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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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稳步推进和更好实施,规范我县各项目执行单位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三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医改办《关于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公共卫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xx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益,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
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项目实施主体。
按照项目要求,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要以优质服务、提高效率、强化考核、培训、督导、监管,保障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
兴县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二)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实施十四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健康教育;3.预防接种;4.0-6岁儿童健康管理;5.孕产妇健康管理;6.老年人健康管理;7.慢性病健康管理(高血压、Ⅱ型糖尿病,下同);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10.中医药健康管理;1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1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3.免费提供避孕药具;14.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三、工作目标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职责与分工
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理清职责,明确任务,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基本公共卫生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卫计局
1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对专业公共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的督导,半年评估,年终考核。
2.成立绩效考核组,具体制定对医疗集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公卫工作考核方案。
3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4会同财政部门出台公卫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5负责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信息资料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财政局
1负责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分配计划,将项目资金由国库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单位。
2负责对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督查、监管。
(三)医疗集团
1.负责医疗集团公共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宣传教育、培训、督导和考核评估等。
2.负责制定医疗集团公共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医疗集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类56项工作任务。
4.负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安排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5.及时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资料,开展质量控制。
6承担医疗集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工作。
7.负责制定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卫补助方案,编制公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负责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0—36月儿童)4个项目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全县免费提供避孕药具3个项目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检查,积极主动参与县卫计局组织的考核评估工作。
2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反馈和协调解决项目单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资料,开展质量控制。
4.负责辖区内指导项目数据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五)县疾控中心
1负责预防接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健康素养促进行动7个项目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检查,积极主动参与县卫计局组织的考核评估。
2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及时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资料,开展质量控制。
4负责辖区内服务项目的培训指导、检查督导等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六)县卫生监督所
1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检查,参与县卫计局组织的考核评估。
2及时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资料,开展质量控制。
3全面负责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生活饮用水生产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信息采供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4负责卫生计生协管指导项目的培训指导、检查督导等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医疗集团负责具体实施。
1乡镇卫生院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任务,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辖区居民提供14类5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促、指导村卫生室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村卫生室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协作完成和落实14类5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岗位服务规范。
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
(一)本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居民免费提供。
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执行单位的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考核后按标准结算拨付,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城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原则上项目资金50%用于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补助,40%用于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个别项目可按照“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使用。
(二)资金拨付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
即:
经费到位后预拨年度项目预算经费的75%,剩余经费经绩效考核后拨付。
经费拨付与绩效考核挂钩,并对医疗集团、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奖励或核减。
医疗集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向居民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
(三)县卫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医疗集团、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成立专项资金监管督查小组,对本单位和辖区内村级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及资金分配情况定期监督、核查。
建立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财务专帐和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领取登记专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各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县医疗集团为第一责任人。
要配合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一年四次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工作,做好日常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为本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充实公共卫生力量,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层层分解任务,将每个项目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村卫生室统一接受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管理,要全面掌握服务人群的基本情况及重点人群分布和管理情况,对重点人群必须建立服务台账,做好服务记录,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强化宣传,规范运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工作,通过展板、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页、宣传品、电台广播等形式,深入宣传项目相关政策和主要内容,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
严格按本方案要求规范开展项目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的相关信息,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的利用率,同时注重真实性、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如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慢性病患者体检随访、预防接种、孕产妇、0-6岁儿童管理等,要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卫计局组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集团等专业人员组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职考核组,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半年评估、年终考核。
年底按照项目单位任务完成情况,遵循绩效考核、奖勤罚懒的原则核算第4季度资金应拨付数额。
各部门对各自所负责项目的实施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医疗集团每季度对各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并上报卫计局。
卫计局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医疗集团每半年进行1次评估,年终进行1次全覆盖考核,并将评估、督导结果在全县范围通报。
各部门要健全督导、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案,细化考核内容,拓展考核形式,强化考核手段。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入户核查、电话抽查、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强化对基层开展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综合考核测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不重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人员业务不熟,服务项目不能圆满完成计划任务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视情况给予通报、核减补助资金、取消服务资格等处理,核减的补助资金用于有亮点和创新工作方法的乡镇卫生院,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协调,强化技术保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健全完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主动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和参与卫计局组织的考核评估,特别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规范服务行为。
原则上每季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