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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记录

(晋水监汾[2010]纪要01号)

会议名称

监理培训

会议时间

2010年6月11日

会议地点

汾河灌区节水改造续建配套工程项目部会议室

会议主要议题、

监理培训

组织单位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汾河灌区节水改造监理部

主持人

任志斌

主要参加人员

任志斌裴盼盼王婧田成旺李存唯张毅伟李杰

赵子瑞魏淼张宏伟崔龙龙白隆隆李荣

会议主要内容及结论

一、监理部任总讲话,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⑴开工前需准备的资料

开工前的监理工作

①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的检查

a)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货物施工文件是否已提供

b) 测量点是否移交

c) 施工用地(永久和临时)是否征用

d) 首次工程预付款是否已付款

e) 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条件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提供的其它条件是否已移交承包人等。

上述条件未满足,监理工程师不应签发“开工令”,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期必然顺延;如果勉强签发了“开工令”,则可能形成工期和进场设备闲置的索赔事件。

②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

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新审查和人员、机械的到位情况。

a)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

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确认。

如果更换项目经理,则应提交法人代表的委托授权文件,否则所签发的文件不应该认为是有效的。

b) 进场的施工设备(首批开工项目)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

c)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其存储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和后续工程施工的需要。

d) 试验室资质、试验设备、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e) 施工控制网是否测设,施工区原始地形图是否测绘

f) 砂石、拌合系统以及场内道路、风、水、电等施工辅助设施是否准备就绪

g) 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可行

h) 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是否制定,关键岗位施工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

i)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也有规定在开工令下达后数日内提供的情形)。

j) 应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车间图纸、文件是否已完成并提交监理审批。

k) 按照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如混凝土配合比、石方爆破、压实干容重、含水量,灌浆各类参数等)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表格按照施工监理规范上的表格(如)

③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组织

1)审查会议的组织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会议参加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与施工技术难易程度有所不同,一般中小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代表和项目监理部有关人员参加;大中型项目除上述人员外可邀请质量监督中心站、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一般工程监理工程师直接审批即可。

2)审查的重点内容

a) 总进度计划的审查

Ø开竣工日期、重要里程碑工期和总工期是否和合同文件一致,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竣工日期是否合理

Ø主要施工方法、工艺能否满足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Ø劳动力、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的投入量是否能保证主要土石方、混凝土浇筑、金属结构制按、各类灌浆等主要项目的强度要求

ØCPM网络图是否存在逻辑性错误

b) 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方法 

Ø主要项目施工方法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Ø所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和配套的施工设备能否保证工期的实现

Ø所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能否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Ø混凝土温控、冬雨季施工措施是否可行

c) 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审查

Ø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场内道路、堆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及弃渣场地等布置是否与合同文件平面布置一致,是否会因重大的修改引起成本增加。

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责任到人。

尤其三检人员情况。

④进场通知、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的关系

1) 进场通知

施工合同文件中一般都约定中标通知颁发后一定的时限内承包人应该进场进行施工准备,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并取得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的指示,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行施工准备。

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期。

2) 开工申请的批复和开工令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一般施工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合同条款明确了工程开工时间,合同工期应该约定的开工日期计算。

而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如期开工时,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的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如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在受到承包人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和双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明确合同工期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起算。

而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有一些条件不能满足开工的要求,如普遍存在的发包人征地、拆迁问题、三通一平,承包人人员、设备等资源投入量尚未具备条件等。

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就应该作出公正的处理,一般应该按照施工合同协议书议定的日期签发《开工令》,如系承包人的延误,他自己承担赶工的风险;发包人的延误,应该接受承包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监理工程师不应该因推迟签发开工令而承担不必要的工期延误责任。

3) (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按照工程项目划分的每一个分部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都必须报送包括施工措施、计划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⑵监理工作程序和监理工作制度,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关于监理人指示的说明

监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a)签定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职权

b)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c)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理合同文件

d)编制监理规划

e)分专业和项目编制监理细则

f)进行监理工作交底(第一次工地例会)。

g)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h)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i)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终止责任证书

j)结清监理费用

k)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l)向发包人提交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方法

1)现场记录

a)记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

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也是质量评定、计量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解决等的重要原始记录资料。

监理人员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作好监理日记。

同时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填写监理日志,责任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分别作好对监理日记和日志的检查。

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的格式公司是统一的,要求按规定内容填写。

b)拍照与摄像

对于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尽可能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并及时进行整理、编辑后,交资料室妥善保管。

c)监理大事记

监理大事记的作用

监理大事记是监理工作进展、工程施工重要进展和工程施工及建立合同履行过程的当时记录,它应该全面反映工程进展和合同履行的情况。

监理大事记的主要内容

a)日期、气象

b)监理机构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

c)监理机构的重要批准事项和向外发送的重要加你文件情况

d)监理机构向承包人发送的重要指令及执行情况

e)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

f)施工过程的外部干扰如停工、窝工、违规、违约及处理情况

g)合同履行、工程变更、索赔等处理情况

h)发包人、监理机构领导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指示

i)重要会议与活动情况

2)发布文件

指令性文件是现场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问题的重要依据。

监理工程师应充分采用通知、指示、指令、批复、签认等文件(所用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见本规程第8章附录规定的表报)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

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例如:

重要部位的砼浇筑、基础防渗处理、重要部位的接缝处理或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需后期覆盖等部位的控制等。

它在于全过程地监督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材料使用、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一切不规范的行为,及时发出现场指指令,避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方法都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4)巡视检验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有目的地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验,主要内容有:

a)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法施工。

b)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c)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d)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e)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f)已完成施工的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5)跟踪检验

包括承包人检测试验前对其人员、仪器设备、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检测方法的审核;承包人“三检”程序的确认;承包人检测全过程的监督以及检测程序、方法的有效性、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及其检测结果的确认。

重点是对承包人采样部位的选择、样品的采取及送达试验室等过程进行跟踪。

根据《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规定跟踪检验的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就上述跟踪检测的的程序和内容而言,一般承包人有自己试验室的大中型项目比较容易实现,而工地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较分散的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检测的中、小型项目以及橡胶止水带,金属结构焊接的超声、x射线检验等要求承包人提供可行的试验检测计划,监理机构按计划派员跟踪,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6)平行检验

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对式样进行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根据《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规定,其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样品数量,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这种类型的检测,包括样本数量、检测频率、数据处理等在一般大、中型型目上已经形成了既定的制度。

但较分散的中、小型项目由于条件的限制,还未形成严格的制度,必须引起各级监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否则直接影响工程的验收和监理的服务质量。

规范规定,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平行检测工作都应有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

指监理工程师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方法。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用监理协调的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标段之间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矛盾,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

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文件需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a)施工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图纸

b)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

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后方可报送监理工程师检验。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不合格品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在规定时间内运离现场或做相应处理(一般情况下水泥可以降低标号、骨料超逊径可以通过调整配合比解决)。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表方可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检验,未经复核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或单元的施工。

4)工程计量支付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予支付。

工程量计算底稿等承包人计量申请附件和监理审核计算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提供竣工审计时参考。

另外支付的时间和最低支付额度有无要求,应加以规定。

5)会议制度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的会议有第一次工地会议、定期的监理例会、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受总监委托的其他监理人员主持召开,工程建设有关各方派员参加。

凡是监理机构组织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需组织编写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会议纪要格式采用监理规范规定格式,要求会前有签到表,会后有确认单。

定期监理例会每月何时召开,每月召开几次要加以规定。

6)施工现场紧急报告制度

当施工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如土石方工程施工中边坡、顶拱失稳坍塌、超过导流标准的洪水、发现重要的化石和文物等)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

7)工作报告制度

在工程施工中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工程验收时提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竣工验收)监理报告,监理工作结束时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各种工作报告必须注意各类数字的准确性以及和承包人管理报告在数字上的一致性。

报告格式采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规定格式

8)工程验收制度

在工程施工各阶段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承包人的验收申请,进行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审核,并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组织、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为此,承包人应及时进点施工,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他负责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施工,做好保护环境和自身责任范围内的制安保卫工作。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损害公众利益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完工清场和撤离施工队伍;工程移交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若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棉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⑵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履约担保证件应在协议书签定前提交,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⑶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进点准备,待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及时调遣人员及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入工地,争取时间及早动工。

⑷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承包人不能因持有异议而拒绝执行指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各项承包工作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时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保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上述提交文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规定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为便于监理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有序进行,在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中还规定了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报送承包人的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⑹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包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险均由承包人投保,并需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的副本,其中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以共同的名义投保。

⑺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行为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

⑻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⑼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第29条中规定了承包人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的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中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制定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

⑽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须由承包人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统一规划进行治理,并接受国家环保部门和发包人的监督。

⑾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公众利益免受损害,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⑿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定协议。

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指示的说明

⑴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

⑵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

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

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义务。

当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有异议时,可以按本款

(2)项规定提出书面要求,但在监理人做出修改前,承包人仍继续执行原指示,以免延误工期。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承包人可有权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解决前,还应继续执行原指示。

⑶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的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在紧急情况下,用临时书面指示比用口头指示更有依据,以免事后无凭证引起争议。

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监理人应是受发包人委托在现场监管合同实施的唯一管理者,发包人对本合同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人贯彻执行,已避免现场指挥混乱。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与承包人联系的业务,发包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理人。

㈢工程计量与支付

工程计量与支付

监理工程师支付的权限

合同价款的支付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明确授权的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及可以直接援引合同规定通过计量和支付手段进行的费用控制活动,也是发包人聘请监理的基本目的。

一般情况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这一基本权力,如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工程进度款支付、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计日工的支付等合同内的支付监理工程师都有自行决定的权力,无须事先报送发包人审批。

而工程变更支付、暂定金的支付、价格调整、索赔支付等涉及与发包人授权相关的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工程计量的条件

Ø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Ø已完成并进行了单元工程验收,并且按程序已确定变更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

Ø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

Ø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Ø必须有齐全的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资料

Ø必须有申请计量的工程量详细计算和监理复核计算资料(包括纵、横断面的测量成果、钢筋等材料的计算)--每个计量申请后,必须有监理人员的单独的复核计算资料。

Ø建议承包人计量工作随工程进度的完成,实时和及时进行计量,完成一块计量一块,不要堆要支付时再计,实际支付时只是计量汇总的一个过程。

㈣试验资料与抽检资料,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1、选送试验室必须是有水利资质的

检验名称

承包人

监理

检验频率

检验频率

水泥

每200t取一组

至少抽1组

砂子

每500m3取一组

至少抽1组

石子

每500m3取一组

至少抽1组

钢筋

每60t

φ12以上各抽1组

止水

每批

见证

土工膜

每批

至少1组

土工膜拼接试验

每1000m2取一试样

至少抽1组

石料

至少一组

见证

土方

500m2取3组,但每个单元至少应有1组

为自检量的5%

砼试块

100m3一组

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砂浆最少取样1组

砂浆试块

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³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2、档案管理办法编制依据

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2005.11.1)

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⑶《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⑸《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

⑹《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⑻《国家基本建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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