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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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要涉税事项申报指南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若有不清楚的事宜或政策发生变化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全省统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者965432航信咨询电话。

税收

事项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备案及相关报表填报要求

政策依据

查账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3+4”原则判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3”:

“业务相关原则”、“层层递进原则”、附表优先原则。

业务相关原则:

发生与表单填报内容有关的业务,即需要选填。

层层递进原则:

表单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即需要递进选填。

附表优先原则:

有附表的必须先行填报附表。

“4”:

“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经营情况”、“税收优惠”

会计核算:

A101010-A104000表A101010-A104000表按照会计口径数据填报。

A105000-A105120表按照发生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差异相关原则判断选填,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发生相关事项,不存在税会差异也要填报(会计支出即须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第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在全年每月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企业不填报该表。

经营情况:

A106000、A108000-A108030、A109000-A109010的选填按照经营情况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

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选填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发生境外业务选填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对应下层附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发生跨地区经营并进行税款分配选填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收优惠:

A107010-A107050表根据企业自身备案情况选填,主要特别注意几点:

一是按照优惠事项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二是“以表代备”,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主要有: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是注意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转让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政策,不能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四是注意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核定(定率)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申报表选择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A1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2015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注意“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特别注意填报时企业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进行判断勾选,对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号)、《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宜地税发〔2014〕32号)

政策性搬迁所得申报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如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申报

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购置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等是否做纳税调增。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职工薪酬支出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发生该项经费或进行纳税调整,可以通过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2行“其他”进行申报和调整。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年度汇算清缴时,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职工薪酬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请结合企业近六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填列。

填报技巧:

一是理清横向项目“前*年度”与该表第1列“年度”的对应关系;二是按年度从上向下顺着填,同一年度填报是从左往右顺着填;三是运用十字检验法检验是否填列错行错列,从行次看当某“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等于零时,同一行第5-10列不应该填列数字;从列次看当“前*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其同一列第1-6行不应填列数字。

特别注意事项:

1.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对应年度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2.企业按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本表“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时,注意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3.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年度汇算清缴网络申报中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自动从金税3期导入历年亏损数据,由于数据错误原因,会导致申报失败。

此时,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通过维护弥补亏损台帐进行纠正。

网报打开申报表时,系统询问“是否加载本地报表”时,点“否”即可。

如果还有问题,就打航信咨询电话96543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

企业清算期备案及申报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企业清算中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结清税款。

优惠备案新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

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其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均须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程序:

由纳税人按照所备案的优惠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栏中列明佐证资料名称,到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

相应佐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年度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时,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第2行。

网络申报和电子申报工具填报时,系统自动导入,不需手工录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大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4大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大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附列资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该表。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申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年度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时,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6行“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申报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填报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9行-第15行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申报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年度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时,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及申报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规定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年度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时,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4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及申报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年度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时,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4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政策及申报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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