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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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检查表

表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1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

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列明法律法规名称的,均为《安全生产法》的条文;下

同。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2

安全投入保障情

2.1资金投入保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

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

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及提取比例等,依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号)等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

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的规定给予处罚。

2.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

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

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的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的规定给予处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2.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

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

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的规定给予处罚。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

设置机构、配备专

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

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1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

⋯⋯

4.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

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的;

⋯⋯

4.3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

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4.4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

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4.5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

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4.6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

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

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

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

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

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2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

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

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

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

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

款。

6

建设项目安全评

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1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

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

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

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

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的;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6.2高危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

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

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6.3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重新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

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

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

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

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

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6.4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

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

质量负责。

⋯⋯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6.5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6.6其他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

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

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

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

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

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

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

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

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

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

成书面报告的。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7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8

安全设备情况

8.1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8.2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制定

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

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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