保持联络,将所理解的情况向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汇报,并将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指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⑶及时办理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指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2.1.3各县〔区〕住建部门的应急组织及职责如下: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局应急工作制度和方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指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
应急职责范围:
拟定本地区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住建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应急求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1.4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如下: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制定本企业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牵头,分管副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装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每年〕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施工企业各工程部应根据当地住建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工程应急预案,由工程经理牵头,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平安员等人员组成工程部应急组织体系,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施工企业报告事故情况,采取实在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2指挥体系
钦州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住建委、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3.1.1市住建委将定期研究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本市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的宣传教育,监视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1.2各县〔区〕住建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质量平安事故的变化和应急救援预案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展修订和补充。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委备案。
3.1.3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企业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展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成立建立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1.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部门配合的,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亲密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救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特别重大〕:
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和市政根底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
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和市政根底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事故。
Ⅲ级〔较大〕:
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和市政根底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接到质量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抢险、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搜集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对事故单位所报快报表的内容进展核查,并依法依规成立事故调查组。
4.2.1质量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展全方位的救援和应急处理。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自分开事故现场。
4.2.2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应区分质量平安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本预案的启动由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施行。
4.2.3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的岗位,全力以赴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4.2.4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的需要,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可恳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协助抢险救援。
4.2.5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办公室值班:
2862000,2862153,2101535。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⑴质量平安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平安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平安消费监视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惹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⑵各级住建部门接到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那么,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自治区住建厅。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⑵有关建立、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⑶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⑷有关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⑸事故原因分析;
⑹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⑺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挪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4.4新闻报道
Ⅰ、Ⅱ级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市政府办公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住建委负责;其他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催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要催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人员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完毕
5.1完毕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完毕〞的原那么,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完毕,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应急办决定应急完毕。
应急状态完毕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2事故调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展事故调查,认真汲取教训,及时进展整改。
5.2.1质量平安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和建立部?
工程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发惹事故的工程根本情况
⑵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⑶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根据
⑷开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⑸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⑹事故结论
⑺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⑻各种必要的附件
⑼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⑽经历教训和平安建立。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质量平安事故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别人隐瞒、缓报、谎报平安事故。
未按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别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
、?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
、?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任守的;
⑵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⑶阻碍救援抢险工作的。
各县〔区〕住建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的,由公安部门或市住建委依法对责任人进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发生期间,分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施行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根本力量:
⑴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平安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平安保障工作;
⑵专家咨询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平安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⑶应急管理力量:
由各级住建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进展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展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应。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方案、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进步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响才能。
6.3.2培训
⑴采取分级负责的原那么,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住建委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⑵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⑶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才能。
7 附那么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建委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市住建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进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根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住建委及时组织修订。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建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7.3施行或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