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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基本知识与学习

环境保护税法基本知识20问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

税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上述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

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2.哪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

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

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

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粉尘等;物、.

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

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5、什么是污染当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

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6.为什么对企业超标和达标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

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

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

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

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7.为什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税?

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

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征收环保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8.如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如何真实、准确地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难点问题。

为解决好该问题,结合排污费多年征收的实践经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其排放量占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

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监测服务,解决一些市、县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对不具备测条件、无法实际监测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放量。

9.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

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5项或前3数排在前

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

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0.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

同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

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

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1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对促进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消费税、有车船税、.

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

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12.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场(户)1亿多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4%,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粪污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但在具体征税政策上,对不同的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而不是简单按畜禽饲养量征税。

一是规模化养殖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采取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监测的,按实际监测的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但没有设置固定的污染排放口,其排污量无法实际监测的,依据税法附表2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按畜禽饲养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征税。

13.为什么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是污染治理单位,也可能是污染排放大户。

但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

收环境保护税。

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一律照章征税。

14.为什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

为此,税法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税。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按要求须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较少,为此,根据税法规定按污染当量数征税计算,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税收负担不重。

15.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6.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

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

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这一征管模式突出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17.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环境保护税法第14条规定: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8、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

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19.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

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

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为什么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20.

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

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就要来了……知道你要交多少税吗?

(附例题教你学会计算环保税)40年发展

6年立法

两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谁是纳税人?

1、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为纳税人)

2、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⑤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计税方法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如下图所示)、1.

备注:

①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③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④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⑤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①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③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4、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5、例题带你学会计算环保税

①、大气污染物.

某企业8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2元计算,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

请计算企业8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

10/0.95=10.53

氟化物:

10/0.87=11.49

一氧化碳:

100/16.7=5.99

100/10.75=9.3

氯化氢: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氟化物:

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

10.53*1.2=12.63(元)

氯化氢:

9.3*1.2=11.16(元)

②、水污染物

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

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

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4元计算,请计算企业8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备注:

同一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10/0.0005=20000

总汞:

总镉:

10/0.005=2000

总铬:

10/0.04=250

总砷:

10/0.02=500

总铅:

10/0.025=400

总银:

10/0.02=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选取前五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总汞:

20000*1.4=28000(元)

总镉:

2000*1.4=2800(元)

总砷:

500*1.4=700(元)

总银:

500*1.4=700(元)

总铅:

400*1.4=560(元)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悬浮物(SS):

10/4=2.5

总有机碳(TOC):

10/0.49=20.41(《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

挥发酚:

10/0.08=125

10/0.8=12.5

氨氮: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挥发酚:

125*1.4=175(元)

总有机碳:

20.41*1.4=28.57(元)

氨氮:

12.5*1.4=17.5(元)

固体废物

假设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

计算该企业8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1000-300-200)*15=7500(元)

]

环保税税目税额表[

如何申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款。

各省排污税

据统计,福建、贵州等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省内税额方案,浙江、江西、江苏、广东等省已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方案,广西、四川等省就方案在地市政府或企业层面调研。

各省原排污费适用不同的标准、有高有低,此番“费改税”各省思路也有不同。

原排污费标准“平移”为环保税税额的占据主流,部分省份则提高了标准。

如福建、浙江方案等大致平移了原排污费标准,广东、贵州等综合考虑省内环境承载能力(拟)提高税额标准。

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

南京治气最狠,排污税是国标7倍

南京市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标准的6倍。

表面看起来,南京在大气污染治理层面上,用力最狠。

但实际上,本次也基本符合江苏省的“税费平移”原则。

山东力度蛮大前期已有铺垫

10月9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

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6.0元,远远高于国家1.2元最低标准。

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1.4元。

适用税额也远超国家标准。

福建省

福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基本遵循“税费平移”。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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