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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

进口汽车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

一、绪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汽车工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的汽车销量也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汽车销售量最多的国家。

汽车进口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汽车行业的进步,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利有弊。

汽车进口贸易对于弥补我国汽车消费的不足,促进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对我国汽车企业竞争力的冲击也有消极的一面。

由于我国汽车企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更新,我国的汽车自主品牌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汽车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虽然我国汽车产销量近年来一直保持世界第一,但我们还没有成为全球汽车强国,我国汽车工业技术创新研发水平跟世界强国还有很大差距。

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兴起,自主品牌的薄弱和汽车核心技术的落后导致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依然较为落后。

汽车核心零部件仍需大量进口,另外,国内汽车市场需求的结构升级,对于中高档汽车的需求更为强烈,国产汽车市场难以满足这部分市场需求,这就决定了汽车进口贸易在未来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中依然会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在汽车进口贸易中,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现金结算和记账结算使用很少,一般是采用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汇付和托收方式都是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银行并不提供任何信用。

但是在汽车进口贸易中,货物与货款能否对流,仅仅依靠买卖双方的信用还不够。

因此,需要一个在资信和财力上更强有力的第三者介入,提供信用,解决进出口商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保证货物与货款的顺利对流。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比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汽车进出口商广泛应用。

目前,信用证付款已经成为汽车进口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但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

用证不是因为法律条文规定而产生的,而是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商人、银行家们智慧的产物。

一个多世纪以来现代意义的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以其无法替代的作用保证了商业机体的活力。

尽管信用证现已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但其运行规则仍保持着传统商人习惯为主要特征的形式。

所以,以法律对其规则加以界定者甚少。

但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调整,交易中所体现的各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予以保障。

随着我国自贸区的设立,自贸区内相关业务也逐步展开,汽车进口贸易随着自贸区设立也快速发展,而汽车进口贸易的复杂性决定了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由此,依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贸区制度对进口汽车信用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进口汽车发展情况

(一)进口汽车意义及在中国发展

2005年4月1日,国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办法规定“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由此,国外汽车在国内市场的经销权被总经销商所垄断,导致售价畸高。

部分国外品牌又并未引入中国,或未在中国设立总经销商。

但是,国内市场又有相关消费诉求,于是诞生了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平行进口车。

2014年8月底,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14-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推动自贸实验区内“平行进口汽车”政策试点,建设“平行进口汽车”展示、体验等综合性展示交易平台和综合维修中心。

同年10月,工商总局叫停汽车经销商品牌销售备案工作,为平行进口汽车的全面合法化打开了政策之门。

同年1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试点。

这一举措正式让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平行进口车有了合法身份。

2015年12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针对平行进口车在CCC认证环节推出了“两减一宽”改革措施,降低CCC认证门槛,使得更多车型可以走平行进口通道,促进了汽车平行进口贸易发展,完善了自贸试验区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6年3月,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基本

涵盖了此前平行进口汽车试点过程中的主要痛点,为加快推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政策落地,破除了最后壁垒。

平行进口车的发展既是国家政策导向,也是市场诉求,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汽车电商作为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经济的交叉领域,备受关注。

国机汽车发布《中国进口汽车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8-2019)》:

受关税政策变化影响,中国进口汽车市场呈现供需双降,行业库存大幅波动,市场结构深度调整特征;平行进口汽车市场增速大幅回落。

短期来看,进口车市场变化巨大,从业者将会面临十多年发展史上最大的挑战。

放眼长远,中国宏观经济将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进口汽车关税处于下降趋势,进口汽车需求将长期存在,追求全球同步新车型、追求品质、个性化、新能源产品仍在强化。

2019年,进口汽车市场难言乐观,大概率会出现下滑。

如果国际环境进一步恶化,中美继续贸易战,提前实施国六区域按计划执行,进口汽车市场或将下滑5%以上。

短期来看,进口车市场变化巨大,从业者将会面临十多年发展史上最大的挑战。

放眼长远,中国宏观经济将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进口汽车关税处于下降趋势,进口汽车需求将长期存在,追求全球同步新车型、追求品质、个性化、新能源产品仍在强化。

(二)进口汽车类别及目的

进口车可分两类:

中规进口车和平行进口车。

中规进口,是指“原厂授权”引进。

即由品牌原厂(比如丰田、凯迪拉克)授权的总代理(比如丰田中国、上汽通用)引进的车辆,通常在4S店里销售。

其特点是价格贵,税收高,但是质量及售后有保障,不过个别车型维修困难,国内没有配件,属于最基本的购买进口车方式。

平行进口,是指“非原厂授权”引进。

即由原厂总代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引进到中国的车辆,通常在港口汽车城或各地综合汽贸店销售。

平行进口车是指除国内汽车总经销商外,由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直接进口到国内的汽车,其进口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相平行。

也就是绕过国内总代理直接在国内销售从国外进口的车,车价一般会比正常进口车价格低10%以上。

由于进口地不同,常见的平行进口车有中东版(包括阿曼版、迪拜版、阿联酋版等)、美规(美国版)、欧规(欧洲版)、墨版(墨西哥版)、加版(加拿大版),以区别于授权经销渠道所经销的“中规进口车”。

平行进口车价格优惠只是其中一点,更高的质量和安全性才是买平行进口车的关键所在,大部分的消费者都是冲着平行进口车高标准的汽车质量才购买的。

平行进口车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更完善严苛的行业标准:

欧美汽车市场相较中国更为成熟,行业生产标准及法律法规更为完善和严苛,产品品质更为可靠。

比如,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所制定的标准为国际上许多机动车辆技术团体广泛采用,基本上可以理解为行业内最高标准。

2.突出的价格优势:

平行进口车绕过了总经销商、大区经销商、4S店等销售环节,节省中间环节产生的费用。

车辆定价不受厂商限制,因此价格通常更优惠,一般比中规车低10%-25%。

3.款型配置更丰富:

平行进口车直接从北美、欧洲、中东等地区直接进口,款型和配置都比中规车更丰富。

而且还可以个性化定制,这是中规车目前所达不到的。

中规车为了符合中国市场定位策略,汽车厂商会将进口到中国的车辆进行一定微调,有些配置在中规车上不提供选装。

4.提车时间优势:

海外新车上市后,因厂商战略规划、国内认证等原因,导致部分车型未在中国上市或延时上市。

而平行进口车就可以自由在海外采购并运至国内销售,省去很大一部分新车等待时间。

5.特殊车型/豪华跑车:

平行进口车还提供一些尚未在国内销售的豪华跑车、皮卡、房车等特殊车型。

6.提车流程优化:

平行进口车在走完相应报关报检流程后,即可提车。

车辆和手续并不同步,手续后置,一般只需1个月就可以拿到手续。

平行进口车从“地下”搬到“地上”的最大意义在于提高进口车市场的竞争程度,使得行业内部以及品牌之间能够形成更加充分的竞争,使得消费者能够购买到质量更好、价格更优产品。

通过开放平行进口车,鼓励竞争、打破垄断,符合中国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大方向。

三、进口汽车信用证的含义

进口汽车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汽车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单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

进口汽车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

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汽车出口商安全收款、汽车进口商凭合格的单据提货提供了保障。

(一)进口汽车信用证的当事人

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

此外,还有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等。

1.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汽车进口企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货物购买方和货款支付方)。

2.开证银行,开证行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是汽车进口企业所在地的银行。

开证人与开证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受益人,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汽车出口企业,即买卖合同的卖方(货物提供方和货款收取方)。

4.通知银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是出口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5.议付行,议付行是指由开证行指定的或自愿购买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单据和汇票的银行,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因此,又称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或汇押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议付行可以是信用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用证条款决定。

6.付款银行,付款行是接受开证行的指示从受益人手中接受合格单据并对受益人进行付款的银行,是开证行指定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者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

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之为受票银行。

付款人和汇票的受票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就无追索权。

7.偿付行,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

8.保兑银行,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就对信用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保兑行一般由开证行请求通知行兼任,或其他资信良好的银行充当。

(二)进口汽车信用证作用

信用证是汽车进口贸易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汽车进口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

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

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

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用作押汇取得货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

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

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

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

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

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

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进口汽车信用证的特点

进口汽车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有三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对此,《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

“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

“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履约。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开证行要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

“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四、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

(一)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业务类型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

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

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不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需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

按《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

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对信用证加兑的银行,称作保兑行。

保兑行在作出保兑后,就和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不论发生什么状况,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不保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第三家银行加保。

对于资信程度较高的银行,出口商一般不要求加保。

在实际的业务中,不保兑的信用证使用更多。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要求开证行授权出口地的银行,在受益人的申请下,可将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上所赋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在国际结算中,凡是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指在受益人向开证行或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在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是开证行,开证行会指定受益人所在地的支行或联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垫付货款后,再向开证行索偿。

远期信用证指在受益人向开证行或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后,付款行并不立即进行付款,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分以下几种情况:

延期付款信用证:

指不要汇票的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规定的单据后若干天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不存在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使用银行的贴现资金,只能自己垫款或贷款。

而进口商则可以通过提交单据与付款之间的时间差,获得资金融通。

承兑远期信用证指由信用证指定的付款人(开证行、付款行)对远期汇票承兑的信用证。

在承兑汇票后,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

假远期信用证指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但要求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付款行负责贴现,在贴现时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方负担,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全部的货款的一种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进口方来讲,具有远期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到期才向开证行付款。

对于受益人

而言,则可以即期收回款项。

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部分或全部使用后,仍然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重复使用,直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一种信用证。

使用循环信用证,进口方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也可以简化进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循环信用证有以下三种类型:

(1)自动循环式:

指每次用完一定金额或全部用完后,不需要开证行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式:

指在信用证每次议付若干天内被开证行通知停止使用,那么信用证即可再次使用的一种信用证。

(3)非自动循环式:

指信用证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信用证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循环信用证大多数用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比如在进口轿车时,总数量为3000辆,每次交货300辆,分10次完成交货,在这种条件下,我方就可申请开立循环信用证,以节省开证费用。

7.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

指已指明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行就要付款,而无须开具汇票。

承兑信用证:

指已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立远期汇票并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指定银行即刻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

议付信用证:

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其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指定一家银行议付的称限制议付信用证,可以允许任何银行议付,称公开议付信用证。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汽车进口流程

1.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开证申请表示开证的最重要文件,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账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账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

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的多。

(4)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的主要义务

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

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账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5)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2.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

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

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3.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与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是否完全一致;

(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的款项是否正确,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付款。

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

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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