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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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

第 1.0.2 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

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

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 1.0.3 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

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

规则”执行。

第 1.0.4 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

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

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 1.0.5 条 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 防护

第 2.0.1 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

第 2.0.2 条 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

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 2.0.3 条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 2.0.4 条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 2.0.5 条 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

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

第 2.0.6 条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

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

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章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第一节 巡视、检查、维护

第 3.1.1 条 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

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第 3.1.2 条 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

1、定期巡视。

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

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

在气候恶劣(如:

台风、

暴雨、复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3、夜间巡视。

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

缘表面有无闪络,检查木横担有无燃烧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

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

点和原因。

5、监察性巡视。

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

备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

第 3.1.3 条 线路巡视周期按表 3-1 规定执行。

第 3.1.4 条 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杆塔:

1、杆塔是否倾斜;铁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

杆有无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木杆有无腐朽、烧焦、开裂、绑

桩有无松动,木楔是否变形或脱出。

2、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

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

3、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

是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

坍塌。

5、杆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

6、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

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表 3-1 线路巡视周期表

二、横担及金属 1、木横担有无腐朽、烧损、开裂、变形。

2、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

变形。

3、金具有无锈蚀、变表;螺栓是否紧固、有无缺帽;开口肖有无锈蚀、断裂、脱

落。

三、绝缘子:

1、瓷件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

2、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

弯曲。

四、导线(包括架空地线、耦合地线):

1、有无断股、损伤、烧伤痕迹、在化工、沿海等地区

的导线有无腐蚀现象。

2、三相驰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

3、接头是否良好,

有无过热现象(如:

接头变色,雪先熔化等),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

4、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导线上有无抛扔物。

6、固定导线用绝缘子上的绑线有无松弛或开断现象。

五、防雷设施:

 1、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络痕迹,表面是否脏污。

2、避雷器的

固定是否牢固。

3、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邻相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各部

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

5、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

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6、雷电观测装置是否完好。

六、接地装置:

 1、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

2、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

有无松动、锈蚀。

3、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

4、接地体有

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七、拉线、顶(撑)杆、拉线柱:

 1、拉线有无锈蚀、松弛、断股和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

2、

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或缺少。

4、拉线是否妨碍交通

或被车碰撞。

5、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

6、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

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现象。

八、接户线:

 1、线间距离和对地、对建筑物等交叉跨越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2、绝缘层是

否老化、损坏。

3、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电化腐蚀现象。

4、绝缘子有无破损、脱落。

5、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腐朽、锈蚀、损坏等现象。

6、弛度是否合适,有无混线、烧伤

现象。

九、沿线情况:

1、沿线有无易烧、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

2、导线对地、对道路、公

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筒、

天线等。

3、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

4、有无威胁线路安全

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

5、查明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申请手续,其安全措

施是否妥当。

6、查明防护区内的植树、各竹情况及导线与树、竹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7、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外物、飘洒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

8、查

明沿线污秽情况。

9、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10、有无违反“电力

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

第 3.1.5 条 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按表 3-2 规定执行。

表 3-2 配电线路预防性检查、维护周期表

第二节 运行标准

第 3.2.1 条 杆塔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1、杆塔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 0.1m。

2、木

杆与混凝土杆倾余度(包括挠度):

 转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 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

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 200mm。

3、铁塔倾斜度 :

50m 以下:

10/1000:

 50m 及以上:

5/1000

第 3.2.2 条 混凝土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

露,不宜有纵向裂纹,横向袭纹不宜超过 1/3 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 0.5mm;木杆不

应严重腐朽;铁塔不应严重锈蚀,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 5/1000,各部螺栓应紧固,混凝土

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钢筋外漏现象。

第 3.2.3 条 横担与金属应无严重锈蚀、变形、腐朽。

铁横担、金具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

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 1/2。

木横担腐朽深度不应超过横担宽度的 1/3。

第 3.2.4 条 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斜,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 2%。

第 3.2.5 条 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第 3.2.6 条 导(地)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

第 3.2.7 条 导(地)线应无断股;七股导(地)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

直径的二分之一;十九股及以上导(地)线,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

第 3.2.8 条 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

值:

1-10KV…………………0.2m1KV 以下…………………0.1m

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0.3m1KV 以下…………………0.15m;

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 以下)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2m。

第 3.2.9 条 三相导线弛度应力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5%或+10%;一般档

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 50mm。

第 3.2.10 条 绝缘子、瓷横但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 100mm2,瓷横担线槽头

端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 200mm2,铁脚无弯曲,铁件无严重锈蚀。

第 3.2.11 条 绝缘子应根据地区污移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寸。

污移等级标准见附录 1。

第 3.2.12 条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

第 3.2.13 条 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

第 3.2.14 条 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

第 3.2.15 条 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第 3.2.16 条 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无剥落、开裂等现象;导线不应松弛;每根导线接

头不应多于 1 个。

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连结。

第 3.2.17 条 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腐朽。

第 3.2.18 条 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的规定。

第四章 配电设备的运行

第一节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第 4.1.1 条 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 4-1 规定执行。

表 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第 4.1.2 条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

放电痕迹。

2、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

3、呼吸器中否正常有无堵

塞现象。

4、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

5、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

换接是否良好。

6、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

7、各部

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漏油现象。

8、各部螺栓是否完整、有无松动。

9、铭

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

10、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熔丝大小是否合适。

、一、二次

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

有无触电危险。

12、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木构件有无

腐朽;砖、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缝和倒塌的可能;地面安装的变压器,围栏是否完好。

13、

变压器台上的其他设备(如表箱、开关等)是否完好。

14、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

积、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植类物接近带电体。

第 4.1.3 条 新的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除外观检查合格外,应有出厂试验合格证

和供电局(电业局)试验部门的试验合格证,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

1、变压器性能参数:

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压);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载电流;阻抗电压。

2、工

频耐压。

3、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

4、直流电阻测量。

5、绝缘油简化试验。

注:

有条

件的单位,还可做匝、层间绝缘耐压试验。

各项试验标准见附录 2。

第 4.1.4 条 新变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GB6451.1-86 和 GB1094.1~85“电力变压器标准”

的规定。

第 4.1.5 条 变压器停运满一个月者,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搁置或停运六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应做绝缘电阻和绝缘油耐压试验。

干燥、寒冷地

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停运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八个月。

第 4.1.6 条 运行变压器所加一次电压不应超过相应分头电压值的 105%。

最大负荷不应超

过变压器额定容量(特殊情况除外)。

上层油温不宜超过 85°C。

第 4.1.7 条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查、处理。

1、瓷件裂纹、击穿、烧损、严重污秽;瓷裙损伤面积超过 100mm2。

2、导电杆端头过热、

烧损、熔接。

3、漏油、严重渗油、油标上见不到油面。

4、绝缘油老化,油色显著变深。

5、外壳和散热器大部分脱漆,严重锈蚀。

6、有异音、放电声、冒烟、喷油和过热现象等。

第 4.1.8 条 配电变电器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额定电压相等 电压比允许相差

±0.5%。

2、阻抗电压相差不得超过 10%。

3、结线组别相同。

4、容量比不得超过 3:

1。

第 4.1.9 条 变压器并列前应作核相试验,并列运行后,应在低压侧测量电流分配,在最大

负荷时,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应过负荷。

第二节 配变站

第 4.2.1 条 配变站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 4-2 规定执行。

第 4.2.2 条 配变站的巡视、检查内容:

1、各种仪表、信号装置指示是否正常。

2、各种设备、各部接点有无过热、烧伤、熔接等

异常现象;导体(线)有无断股、裂纹损伤;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空气开关运行是否正常。

3、各种充油设备的油色、油温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现象;呼吸器中的变色硅胶是否

正常。

4、各种设备的瓷件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坏、放电痕迹等异常现象。

5、开关指

示器位置是否正常。

6、室内温度是否过高、有无异音、异味现象;通风口有无堵塞。

7、

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是否完好。

8、建筑物、门、窗等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有无渗、

漏水现象,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9、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10、周围有无

威胁安全、影响运行和阻塞检修车辆通行的堆积物等。

、接地装置连结是否良好,有无锈

蚀、损坏等现象。

表 4-2 配变站(包括箱式)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第 4.2.3 条 仪表、保护装置等设备的运行,参照部颁有关专业规程。

第三节 柱上油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第 4.3.1 条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清扫周期与线路的周期相同,柱上油断路器、油负荷开

关绝缘电阻测量每两年进行一次,大修周期不就超过五年,操作频繁的开关应缩短大修周

期。

第 4.3.2 条 巡视检查内容:

1、外壳有无渗、漏油和锈蚀现象。

2、套管有无破损、裂纹、

严重脏污和闪络放电的痕迹。

3、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

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线间

和对地距离是否足够。

4、油位是否正常。

5、开关分、合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清晰。

第 4.3.3 条 交接和大修后的柱上开关,应进行下列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其试验项

目及其标准如下:

1、绝缘电阻测量:

用 2500V 兆欧表,绝缘电阻值不低于 1000M 。

2、

每相导电回路电阻测量:

导电回路电阻值不宜大于 500μ 。

3、工频耐压试验:

工频而压试

验按表 4-3 规定。

4、绝缘油试验:

按附录 2 附表 2-4 规定

第 4.3.4 条 通过开关的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断路器安装点的短路容量应小于其额

定开断容量。

表 4-3 柱上开关工频耐压试验值 单位:

KV

第四节 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第 4.4.1 条 隔离开关、熔断器的巡视、检查、清扫周期与线路的周期相同。

其巡视、检查

内容如下:

1、瓷件有无裂纹、闪络、破损及脏污。

2、熔丝管有无弯曲、变形。

3、触头

间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烧损、熔化现象。

4、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

胶落。

5、引线接点连接是否良好,与各部间距是否合适。

6、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

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

7、操作机构是否灵活,有无锈蚀现象。

第 4.4.2 条 检查发现以下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1、熔断器的消弧管内径扩大或受潮膨胀

而失效。

2、触头接触不良,有麻点、过热、烧损现象。

3、触头弹簧片的弹力不足,有退

火、断裂等情况。

4、机构操作不灵活。

5、熔断器熔丝管易跌落,上下触头不在一条直线

上。

6、熔丝容量不合适。

7、相间距离不足 0.5m,跌落熔断器安装倾斜角超出 150~300

范围。

第 4.4.3 条 熔断器遮断容量应大于其安装点的短路容量;通过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最大负

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

第五节 电容器

第 4.5.1 条 电容器的巡视、检查、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

第 4.5.2 条 巡视检查内容:

1、瓷件有无闪络、裂纹、破损和严重脏污。

2、有无渗、漏油。

3、外壳有无鼓肚、锈蚀。

4、接地是否良好。

5、放电回路及各引线接点是否良好。

6、带

电导体与各部的间距是否合适。

7、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

8、并联电容器的单台

熔丝是否熔断。

9、串联补偿电容器的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异常和放电痕迹。

第 4.5.3 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1、电容器爆炸、喷油、漏油、起火、

鼓肚。

2、套管破损、裂纹、闪络烧伤。

3、接头过热、熔化。

4、单台熔丝熔断。

5、内部

有异常响声。

第 4.5.4 条 电容器运行中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第 4.5.5 条 电容器的保护熔丝可按电容器的额定电流的 1.2-1.3 倍进行整定。

第五章 防雷与接地

第 5.0.1 条 防雷装置应在雷季之前投入运行。

第 5.0.2 条 防雷装置的巡视周期与线路的巡视周期相同。

第 5.0.3 条 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 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 1-3 年 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

1-3 年

第 5.0.4 条 FS 型避雷器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500MΩ。

第 5.0.5 条 FS 型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应在表 5-1 和表 5-2 的规定范围内。

表 5-1 FS 型普通阀型避雷器工频放电电压

注:

表中分子为新品或大修后数值分母为运行中避雷器要求满足的数值。

表 5-2 低压阀型避雷器工频放电电压

第 5.0.6 条 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与其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时行。

第 5.0.7 条 柱上变压器、配变站、柱上开关设备、电容器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二年至少

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

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第 5.0.8 条 总容量 100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每个重

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总容量为 100KVA 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 3 处。

第 5.0.9 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配电线路的干线

和分干线(支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在线路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也应将零线重复

接地。

第 5.0.10 条 柱上开关、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防雷装置,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 10Ω。

第 5.0.11 条 配变站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第 5.0.12 条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杆塔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 5-3 所列数值。

表 5-3 电杆的接地电阻

第 5.0.13 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接地引下线一般不与拉线、拉线抱箍相

接触。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 6.0.1 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

大事故。

2、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生事故。

3、尽量缩小事

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

4、对已停电的用户尽快恢复供电。

第 6.0.2 条 配电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1、断路器掉闸

(不论重合是否成功)或熔断器跌落(熔丝熔断)。

2、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

3、变压

器一次或二次熔丝熔断。

4、线路倒杆、断线;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件。

5、用户

报告无电或电压异常。

第 6.0.3 条 运行单位为便于迅速、有效的处理事故,应建立事故抡修组织和有效的联系办

法。

第 6.0.4 条 高压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应迅速组织人员(包括用电监察人员)对该

线路和其相连结的高压用户设备进行全面巡查,直至故障点查出为止。

第 6.0.5 条 线路上的熔断器或柱上断路器掉闸时,不得盲目试送,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有

关设备,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 6.0.6 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可用柱上开关或其他设备(如用负

荷切断器操作隔离开关或跌落熔断器)分段选出故障段。

第 6.0.7 条 变压器一、二次熔断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一次熔丝熔断时,必须详细检查高

压设备及变压器,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2、二次熔丝(片)熔断时,首先查明熔断器接触是否

良好,然后检查低压线路,无问题后方可送电,送电后立即测量负荷电流,判明是否运行

正常。

第 6.0.8 条 变压器、油断路器发生事故,有冒油、冒烟或外壳过热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并

待冷却后处理。

第 6.0.9 条 事故巡查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经过做好记录(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

原因、抢救情况等),并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一切部件,加以妥善保管,作为分析事故的依

据。

第 6.0.10 条 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时行调查、分析、制订防止事故

的对策。

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

第 6.0.11 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遵守本规程和其他有关的部颁规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可

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处理。

第 6.0.12 条 运行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抡修用品。

第七章 技术管理

第一节 技术资料

第 7.1.1 条 运行部门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配电网络运行方式图板或图纸 2、配电线路平面图 3、线路杆位图(表)4、低压台区图

(包括电流、电压测量记录)5、高压配电线路负荷记录 6、缺陷记录 7、配电线路、设备变

动(更正)通知单 8、维护(产权)分界点协议书 9、巡视手册 10、防护通知书 11、交叉跨越

记录 12、事故、障碍记录 13、变压器卡片 14、断路器、负荷开关卡片 15、配变站巡视记

录 16、配变站运行方式结线图 17、配变站检修记录 18、配变站竣工资料和技术资料 19、

接地装置布置图和试验记录 20、绝缘工具试验记录 21、工作日志

第 7.1.2 条 运行部门应备有下列规程 1、电力工业管理法规 2、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运

行规程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5、架空配电线路设计

技术规程 6、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7、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8、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9、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10、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2、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

13、变压器运行规程 14、并联电容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第二节 缺陷管理

第 7.2.1 条 缺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运行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

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

总结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设备提供依据。

第 7.2.2 条 缺陷按下列原则分类:

1、一般缺陷。

是指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可列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去消除。

2、重大缺陷。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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