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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公司在工程项目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或发包方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产严重短缺,制约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

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清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小组,组长由公司陶总担任,副组长由?

担任,组员由各项目责任人或指定责任人组成,公司法律顾问、各部门会计、财务经理协助清欠工作。

清欠小组设在项目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三章清欠责任制

第五条未完工项目或以后新上项目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财务要分责任人建应收账款台账,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

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经理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合同签订人、清欠小组副组长、套帐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均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

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1进行考核、奖惩。

第六条对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老应收账款,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欠款划分到具体责任人分管,财务人员要按会议指定的责任人建立台账。

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2进行考核、奖惩。

第七条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时,必须与财务进行应收款台账核对,并将项目应收款同业主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

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不予调离或扣减奖金(或工资)。

第八条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后,可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招标,由专门催款机构或催款人员进行催收。

第四章应收款项催收管理

第九条实行清欠工作计划制度。

各责任人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计划和月计划,每年1月末上报公司清欠小组,经审定后作为当年的清欠指标下达各责任人,纳入当年业绩考核。

第十条各责任人要随时关注自己的清欠进度,每月跟会计核对台账,并采取定期发函、对账确权等有效催收措施,避免债权诉讼时效过期。

对逾期拖欠5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一条各责任人应针对应收款项分类处理,积极采取措施清欠。

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项,采取相应措施、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对重要的、逾期严重、催收难度较大的应收款项,要成立专门的清欠执行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措施,跟踪催收工作,直至收回为止。

第十二条各责任人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代理费用等,应在款项收回后支付,不得提前预支。

第十三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清欠小组应对合同内、合同外、新增和变更项目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项金额,及时取得对方的签认。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对于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做到账销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笔建立账销案存档案;由公司清欠小组负责保存原始档案,继续列为催收项目,组织专人追索清收,确保该款项重新收回。

第十五条各责任人在每季末15日前上报应收款项管理报表,并附总结分析报告,作为公司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六条应收款项实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与相关责任人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

清欠完成程度作为项目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应收款项没有回收的部分,在回收前不得对项目班子兑现业绩工资。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应收款项的金额、账龄、形成原因、风险高低等情况,按回收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已签订责任合同按合同执行)。

1、未完工项目和以后新上项目形成的应收款项,属于合同规定的正常应收款项,不奖不罚,若有逾期拖欠款的,逾期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按未收回金额的0.8%计提罚款,两年以上按未收回金额1%计提罚款,并纳入当年第一责任人的业绩考核,从其当年业绩工资或奖金中予以抵扣。

项目完工进行全面考核时,应收款项无拖欠的,方可兑现项目全部业绩奖。

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质保金及其他应收款的,按已收回款项计提业绩工资,并按业绩工资扣除未收回款项20%后的余额发放业绩工资。

待全部款项收回后,再补发所有业绩工资并进行最终奖惩兑现。

2、对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已完工项目工程款,按以下情况奖惩:

(1)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款项,收回超过三年以上的外欠款(工程款以工程竣工移交与业主办理完财务决算为期,保证金以业主认可开始返还之日为期,下同),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3%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2%的奖励(在所有相关责任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如有特殊原因的公司将另行规定;

(2)收回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2%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1.5%的奖励(在所有相关责任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如有特殊原因的公司将另行规定。

(3)以上

(1)

(2)项所得奖励包含为清欠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所得奖励按扣除清欠费用后的余额在第一责任人与相关责任人之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3、对于工程质保金及其他保证金,未能按期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未能回收责任额的5%(第一责任人3%,相关责任人总计2%,由所有相关责任人平均分担)计提罚款,从其当年业绩工资中抵扣。

4、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预付账款及各类押金等其他应收款,在正常退还期限内回收,不奖不罚,对应收回未能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未能回收金额的3%(第一责任人2%,相关责任人总计1%,由所有相关责任人平均分担)计提罚款,从其当年业绩工资中抵扣。

5、经公司清欠小组认定为索赔款项的,按收回金额10%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6、由公司专门会议指定的责任人收回的以前年度难以追缴的应收款项,原则上加大奖励力度,按本条第2种奖励政策上浮1%对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励。

7、为清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得奖励中,以上奖励的基数均为收回款项减所有费用支出后的净额。

若兑现奖励后,发生债务支出的,应从责任人业绩工资中扣回。

8、以上奖惩由公司清欠小组统计决定后,交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或扣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钻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空子,隐瞒不报、或3天内不上交收回应收款项、物资,给公司造成人为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或严重不满,导致产生坏账损失的;

(三)不经总经理同意,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云南业翔商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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