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常考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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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观(常考)

(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口诀:

“两全两能一个性”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学生是独立意义的人

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口诀:

“两独一发”

新课改下的教师观

(1)新课改后教师的角色的转变

新课改要求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新课改要求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新课改要求教师是课程资源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新课改要求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口诀:

“开促放研”

(2)新课改后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尊重、赞赏

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帮助、引导

对待自我上,新课改强调反思

对待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合作

口诀:

“赞助思作”

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看加粗的!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

举止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

三、材料分析题的答题模版

教育观模板

问:

请结合材料,从教育观的角度,评析XX老师的教育行为。

答: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正确的,体现了XXX的要求。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做到XXX的要求。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既有做得对的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先进行表态)

第一,XX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体现了/违反了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要求全面发展和整体发展,要求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并重,要求全面发展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学素质、劳动技能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等。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先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符合或者违背了教育观的哪一条理论,然后对具体理论进行展开,最后再结合材料明确指出是哪一个行为符合还是违背了理念,下同)

第二,XX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体现了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健康成长的教育。

素质教育强调教育要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培养和形成学生的健全个性和精神,使学生活泼地成长。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第三,XX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体现了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素质教育要完成培养创新精神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特殊使命。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第四,XX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体现了素质教育是着眼于学生终身可持续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不单纯要看学生现在的成绩,还应该关注到他的将来。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总之,XX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正确的/错误的。

我们应该向他学习/加以改正。

(最后记得总结,有头有尾)

教师观

问:

请结合材料,从教师观的角度,评析XX老师的教育行为。

答: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正确的,体现了XXX的要求。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做到XXX的要求,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既有做得对的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先进行表态)

第一,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一个研究者,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研究,总结经验,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先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符合或者违背了教师观的哪一条理论,然后对具体理论进行展开,最后再结合材料明确指出是哪一个行为符合还是违背了理念,下同)

第二,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在对待自我上不断反思。

教师应该养成反思的习惯,反思自己授课的优缺点,促进自己不断成长。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第三,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强调要合作,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教师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地培养学生,不仅要教好自己的学科,还要主动联系和积极配合其他教师的教学,从而使各学科、各年级的教学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第四,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在教学的工作上应该帮助和引导学生成长。

教师应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知道学生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能力;其次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播知识和社会规范,更要关注学生人格的健康成长与个性发展。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第五,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在师生关系上要尊重和赞赏学生。

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尤其是对于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和有缺点、过错的学生。

尊重学生意味着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这就要求教师不能体罚学生,不大声训斥学生,不羞辱、嘲笑学生,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

还要学会赞赏每一位学生,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第六,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

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学习,将自己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课堂中,开发和创新我们的课堂。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总之,XX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正确的/错误的。

我们应该向他学习/加以改正。

(最后记得总结,有头有尾)

学生观

问:

请结合材料,从学生观的角度,评析XX老师的教育行为。

答: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正确的,体现了XXX的要求。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做到XXX的要求,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既有做得对的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先进行表态)

首先,“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学生是独立于教师头脑之外的,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先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符合或者违背了学生观的哪一条理论,然后对具体理论进行展开,最后再结合材料明确指出是哪一个行为符合还是违背了理念,下同)

其次,“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发展的人。

每个学生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每个学生都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学生犯错要学会原谅学生。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第三,“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要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对待学生应该因材施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材料中......体现了/违反了这一点。

总之,XX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正确的/错误的。

我们应该向他学习/加以改正。

(最后记得总结,有头有尾)

教师职业道德

问:

请结合材料,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评析XX老师的教育行为。

答: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正确的,体现了XXX的要求。

/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做到XX的要求,材料中教师的行为既有做得对的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先进行表态)

首先,XX老师的做法符合了关爱学生的要求,关爱学生要求老师要尊重爱护学生,平等尊重学生。

材料中XX老师....体现了/违反了关爱学生的要求。

(先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符合或者违背了学生观的哪一条理论,然后对具体理论进行展开,最后再结合材料明确指出是哪一个行为符合还是违背了理念,下同)

其次,XX老师的做法符合了教书育人的要求,教书育人要求老师要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启发学生的素质教育,注重因材施教。

材料中XX老师....体现了/违反了教书育人的要求。

第三,XX老师的做法符合了爱岗敬业的要求,爱岗敬业要求老师要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勤恳敬业,甘为人梯。

材料中老师在指导学生参加运动会的时候认真负责,勤恳敬业,体现了爱岗敬业的要求。

第四,XX老师的做法符合了为人师表的要求,为人师表要求教师做到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材料中XX老师....体现了/违反了为人师表的要求。

第五,XX老师的做法符合了终身学习的要求,教师必须不断更新观念、知识和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用于自己的教育教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对教育者的要求。

每个教师都必须成为终身学习者,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材料中XX老师....体现了/违反了终身学习的要求。

第六,XX老师的做法符合了爱国守法的要求,爱国守法要求老师热爱祖国,依法执教,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材料中XX老师....体现了/违反了爱国守法的要求。

(最后记得总结,有头有尾)

注意:

并不是需要把所有的点都写上,一定要结合材料来进行分析,出现了的就写,没有出现的就不写,对理论解释的内容不必过多,解释清楚即可

法律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已考)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举例:

喝酒造成交通事故,被判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九条【保护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最近三年已考)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条【家校合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管义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九条【保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1.战略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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