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第六章防灭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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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第六章防灭火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公司、矿分别成立防灭火领导小组。

公司总经理为防火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防灭火工作负责。

各专业副总及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地测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各项防灭火管理制度,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保障防灭火资金投入,组织安排对干部、职工的防灭火知识教育。

各矿矿长为防火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防灭火工作负责。

各专业副总及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通风区长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各项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负责防灭火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干部、职工的防灭火知识教育。

第二条公司、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防灭火工作。

⑴通风部门负责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和参与矿井火灾的处理。

⑵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⑶技术、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煤层自然发火和外源火灾。

⑷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⑸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⑹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⑺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⑻调度部门负责信息传递,做好事故处理的相关记录,保障通讯畅通。

第三条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设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业化队伍,配齐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井下灌浆、注氮、防灭火预测预报及防灭火系统监督检查等工作;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及采区、生产单位负责施工影响范围内防灭火管路安装、管理和防灭火检测孔施工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设兼职消防员。

制定完善防灭火管理相关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划分。

第四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由生产技术部汇总,与安监处、通防科、调度所共同监督落实。

第五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得少于200m3的水量。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等处均要设置消防管路。

消防管路系统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⑴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⑵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⑶胶带输送机井巷及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隔50m处。

⑷其它巷道及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⑸所有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掘进工作面进口处和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第六条消防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

第八条采用胶带输送机的矿井,应装设胶带烟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灌浆系统、注氮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及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等矿井防灭火系统,防灭火系统必须编码标识,定期巡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的主要通风机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以下。

第十一条矿井应以矿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迅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息。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在井上及井下每个生产水平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十四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知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防灭火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

开采自燃及容易自燃煤层的工作面,每旬必须填绘采空区遗煤等厚线图,每天填绘工作面防火分析图。

第十六条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消防部门、通风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通防、技术、地测防治水和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排查结果每月26日前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煤柱和硐室的设计必须考虑发火因素。

禁止开采主要进、回风巷上方的煤柱,采区结束后方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第十九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二节井下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二十条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防地测部及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每个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都必须测定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及最短自然发火期。

第二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⑴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⑵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加强沿空巷道管理。

如沿空巷道(煤柱尺寸≤10m),要编制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过冒顶区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有能及时检测冒落孔洞内气体成分和温度的设施和手段;

⑵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和分析,发现异常立即进行预报和处理;

⑶冒顶区覆近距离煤层时,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第二十四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如已超过,必须采取降压措施。

第二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采掘工作面严禁角联通风,采区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第二十六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因素,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5m。

第二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⑴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禁止采掘。

⑵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巷道接近已封闭的火区时,必须留有保护煤柱。

严禁施工巷道贯通已封闭的火区。

第二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第三十条开采自然发火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由矿长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三十一条对有火区的矿井,反风可能造成危害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备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的反风技术方案。

第三十二条采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工作面,必须建立供水、注氮、灌浆系统,迈步压茬埋设,注氮、灌浆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

每路防火管路必须在现场挂牌管理,每班填写进入采空区距离、管理责任人及巡查日前班次。

(二)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和遗留煤柱,采空区确需遗煤的必须标明遗煤位置、厚度和范围,并采取防火措施管理。

(三)回采工作面必须匀速推进,不得擅自停采,连续停采时间超过1周,必须提前制定防火专项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停采。

(四)回采工作面需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及采空区氧化带范围确定最低推进度,且不得少于36米/月。

综采工作面过落差超过煤厚的断层必须跟顶或破顶回采。

(五)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工作面距收作线或停采位置剩余100m起,每天由矿调度向公司调度汇报工作面推进度和剩余长度;剩余30m起,必须对工作面采取喷洒阻化剂等惰化遗煤措施;收作期间,矿通风部门每天向公司通防值班汇报收作及采空区气体参数变化情况。

(六)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邻近下层工作面收作线不得超过邻近上层工作面采动卸压范围;不得在周期来压位置停采或收作。

(七)矿提前创造好收作条件,确保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能够在45天内永久封闭。

第三十三条采空区防灭火管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再建永久密闭。

永久密闭必须采用双墙结构,两墙间隔不小于1.0m,中间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带压注实,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措施孔和放水孔。

密闭墙四周必须掏槽(包括底部)或打锚杆对密闭墙进行加固。

煤巷封闭墙位置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对围岩(煤)破碎的地点,进行喷注加固。

密闭墙必须挂牌管理,建立台账,定期巡查,及时更新《矿井密闭墙情况表》,经矿总工程师签字,于每月26日前上报公司通防信息窗。

因巷道失修未巡查的密闭墙须标注说明,明确处理措施及期限。

(二)已施工的采空区密闭,必须加强管理,达不到严密和惰化效果的,必须喷(注)浆加固处理或扩大范围再次密闭。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确保受采掘活动影响采空区密闭墙内O2浓度不大于8%,其它采空区密闭墙内O2浓度不大于12%。

密闭区域内CO浓度达5ppm及以上的,确保氧气浓度不大于7%。

密闭墙内外必须测量压差,测量周期内压差变化达2mmH2O及以上的,必须查明原因。

(三)连通采空区的瓦斯治理、探放水、观察、注浆等各类孔(管)打开期间,必须有人看管,工作完毕及时关闭严实,长期不用的钻孔(管)须以不燃性材料牢固封堵严实,受采动影响的报废及封堵钻孔每月至少巡查1次,钻孔必须挂牌管理,建立台账和巡查记录,在用钻孔每周至少巡查检测1次防火参数,自然发火参数异常钻孔应适当减小巡查检测周期,并建立检测分析台账。

采空区钻孔台账需明确钻孔(管)施工地点、施工时间、用途、参数(倾角、方位、长度、孔径、封孔深度及方式、套管长度及材质等),目前状态(放水、抽采瓦斯或封堵),报废钻孔封堵时间、封堵材质及深度,钻孔是否漏气、钻孔所在巷道完好情况、检查人、检查日期等,附图说明。

台账及时更新并经通风副总工程师签字,于每月26日前上报公司通防信息窗。

因巷道失修未巡查的钻孔(管)必须标注说明,明确处理措施及期限。

(四)采掘工作面沿空(煤柱厚度≤10m)作业期间需编制防误透老空、老巷措施,对透老空、老巷地点必须及时密闭,挂牌建档,按正常密闭墙管理。

(五)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

(六)当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CH4、CO、O2、C2H4、C2H2、C2H6和温度等进行全面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不少于2次;启封影响老空区的密闭墙,必须提前制定防灭火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防灭火管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净煤柱小于5m,巷道沿空帮必须进行喷、注浆堵漏,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掘进期间过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煤岩体松散区域前后各30m范围内,巷道沿空帮及顶板喷、注浆厚度不小于50mm。

(二)沿空掘巷过老巷道时,必须提前采取防止与老空区沟通的措施。

对与老空区沟通的地点必须及时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严实,并对其前后各10m范围内喷注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各30m范围,必须采取防冒顶措施。

第三十五条巷道防灭火管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发生片帮、冒顶存在自然发火隐患的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喷注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二)自然发火矿井风速小于0.5m/s的破碎煤巷,回风侧需加设防火观测点。

第三十六条瓦斯抽采防灭火管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钻孔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采空区钻孔施工必须采用水力排渣,其它过煤钻孔施工采用压风排渣的,必须在钻机回风侧5m范围内悬挂CO便携仪或CO传感器检测异常情况,钻杆尾部必须安装风水切换装置,确保钻孔出现发火隐患时可随时向钻孔供水,供水压力不得低于2MPa。

2.钻孔施工结束先检查钻孔气体成分及温度情况,无异常后方可提钻,如钻孔出现CO或温度异常,必须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3.在煤壁开孔施工的钻孔,禁止采用反应发热温度超过100℃的封孔材料。

(二)抽采钻孔漏气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废弃钻孔必须注浆封堵严实。

(三)矿井各瓦斯抽采钻场需加设抽采汇流管,并在汇流管出气端和抽采单元支管路监控子系统进气侧安装防火隔爆装置。

第三十七条防火预测预报管理。

(一)传感器监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专用排瓦斯巷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一翼。

水平及矿井总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

CO报警浓度设为24ppm,温度报警浓度设为30℃。

(2)净煤柱≤10m的沿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安设CO和温度传感器。

CO报警浓度设为24ppm,温度报警浓度设为30℃。

(3)采空区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受采动影响采空区回风侧密闭墙外和密闭火区防火墙外设置CO传感器,CO报警浓度设为24ppm。

(4)采空区抽采支管路、瓦斯抽采单元支管路、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管路内设置CO、温度传感器。

CO报警浓度设为50ppm,温度报警浓度设为35℃。

(5)其它自然发火观测点宜设置CO传感器。

环境CO报警浓度设为24ppm,采空区CO报警浓度设为50ppm。

(二)人工检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人工现场检测点设置、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采煤工作面架间、上隅角、回风流,受采掘影响净煤柱≤10m的采空区,沿空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1次O2、CO和温度。

(2)高位抽采钻孔、采空区埋(站)管、地面钻井、停采面或收作面架间、上隅角及采空区,每天至少检查1次O2、CO和温度。

(3)老空、老巷探、放水及瓦斯抽放等钻孔(管),每周至少检查1次O2、CO和温度。

(4)高冒、片帮、构造破碎带等存在自然发火隐患区域,每周至少检查1次O2、CO和温度。

(5)矿井密闭墙,每周至少检查1次O2、CO和温度。

(6)回采工作面采空区CO达50ppm、老空区CO达5ppm及以上,须加密检测次数。

(三)人工取样监测点设置、监测周期及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高位抽采钻孔、采空区埋(站)管及采煤工作面各抽采支管路,地面钻井,停采面或收作面架间、上隅角、采空区,每周至少2次采取气样进行气相色谱分析。

(2)老空、老巷探、放水及抽放瓦斯等钻孔(管),容易自燃、自燃煤层采空区每周至少1次、不易自燃煤层采空区每月至少1次采取气样进行气相色谱分析,。

(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高冒处等存在自然发火隐患区域,每周至少1次取样气相色谱分析气体成分。

(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在抽密闭墙、采空区回风侧密闭墙,每周至少1次取样气相色谱分析气体成分。

(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净煤柱≤10m的沿空采掘工作面煤柱,每100m至少设置1处监测采空区取样点,每周至少1次取样进行气相色谱分析。

(6)回采工作面采空区CO达50ppm、老空区CO达5ppm及以上和受采动影响老空区,须加密检测次数。

(四)人工检测说明。

(1)现场测量环境中气体参数时,需根据压力、风速、温度等参数合理选择仪器仪表。

(2)严格按照《煤矿井下空气采样方法》(MT142-86)、仪器仪表使用说明及相关标准,制定人工检测及采样操作流程管理办法,加强检测及采样工培训,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八条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矿每天对自然发火特征参数进行综合分析。

1.出现下列情况为自然发火特征参数超限: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一氧化碳浓度达24ppm(炮烟除外)。

2.出现以下情况为自然发火特征参数异常:

(1)一氧化碳变量分析。

测点一氧化碳浓度从无到有、周增加量达5ppm。

(2)温度变量分析。

测点温度超过邻近相似区域温度达2℃或周增加量达2℃。

(3)烷、烃变量分析。

乙烷值突然增大或出现乙烯、乙炔。

(4)煤壁挂汗、有煤焦油味、汽油味、浓烟等发火征兆时。

(5)抽采单孔内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00ppm、支管路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

3.严格落实汇报制度。

因火灾隐患或不明原因,造成自然发火特征参数超限或异常,矿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因检测误差或监控故障造成自然发火特征参数超限或异常,必须在公司通防信息窗值班信息及汇报中说明,并在24小时内将超限、异常原因报公司备案。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台帐。

第三十九条基础资料管理。

(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项设计及措施管理。

1.采掘工作面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项设计及措施管理:

(1)采煤工作面在生产前必须编制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项设计,设计中必须明确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和灌浆、注氮方式,防火管路规格、长度、标准、位置及压茬迈步方式,防火门墙位置、规格及构筑材料。

(2)工作面末采及收作必须编制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项设计。

(3)沿空(保护煤柱≤10m)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上述设计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矿井,上述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2.其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项设计及措施管理。

(1)已完全密闭的采空区或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窒息带”确需抽采瓦斯的,必须编制专项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2)新建的密闭墙,必须编制专项设计。

现场按设计施工,并有安监人员、瓦检员监督验收签字,实行编号建档挂牌管理。

以上措施,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防火图纸管理。

1.矿井必须绘制防火系统图,包括消防水、注氮、灌浆、束管及在线监测系统,标明防火检测点、火区范围、消防材料库和防火墙位置。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及沿空(保护煤柱厚度≤10m)掘进工作面,必须绘制防火分析图,图纸内容包括周边采掘巷道布局,受采动影响密闭墙、采空区及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遗煤,透采空区各类钻孔,断层、陷落柱、煤层变薄增厚等地质构造异常区,巷道地质剖面图;根据工作面采掘情况随时将进度上图,并将每天工作面气体自然发火特征参数数据在图上绘制曲线进行分析。

(三)防火报表管理。

1.“一通三防”日分析报表管理。

(1)报表填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准确、清晰,并在当日19点30分前上传至公司通防信息窗,不得迟报、瞒报、弄虚作假。

(2)采煤工作面“存在隐患”栏必须注明邻近老空区、火区、煤层,过断层、老巷,收作、风(机)巷推进度低于1.2m/d、高冒点、透采空区及窒息带各类钻孔(管)、联巷等;按实统计各地点每天及总注氮量和灌浆量。

(3)曲线分析内容包括: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最高瓦斯浓度浓度、上隅角最高一氧化碳(乙烯、乙炔)浓度、温度曲线,受采动影响密闭墙内及自然发火隐患区域瓦斯、一氧化碳(乙烯、乙炔)、氧气及温度变化曲线,取最近30次数据为曲线样点,变化异常时,需在曲线上注明原因。

2.防火月报管理。

(1)报表填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准确、清晰,并在次月5日前上传至公司通防信息窗,不得迟报、瞒报、弄虚作假。

(2)隐患内容包括:

邻近老空区、火区、煤层,过断层、老巷,收作、风机巷推进度低于36m/月、高冒点、采空区及窒息带各类钻孔(管)、联巷等,矿必须认真分析进行填写。

(3)曲线分析内容包括: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最高瓦斯浓度、上隅角最高一氧化碳(乙烯、乙炔)浓度、温度曲线,受采动影响密闭墙内及自然发火隐患区域瓦斯、氧气、一氧化碳(乙烯、乙炔)及温度曲线,取当月数据为曲线样点,变化异常时,需在曲线上注明原因。

第三节井下灭火

第四十条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预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

通风部门应根据情况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应将地点、时间、现象、观测数据、发现人、处理经过等情况作出详细记录,以明显标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防灭火系统图上。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第四十二条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值班人员在矿长或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风部门负责人和机电部门负责人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矿井发生火灾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

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

第四十四条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4ppm,瓦斯浓度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并在救护队的监护下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四十五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

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油类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第四十六条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

第四十七条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第四节火区管理

第四十八条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和公司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四十九条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

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应统一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永久性防火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要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准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⑴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⑵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⑶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1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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