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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已确定为不合格的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安全、及时的召回;防止不安全食品的扩散,所采取产品召回措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对产品实施召回控制措施。

3、职责

1)经理授权质检部负责启动召回程序,负责执行召回,负责以下事宜:

a)做好产品销售记录。

b)保持与客户的联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将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按销售记录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c)参与各部门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评审,查找不合格原因。

d)在获得不合格产品需召回的信息后,要立即对该批次的产品留样,还要判断相邻批次产品是否留样进行复查,已证实是否不合格及其不合格原因。

e)根据不合格原因查清归属,通知责任部门;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f)根据不合格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监督检查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2)加工车间作为产品召回控制程序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召回产品的处理。

4、工作程序

4.1当产品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况之一时,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1)产品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危害。

2)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害,但存在质量、规格、品质等缺陷。

3)产品不符合新规定时。

4)当产品经政府部门抽检发现不安全被责令召回时。

4.2启动召回时通知相关方:

1)质检部负责报告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门关于产品召回计划详情,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产品销售区域、召回原因及相关危害;并由其负责通报产品召回后的产品评审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2)质检部负责通知顾客、消费者、承运者和仓储方,并负责产品召回的解释工作和召回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4.3召回措施实施步骤1)对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迅速调查清楚已交付数量和去向并按通知相关方程序进行实施。

2)质检部对产品进行追溯,监督检查回收产品的有效性,查清数量及标示情况,防止不合格产品遗漏。

3)根据调查情况,由质检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召回不合格产品时,要确保所有不合格产品及时识别并迅速清理出市场。

4)对已召回产品和库存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要求立即进行分别抽样检验,已证实是否不合格及其不合格的原因。

5)由质检部负责召集各个相关部门进行不合格原因的分析,根据检验结果和现场考察评估不合格因素,最后综合分析做出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

6)根据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通知责任部门立即分析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

4.4召回产品及库存相关产品的处理程序:

1)质检部根据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对召回产品做出处理方案。

并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处理,方案有如下几种:

a)销毁b)重新返工2)处置方案的实施

a)对使用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造成的不合格,作销毁处理。

b)对产品已变质的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

c)对因粘贴标签不规范及净含量等出现的不安全食品,应由车间进行返工,经检验员重新检验,使其达到要求后方可出厂。

3)生产部门根据被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该批产品进行妥善处理。

4.5销售部门应保持与顾客的联系,及时收集国内外新规定和要求,分析顾客的满意和投诉的信息,并做好记录。

4.6质检部对责任部门的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结果进行验证,并做好《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必要时对管理体系及相关文件做出修改和验证。

4.7销售部门根据车间处置结果既质检部验证结果向顾客提供答复。

4.8质检部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

1)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

2)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3)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5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管理办法》6相关记录

《不安全食品销毁记录》《产品返工记录》

《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报告》《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记录》

一、产品召回,是指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改正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1、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2、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3、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4、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产品;

6、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1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五、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

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六、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

(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

(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重庆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八条

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

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条

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

(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一条

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产品引发的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产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二条

本公司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县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产品的,应及时通过县质监部门报告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其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生产部和销售部应积极配合重庆市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市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可主动申请市级质监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信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第三章

产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十八条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产品。

第十九条

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条

本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四)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如公司对召回计划有变更,必须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及时送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对变更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出通知;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度产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通过市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产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本公司必须立即修改再行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送县质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必须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必须在产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属责令召回的,必须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出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公司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审查结论;通知本公司如属责令召回的,由市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必须及时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必须及时予以销毁。

公司还须对召回产品的后续处理作出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县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或举报,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附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出口产品的召回管理,必须遵循规定程序上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使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启动及审批。

2、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产品召回的总体策划与监督。

3、质量科负责食品安全危害的评估;仓库负责召回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

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

(4)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外包装不合格、外观不合格、感官质量不合格等。

2、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

(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c、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c、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d、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总经理,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五、食品召回的实施

1、食品召回由总经理启动,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实施。

2、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总经理宣布实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1

3、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确定召回方式,由总经理批准后,通知仓库、销售公司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5、销售公司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7、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六、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

1、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相关方反馈回来的反馈单,确认所需召回的产品是否全部处于隔离状态。

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产品,则根据危害风险程度通过媒介如报告、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详细说明危害类型,迅速收回产品,并明确召回数量。

3、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已进行隔离的产品组织再次评估,根据危害等级、运输成本和货物价值等确定处置方案。

(1)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感官质量、理化指标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

(2)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4、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开具《召回/隔离产品处理通知单》,下达至各相关方,由各相关方对召回/隔离的产品进行处理。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7、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

①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②对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③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④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

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一、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企业应主动召回,并通过县、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企业主动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四、质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五、检测中心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跟踪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报食品办纳入召回目录

太仔食品有限公司2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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