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笔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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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笔录.doc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

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

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

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

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

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

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

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

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

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

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一:

没有异议。

被告二: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

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审:

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

清楚。

被告一:

清楚。

被告二:

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

不要。

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

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

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

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

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

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

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

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

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

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

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4、某医院证明,证实:

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5、遗嘱2份证实:

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

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

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

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

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

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

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内容略记

审: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没有。

被一:

没有。

被二:

没有。

审:

证人退庭。

审:

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

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

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内容略记

审: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没有。

被一:

没有。

被二:

没有。

审:

证人退庭。

审: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

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

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

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

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

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

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

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

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

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

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

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

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

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

没有新的意见。

审:

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

按诉讼请求。

被一:

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

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不同意。

被告一:

不同意。

被告二:

不同意。

审:

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

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

现在宣布休庭。

书:

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

继续开庭。

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

(敲法槌)

书:

全体起立。

审:

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完毕。

书记员:

全体坐下。

审判长:

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

服从判决。

审判长:

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

服从判决。

审判长:

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

服从判决。

审:

现在宣布闭庭。

(敲法槌)

书: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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