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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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上海海关审单处,一、登记簿的使用范围企业:

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单位与登记簿的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商品:

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不得超出备案商品范围(相同品名、不同规格型号视为不同商品)。

二、相关报关单的填制“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按上海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指引要求填报;“数量及单位”在第三行填报备案计量单位及相应数量;(当备案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同时)“征免规定”填写“全免”;“备注”应填报“暂时进出口登记簿号”、“暂时进出口方式“(“先进后出”或“先出后进”),复运出进境报关单还应填报对应的原进出口报关单号;相同品名、不同规格型号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分商品项分别申报,不得合并申报。

三、登记簿的填制登记簿封面分“先进后出”和“先出后进”两类未加盖有审单处印章的登记簿无效,编号_(先_后_)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上海海关审单处印制二八年二月,登记簿首页填写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十位数编码、申请人、联系电话,并加盖企业公章。

公司:

(海关企业十位数编码:

)经审核,同意你司开展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经营业务,你司应严格遵守海关有关规定。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上海海关审单处(公司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登记簿“备案商品情况”页内登记“备案序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备案计量单位”、“折合重量(kg/pc)”及“备注”;,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编号:

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编号:

商品备案情况,组件信息为包装容器的组成,如果没有,可以不填,登记簿登记部分分左页和右页左页包括“备案序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案计量单位”、“申报日期”、“报关单编号及海关签章”、“备注”栏目。

右页为“核销情况”。

左页“备案序号”指包装容器的备案编号;“备案计量单位”指包装容器备案时的计量单位,该计量单位应与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中成交计量单位一致;“报关单编号及海关签章”填写报关单编号,申报地海关核对该票报关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海关验讫章;“备注”由海关对延期、办理进出口手续、登记内容变更等情况进行批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申报日期”根据报关单内容填写。

经海关签章确认的登记簿栏目内容,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登记内容,对因报关单撤销、修改情况确需变更登记内容的,企业应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同意后进行更正,由海关在更正内容上加盖验讫章,并在“备注”栏内批注变更原因。

右页企业应在核销用进出口报关单放行/结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

所填内容及格式为:

进出口报关单编号/数量/进出口申报日期,报关单之间以分号间隔。

核销完毕的,企业应在此栏内注明“已核销”字样。

四、企业核销企业应在进出口报关单放行/结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核销清单(电子表格,由审单处统一制发),“先进后出”和“先出后进”应分别登记,不得混合登记。

核销清单分“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进出口清单”、“核销情况”和“本次结余情况”三部分,

(一)暂时进出口报关单办结结关手续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单信息登记至核销清单;

(二)“序号”指按照时间排序的报关单顺序号(每一核销时间段从1开始编号),“核销情况”中报关单重复登记时应采用相同的序号;(三)“延期情况”填报“延期次数”+“延期核准期限”;(四)“不复运出进境情况”填报经海关核准不复运出进境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的申请批准日期+正式申报出进境报关单编号;(五)“备注”栏填报其他需向海关说明的情况,如超出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境的应予说明;,(六)“进/出口清单”中“申报数量”指进/出口报关单申报的商品数量,“未核销数量”指该票进出口报关单“申报数量”与对应核销情况中的报关单“核销数量”之差;(七)“核销情况”中“申报数量”指出进口报关单申报的商品数量,“核销数量”指该票出口报关单所核扣的“进/出口清单”中报关单商品数量,两者之差为“剩余数量”;(八)本次结余情况只需登记截至本次年审时尚未核销完毕的报关单情况(将核销清单中未核销完毕的报关单信息复制粘贴即可),相关栏目设置及填制要求同上。

报关单信息录入界面,报关单延期信息及不复运出境情况,报关单核销信息,五、登记簿的增、补发增发:

企业因进出口业务量增加等原因申请增发登记簿的,需向上海海关审单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增发;补发:

登记簿使用完毕的,可向上海海关审单处申请补发,企业应妥善保存旧登记簿,待年审时交由审单处收回。

六、登记簿管理的包装容器暂时进出口期限、延期及进出口申请登记簿管理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当在进出境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延期:

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上海海关审单处提出延期申请,按规定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并随附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登记簿管理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确需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上海海关审单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七、年审及核销使用登记簿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至上海海关审单处进行年审;年审提交的材料:

登记簿正本、加盖有使用单位公章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核销清单及电子文本、暂时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审单处对登记簿相关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登记簿正常核销的加盖“本登记簿已办结核销,各现场可继续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字样的印章;不符合审核要求的,加盖“本登记簿核销未通过,各现场一律暂停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字样的印章,该登记簿停止使用。

不符合审核要求的包括:

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登记顺序混乱、错漏登记、重复登记;登记字迹不端或企业擅自涂改;登记内容未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实际使用单位与申请单位不符;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审;超出备案商品范围使用;境外进入境内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作登记;其他违反使用须知的情况。

不符审核要求的处置:

对不符合上述管理要求的使用登记簿的企业,海关可视情况对其处以暂停3个月至取消登记簿使用资格,相关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7号规定逐批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八、登记簿注销及保证金退还企业申请停止使用登记簿的,应将所有使用登记簿管理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核销完毕后向上海海关审单处提交书面销案、退保申请及核销清单,并将所有登记簿交至审单处,经批准后,企业向浦江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九、违规处置对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包装容器(不论发现时相关货物是否已经出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海关将依法对相关货物进行全额征税,并按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相关货物仍应复运出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登记簿企业重新备案,登记簿的备案申请企业应备齐如下申请资料:

(一)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

(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三)企业书面申请(要求必须写明包装容器使用目的、境内外流转时间、包装容器的所有权相关情况、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四)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为加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备案商品情况(六)相关商品实物照片或图样。

四、登记簿的核准

(一)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海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登记簿的决定。

(二)企业在得到海关准予办理登记簿的批准后,应及时来领取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并凭以向浦江海关通关一科保证金窗口办理交纳保证金手续。

(三)浦江海关出具相关保证金收据后,企业凭收据、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带有浦江海关批注的复印件)和空白登记簿(可至南苏州路185号102室科思达预录入公司购买,登记簿首页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十位数编码)至审单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审单处对登记簿登记编号,加盖印章后交企业报关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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