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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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大力加强教科研研究,探索具有学院特色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加强产学研结合,以科研促进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职工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实施科研兴院,推进学院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资助奖励范围包括:

科研课题(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专利和文艺作品。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适用对象是我院教职工,完成人单位署名必须是“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每项科研奖励都是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科研若有几种奖励可能,只按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重复奖励。

(奖励与获奖次数、参与人数无关)

第五条科研资助奖励每年实施一次。

第二章科研奖励的要求

第六条著作、教材

1.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工具书,以及各类习题集、练习册等。

著作、教材必须是已经出版的正式出版物,出版通知书无效。

2.多卷本著作、教材,应待最后一卷正式出版后,再整体实施奖励。

3.申请人承担的任务应在著作、教材中有明确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均不作为奖励依据。

第七条学术论文

1.论文须是对某一专业问题发表的新颖、独特、有价值的阐释、见解,各类科普文章、新闻报导等不在其列。

2.论文必须在正刊发表并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库上能够检索到,任何发表于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法出版物的论文,均不在本规定的奖励范围。

3.发表于同一期刊的具有同一主标题的系列论文,应待最后一篇正式刊登后,再整体实施奖励。

4.被收录或者转载的学术论文必须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研课题(项目)

1.国家级、省部级正式立项(或者资助)的科研项目,要求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为我院教职工。

市、厅级正式批准的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院教职工。

2.科研课题(项目)须获得课题(项目)下达单位的鉴定、结项证书后方给予奖励。

3.申请奖励的科研课题(项目)是经学院科研外事处同意申报立项和结项的课题(项目)。

第九条科研成果

1.科研成果的评审机构应是市厅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厅级以上的各级科协、社联、文联等。

由各类学会、研究会、杂志社、出版社、组委会等独立或联合评审的结果不作为奖励依据。

2.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市、厅级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院教职工。

3.进行奖励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必须是由科研外事处同意申报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文艺作品

1.申请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在合法出版物上刊出,或在合法媒体上展播,或在党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展演。

2.文艺作品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院教职工。

3.文艺作品展演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是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厅级以上音协、美协、书协、作协等,其他任何个人、团体组织的文艺作品展演活动均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章科研奖励和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著作、教材的奖励和资助

1.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教材,若是独著,作者必须是我院教职工;若是合著,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院教职工。

2.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教材,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1)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0—20万字奖励2000元,20—30万字奖励3000元,30万字以上奖励4000元。

(2)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10—20万字奖励主编2000元,20—30万字奖励主编3000元,30万字以上奖励主编4000元;正式出版社出版的非规划教材,10—20万字奖励主编1000元,20—30万字奖励主编2000元,30万字以上奖励主编3000元。

(3)参编人员的奖励由主编自行处理。

3.资助:

对于经过学术委员会评定,学院认为有推广价值的国家级课题研究最终形成的学术专著,每部资助出版费5000-10000元;省部级课题研究最终形成的学术专著,每部资助出版费3000-5000元。

凡申请资助的出版后不再奖励。

第十二条学术论文奖励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在《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CI)核心库索引源期刊、《工程引文索引》(TheEngineeringIndex,简称EI)核心库、全国一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一次性奖励40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2000元。

(2)在《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核心库索引源期刊、全国二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一次性奖励20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1000元。

(3)在《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I)核心库索引源期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一次性奖励15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700元。

(4)在其它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00元。

2.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独著):

(1)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SCI)、《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IndextoSocialScience&HumanitiesProceedings,简称ISSHP)、全国一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2)在全国二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ScienceCitationInformation,简称CSSCI)索引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4)在其它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5)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另奖励2000元;选载或论点转引,每篇另奖励1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另奖励800元。

(6)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名目以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十三条课题(项目)的奖励和资助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技部主管的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等正式立项(或者资助)的科研项目,结项后每项按以下标准奖励:

重点项目:

奖励10000元,一般项目:

奖励7000元。

2.主持科技部、教育部以及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

3.主持省级项目的奖励标准:

省科技攻关重大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每项奖励4000元。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鉴定项目并获“国内领先”鉴定,每项奖励3000元。

4.主持省政府招标项目、省教育厅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5.主持省社科联调研课题、市社科规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学院规划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6.项目奖励均在通过鉴定(或者结项)后,凭有关材料和证书发放。

7.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市厅级以上(含市级)项目,学校按到校科研经费的适当比例给予匹配。

8.正式立项未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自然科学类项目:

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10000元,省部级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6000元,市(厅)级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500元,学院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500元。

社会科学类项目:

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8000元,省部级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5000元,市(厅)级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500元,学院项目每项资助科研经费500元。

9.正式立项的项目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项目结项鉴定的费用,均在以上经费中支出。

10.获得资助的各类项目,按科研经费总数的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获奖成果(不含文艺作品类)奖励

1.国家级成果:

每项成果,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2.省(部)级成果:

每项成果,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3.市、厅级成果:

每项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

4.院级成果:

每项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

5.对在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评选的非成果类征文、课件、教案等评比活动中获奖人员的奖励,按同级别同奖次成果奖励金额的50%计发。

第十五条文艺作品奖励

1.作品在宣传部、文化部、教育部、广电部、中国文联以及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作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相关活动中展出、展演、获奖,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每套(件)作品奖励1500元。

2.作品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文联以及省音协、省美协、省作协、省书协、省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相关活动中展出、展演、获奖,或在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播放,每套(件)作品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专利奖励

第一发明人是我院教职工,第一单位是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的正式授权的职务专利成果,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500元。

第四章科研奖励、资助的申报与实施

第十七条科研奖励、资助的申报

1.科研奖励申请人首先提出申请,填写《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并提供著作、论文以及检索页、获奖证书和课题立项通知、鉴定(或结项)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评奖后退还本人)和复印件各1份,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审验原件、并在《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上签章后,由本部门科研负责人在规定时间报科研外事处。

2.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校科研处对科研方面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申请制度,每年12月集中办理,过期不予补办。

申请者需填写《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送科研外事处;科研外事处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提交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报学院批准。

3.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人申请,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由第一作者申请,教材由主编申请,专利由第一发明人申请。

4.科研资助申报、评审程序:

获上级资助的项目,项目一经正式下达,项目主持人持财务处出具的经费到帐通知单到科研外事处申请,学院审批后予以拨付配套经费;正式立项未获得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凭立项通知书到科研外事处申请,学院审批后予以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科研奖励、资助的实施

1.奖金核定:

在对各类科研成果进行量化和评定的基础上,科研外事处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

审核结果报学院批准后公示一周。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实施奖励、资助。

2.奖励时间:

每年教师节对上一年度(1月1号至12月31号)的科研成果实施表彰和奖励。

3.获得资助资金的项目主持人在科研外事处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帐户,项目费用需经主持人签字、科研处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报账。

4.科研资助奖励评选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部门或个人对拟资助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科研外事处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附加说明

第十九条凡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法人单位申请的项目,其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第二十条各类资助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院所有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及本规定之外的,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另行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学院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酌情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两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科研奖励。

涉及学院范围之外的侵权事件,由其本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列出的奖项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我院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失效。

第二十五条科研奖励和资助总额原则上不突破当年学费收入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1年11月

 

附件:

2008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一级、二级)

一级

社会科学类(25种)

中国社会科学

管理科学学报

管理世界

哲学研究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语文

外语教学与研究

文学评论

外国文学评论

文艺研究

中国音乐学

美术研究

历史研究

经济研究

金融研究

政治学研究

法学研究

社会学研究

民族研究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图书馆学报

教育研究

体育科学

心理学报

求是

 

 

注:

如论文被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视同本级期刊论文。

 

一级

自然科学类(26种)

中国科学A—G

科学通报

数学学报

物理学报

中国激光

半导体学报

化学学报

地理学报

地理研究

生态学报

作物学报

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报

植物保护学报

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护理杂志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药学学报

中国中药杂志

自动化学报

电子学报

计算机学报

化工学报

无机材料学报

建筑结构学报

城市规划

环境科学学报

 

注:

如论文被SCI或EI收录,视同本级期刊论文。

 

二级

社会科学类(9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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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学研究

中国软科学

中国行政管理

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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