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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

燃气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备注

结果

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

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

施执行情况

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

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

置情况

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

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

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

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

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

 

'.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备注

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8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三十七条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

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

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

符合

三十八条

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

情况应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10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四十一条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1

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符合

保险费

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

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12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

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

八条

正常适用状态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

13

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

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

14

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

符合

格管理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5

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

符合

部门统一保管

117条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

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

16

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

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

符合

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

17

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产法第五十七条

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挠

 

'.

 

序号检查项目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

行“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

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

18

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

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

受到处理不放过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19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

20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

21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五消防及安全设施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

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1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

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

2

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

位操作人员使用

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

3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

4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

5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

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

6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

7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

 

.

检查标准

检查

备注

结果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

基本符合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基本符

四条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不符合

第十三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6.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GB50160-92

基本符合

第7.1.1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4.2条

 

GB50160-92

第7.3.1条

 

GB50160-92

符合

第7.3.1条

 

GB50160-92

不符合

第7.3.2条

 

GB50160-92

第七章;

 

'.

 

序号检查项目

关规定和要求

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

8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5m,距

建筑物不宜小于5m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当其设置场

9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

10不宜超过60m。

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

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

11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

12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

13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

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

14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

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

15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

装置不宜超过12m;工艺装置

16

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

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

17

警系统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

18

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

 

检查标准

GBJ16-87第八章

 

GB50160-92

第7.3.15条

 

GB50160-92

第7.3.15条

 

GB50160-92

第7.3.17条

 

GB50160-92

第7.3.26条

 

GB50160-92

第7.3.27条

 

GB50160-92

第7.3.27条

 

GBJ16-87第8.8.5条

 

GB50160-92

第7.3.30条

 

GB50160-92

第7.7.3条

 

GB50160-92

第7.8.1条

GBJ16-87第10.3.2条

 

.

检查

备注

结果

 

基本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无此项

 

无此项

 

无此项

 

无此项

 

无此项

 

符合

 

'.

 

序号检查项目

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

19

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

20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

 

检查标准

 

GB50160-92

第7.8.2条

GB50160-92

第7.8.4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

检查

备注

结果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

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HG20571-95第4.5.3条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

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22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

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HG20571-95第5.2.2条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

GB50160-92

23

或等于30m时,应设置室内

第7.11.2条

消火栓

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

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

GB50160-92

24

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

第7.11.2条

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

作的地点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

GB50160-92

25

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

第7.11.2条

雾两用枪

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1

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

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

十条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2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

六十九条

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

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六十九条

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4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消防演练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

 

基本符便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序号

 

6

 

7

 

.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备注

结果

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一条

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

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

七十三条

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

评价内容

一规划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

2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

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

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

检查结

依据法规标准实际情况备注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

 

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

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

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

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

4100~50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

5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

6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

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

7

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

8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

9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

10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

11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二工厂总平面布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1

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2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

 

HG/T20649-

1998第2.2.4条

 

GB50160-92

第3.1.2条

 

GB50160-92

第3.1.3条

 

GB50160-92

第3.1.4条

 

GB50160-92

第3.1.6条

 

GB50160-92

第3.1.7条

 

GB50160-92

第3.1.7条

 

GB50160-92

第3.1.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HG/T20649-

1998第4.1.5条

GB50160-92

 

该区域50年一遇洪水位为m,该区域防护堤高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无此现象

 

成品库(甲类)与附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

于100m

 

100m内附近无工厂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均大

于20m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

 

.

 

符合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符合

 

基本符

 

'.

 

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

4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

5

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

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

6

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

7

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独立成区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

8

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9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

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

10

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

11

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

12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

 

第3.2.2条

 

GB50160-92

第3.2.3条

 

HG/T20649-1998第4.2.3

 

HG/T20649-1998第4.2.4

 

GB50160-92

第3.2.8条

 

GB50160-92

第3.2.9条

 

GB50160-92

第3.2.10条

 

HG20571-95

第2.2.7条

 

GB50160-

92第3.2.6条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第183

 

.

工艺装置、罐组、装合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

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

向,未吹向人员集中

区域

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

符合

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

场所的阶梯上

 

汽车装卸站、甲类物

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

繁进出的设施,布置

基本符

在厂区边缘或厂区

外,危化品库独立成

区,成品库未独立成

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

符合

南部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

体、可燃液体的罐组

与周围消防车道之符合间,未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机、电、仪修布置在

符合

厂前附近

 

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

造的锅炉房内,有两符合个疏散口

 

'.

 

13

 

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

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

 

 

GBJ16-87第

3.2.7条

 

.

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三防火间距

 

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

1于甲、甲30m;甲、乙25m;甲、丙20m

 

2

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甲30m

;乙25m

;丙20m

 

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

3

防火距离不小于10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

4

点位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25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5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0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

6

离不应小于甲25m;乙20m;

 

GB50160-92

第3.2.11条

 

GB50160-92

第3.2.11条

 

GB50160-92

第3.2.11条

 

GB50160-92

第3.2.11条

 

GB50160-92

第3.2.11条

 

GB50160-92

第3.2.11条

 

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

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

间、乐果合成与蒸发

与杀虫双铵化厂房之

不符合

间、杀虫双铵化与氯

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

离小于30m

冰机房与嘧啶磷车间

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

不符合

于25m

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

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

符合

均大于10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500m3)与明

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

符合

置的防火距离大于

25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500m3)与全

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

距离均大于30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500m3)与工

符合

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

 

7

丙15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0m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

 

GB50160-92

第3.2.11条

于30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

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不符合

2m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

8离不应小于甲30m;乙25m;

丙20m

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

9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

GB50160-92

第3.2.11条

 

GBJ16-87

 

置的防火距离大于

符合

30m

 

'.

 

中规定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10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

11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厂内道路

 

GBJ16-87第

3.3.12条

 

嘧啶磷车间与厂内主

GBJ16-87第

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

3.3.9条

于10m

 

.

 

不符合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1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

2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

3

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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