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共15页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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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共15页文档
成办发〔2019〕110号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国际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标准
(一)留学人员界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标准
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取得博士或双硕士学位。
2.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3.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6.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7.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8.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9.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二、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随归未成年子女可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市、区(市)县教育局协调就近入学。
在报考省(市)属大中专院校、本市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时,可按归侨子女政策予以照顾。
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子女入学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区(市)县教育局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各类示范性学校安排入学。
(二)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随行家属)短期不能按期离境的,可根据其不同签证种类适当延期;需任职、就业的及其随行家属可向公安机关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如确因紧急事务未能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未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对其中已定居国外的,在申请华侨定居手续后,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户。
(四)未入外国籍、取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并不受事业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五)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在外留学时间可视为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国内工作时间和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缴。
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在蓉自主创业的,其在外学习期间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补贴。
(六)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可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重点项目10-20万元,优秀项目5-10万元,启动项目2-5万元)。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创业资助资金,一等资助20万元,二等资助10万元,三等资助5万元,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其出资(含技术入股)至少超过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2、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3、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4、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在3至18个月内。
(八)来蓉短期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主要用于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服务期间的国际旅费及食宿、交通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短期来蓉服务的内容必须是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讲学等活动。
2、服务单位必须是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或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
(九)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符合《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19〕21号)的,可按规定申请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
(十)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市工商和区(市)县工商分局登记、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的企业工作(含自主创业)3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购政府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一套。
(十一)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购1辆免税国产轿车。
(十二)其他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三、具体要求
贯彻落实好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的各项政策,对于集聚人才、构建西部人才高地、服务试验区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事规则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设施投入与建设,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现“筑巢引凤”,引进更多的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
市人事局是负责引进海外人才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和具体事宜的办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每年要拿出5个以上岗位,用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新区和五城区要加大海外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在引进海外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上下功夫。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文件
成高管发[2019]26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1、企业类别:
工商税收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产业领域: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3、鼓励重点:
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二、扶持内容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一)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
1、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技新项目。
2、设立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
3、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助;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
资助经费用于技术(工程)中心建设。
4、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5、企业新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6、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料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经审查属实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7、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创业企业,第1年给予50平方米以内全额房租补贴,第2年补贴70%,第3年补贴40%。
8、从高新区孵化毕业、当年成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在区内新租用、购买或征地建设生产经营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并可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区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对高新区地方贡献的40%给予扶持。
2、由高新区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软件合作洽谈会暨展示会等国际性和全国性活动的,按所交摊位费的60%给予补贴。
3、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年度在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累计投资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的地方贡献给予扶持。
4、设立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
根据市场原则,按照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入区内企业的风险投资额,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以股权方式匹配投入适当的资金。
5、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6、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三、其它
(一)本政策所有付出奖励,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扶持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主题词:
开发区技术创新△优惠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9年8月9日印发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根据《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在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工商分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且上年度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机械(含航天航空、汽车)、医药、食品(含烟草)主导产业的企业。
2、经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适用范围的企业引进符合下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2007年3月22日之后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高校接收的应届博士研究生;
2、与企业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3、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在国(境)外取得的博士学位须是国家承认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具有经市职改办认定的正高级职称。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经市协调办公室认定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三、申报程序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企业备齐以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的区(市)县人事局申报。
1、所需材料:
(1)申报安家补贴所需材料:
①《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可从成都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企业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④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⑤高层次人才原工作地相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应届博士毕业生报到证);
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⑦其它相关材料。
(2)申报政府奖励所需材料:
①《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可从成都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②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其它相关材料。
2、申报时间:
申报安家补贴为每年2、5、8、11月的工作日;申报政府奖励为每年2月的工作日。
(二)区(市)县人事局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并当场进行初审,于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第一周内汇总报市人事局。
(三)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第二周对申报安家补贴的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核;每年3月第二周对申报政府奖励的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核。
(四)市协调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送市财政局,同时通知区(市)县人事局和申报企业。
四、经费发放方式
(一)市财政局根据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将经审核批准的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层次人才所在区(市)县分别拨入区(市)县财政。
(二)经市协调办公室审定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向区(市)县人事局提供享受优惠政策人才的银行帐户。
(三)区(市)县人事局按规定标准从批准次月起逐月发放安家补贴,每年3月底一次性发放财政奖励(包括财政奖励的区(市)县级承担部分)。
(四)安家补贴的发放从批准次月起至满三年止(签定劳动合同的次月至批准当月的安家补贴,在批准次月补发,最多可补发批准次月的前四个月);发生《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五、组织管理
设立由组织、财政、科技、教育、劳动、人事、国税和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六、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本企业和所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并在与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季度内进行申报。
2、申报企业应保证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落实到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申报企业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出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终止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
4、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协调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对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的调查了解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提升本市重点骨干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且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机械、医药、食品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
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
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五条 (优惠政策)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
经批准,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
(二)财政奖励。
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
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市本级和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奖励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企业为急需高层次人才申报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意见;
(三)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四)经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市协调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和核实。
(二)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发放方式)
(一)获得安家补贴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二)获得财政奖励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奖励标准,在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企业责任)
(一)企业是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三)企业应当诚实、守信。
如发现有骗取、套取安家补贴或财政奖励的,市协调办公室有权停止或收回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终止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
2019年03月22日 (地方法规)
成高管发〔2019〕4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推动成都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高新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重点企业(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以及部分骨干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聘用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中:
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70%,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骨干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