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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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二).doc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二月

为做好2021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本年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现将2021年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工作分工、体检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材料印发,制成本指南,望遵照执行。

一、2021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一)材料申报并初审。

(二)材料复审。

(三)组织体检。

(四)安排鉴定。

(五)专家复核。

(六)网上公示。

(七)结论录入及下发。

二、区、县(市)需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申报鉴定的基本要求及时间安排

1、受理部门。

企业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失业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家属将材料呈报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直接呈报到市鉴定办。

2、准备材料:

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向各区、县(市)人社局提供:

①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返给申请人,复印件随材料存档)。

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

③既往病历资料(门诊或住院病历)。

3、各科病退的申报安排:

(1)神经科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4月份;

(2)内科、骨科患者申报时间为5月份-6月份;(3)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外科、皮肤科患者申报时间为7月份。

(4)各科补充申报时间为9月份。

(5)恶性肿瘤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9月份。

(二)审核鉴定材料

1、审核病历资料

(1)曾住院治疗的病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志的复印件,并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务科章,没有加盖印章的住院病历视为无效病历。

(2)未住过院的鉴定申请人,需准备好门诊病历(每月二次以上的门诊系统治疗)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复印件)。

(3)对于病史长、病情重、但无法提供既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要到居住地社区开具证明并向所在区、县(市)人

社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呈报市鉴定办,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批准后方可体检。

2、审核病程

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程度标准》(国标及省标)对各种疾病病程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病程进行审核,病程=申报病退时间-所申报疾病的入院时间。

(1)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的患者需5年系统治疗史,以首次入院时间为准(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2年系统治疗史)。

(2)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者需2年系统治疗史(须提供市级以上神经内科住院病历,并提供长期用药记录)。

(3)脑血管疾病(如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外伤等)患者需经半年以上的系统治疗史。

(4)恶性肿瘤、艾滋病患者病程不做要求。

(5)除上述疾病外的其它疾病均需1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史。

(三)指导填写鉴定申请表

初审合格人员要逐项认真清晰填写鉴定申请表,必须本人签字确认。

并按要求加盖相关印章。

如因表内项目填写不全、字迹号码不清等原因,影响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者责任自负。

(四)将鉴定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

定系统”。

(五)送交市鉴定办复审。

提供材料包括。

鉴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用药记录、社区证明等)以及从“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系统”中导出的电子版表格(要求把每个人的鉴定编号标记在档案袋正面)。

(六)负责将初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返还申报人。

(七)负责领取市鉴定办下发的结论,并下发给申报人。

三、市鉴定办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复审鉴定材料并核实其真伪。

(二)为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

不符合申报要求者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区人社局。

(三)协调定点医院。

通知申报人医学体检的时间、地点;监督定点医院医学体检工作。

(四)按病种安排鉴定、通知申报人鉴定时间、地点。

(五)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六)安排鉴定专家复核鉴定结论。

(七)在鉴定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

(八)在沈阳人社网()公示鉴定结论,公示期7天。

(九)公示期满后,如无举报,将结论下发到县区人社局;因举报或其他情况需延迟下发的,市鉴定办将名单提前通知各县区人社局。

四、市、县区人社局两级联手共同做好来访接待及咨询工作

鉴定结论下发后,市、县区人社局要共同做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报人的接待解释工作。

各区、县(市)人社局可以通过“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对申报人的复审、体检及鉴定情况进行查询。

五、体检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全体申报人须知

1、体检、鉴定的定点医院为沈阳军区总医院、解放军202医院、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爱尔眼科医院。

具体时间、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

2、医学检查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3、申报人提交的病历资料以及在定点医院进行的医学体检资料只用于劳动能力鉴定,不作它用,用后由鉴定办存档,不再返还申报人,在申报时须明确告知。

(二)肿瘤患者须知肿瘤患者需提供。

住院病志、病理报告、手术记录、放化疗材料及相关影像学资料。

(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务科章。

)填好病退申请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随时到

区、县(市)人社局申报。

如果未经手术、无病理报告、或未经放化疗的需参加鉴定办安排的医学体检,费用自理,在申报时须明确告知。

(三)精神病患者须知精神病患者(需五年系统治疗、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两年系统治疗)将全部材料上交区里,初审合格后,须由监护人陪同到定点医院检查,检查结束后,再将所有材料呈报市鉴定办复审,具体要求如下:

1、本人居住的社区出具的证明。

2、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既往病历资料以及定点医院鉴定病历。

3、参加免费救助投药的,需提供由定点投药医院出据的免费救助投药记录。

定点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一):

①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电话:

238272

25、23821984.)②沈阳市铁西区精神卫生中心。

(电话:

25813572)③安宁医院。

(电话:

88081416)

(四)智能减退人员须知智能减退人员初审合格后,由监护人陪同,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原始住院病历及既往病历资料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做智商测定。

(电话:

23827225),检查结束后,将全部材料呈报市鉴定办。

(五)骨科患者须知

申请双侧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腰椎间盘脱出、颈椎间盘脱出、小儿麻痹后遗症等骨科疾病人员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既往病历资料及相关影像学资料,到所在县区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市鉴定办安排现场检查及现场鉴定,请勿自行拍片。

(六)肝硬化、肺结核病患者须知

肝硬化、肺结核病患者要求提供连续、完整、详细的病历材料(门诊或住院)。

最好提供2年内至少3次的影像学报告(复印件),肺结核患者可提供痰培养结果。

(七)艾滋病人员须知

艾滋病人员在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省、市疾病预防控制防治中心办理疾病检测报告单,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报告单背面,在身份证复印件和报告单的骑缝处加盖医疗单位公章。

(八)申请到家鉴定人员须知

按照“以人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病重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鉴定现场参加鉴定的人员,由申报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区、县(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呈报市鉴定办批准后,适时安排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九)提供假病历资料或冒名顶替等造假行为,取消当年及下一年鉴定资格。

(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提供的各种病历材料及定点医院医学体检资料、诊断资料仅用于此次劳动能力鉴

定,并存档备查,不再返给本人。

(十一)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如出现申报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由申报地人社局,在鉴定结论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户口所在地人社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如出现在各区、县(市)养老保险中心的名单中无此人信息的,请先复核鉴定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养老保险编号等基本信息,如核对无误,请与市养老保险管理局资金拨付处联系解决,地址:

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电话:

22510692。

(十三)申报前系在职职工,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并且已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鉴定结论单,由申报地人社局在鉴定结论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户口所在地人社局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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