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比较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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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比较与分析

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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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流动频繁,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已达2.6亿人,且大部分流动人口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登记时“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比较突出。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坚持以户籍所在地登记为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选民登记时,如果不能回原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民,在取得原工作地或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登记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登记。

由此可见,对“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相对比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要求更严格。

为了防止错登、重登、漏登,法律规定两者登记的选民名单均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

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是选举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环。

在这个环节上,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的做法主要有四个同。

候选人提名方式不同。

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产生,二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中召集全村选民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填写候选人提名票,填写候选人提名票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

选民在填写候选人提名票时,应当按职务提名,且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方式不同。

县乡人大代表提名的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一倍的,则应该将代表候选人交该选区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法定差额人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则是在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2人的数额,将得票多的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致使村民委员会的某项职务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选民进行第二轮提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不同。

为了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以便投票选举时做出选择,法律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要组织对候选人进行介绍。

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候选人介绍有三种方式,一是推荐者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选举委员在选民酝酿讨论候选人达程中,以适当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三是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工作中,要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推荐者介绍为辅,且介绍工作从初步候选人提名时开始,在选举日前停止。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则以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为主,且介绍的时间主要安排在选举日的选举大会上进行。

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时间长短不同。

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均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但县乡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要求在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而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五、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主要形式,也是整个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村委会选举在这一环节上的要求基本相同。

科学选择投票方式。

投票方式主要有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采用流动票箱投票三种。

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要求以设投票站为主,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村委会选举要求以召开选举大会为主,村民居住分散的,可以设投票站投票。

但不论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还是村委会选举,都将流动票箱投票作为一种辅助形式,限定只能是那些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采用。

这是因为流动票箱虽然使用方便,但由于其流动性的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出现舞弊行为,所以必须严格控制使用。

依法办理委托投票。

选举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在正常的情况下,选民一般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必须依法进行,应符合下面四个条件:

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

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传真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视为书面委托,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

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

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否则无效。

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认真做好投票工作。

投票前,要对选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制定选举办法、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印制选票、制作票箱等,并认真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注重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

投票时,要广泛动员选民参加投票,确保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努力提高参选率;严把选票发放关,防止错发、重发、漏发;周密做好选民写票服务工作,引导选民到秘密写票处写票,为不能自己写票的人员提供代写服务,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投票意愿;认真细致地唱票、计票,确保统计准确无误。

投票工作结束后,要对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建立相关档案。

依法确认选举结果。

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必须满足“一个有效两个过半”的条件,即票箱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小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有效;登记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重新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被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六、违法行为查处

选举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为了维护国家选举制度的法律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神圣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的真实性、公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宪法、刑法、选举法等均作出规定,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处理。

对于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公民可以向本级、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控告,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

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通过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唐咸富)

 

参考文献:

1.《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南》,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2011年2月,赣新出内准字第0007238号。

2.吴会清,《认真贯彻新修改的选举法扎实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2011年2月,赣新出内准字第0007244号。

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江西省民政厅编,2005年7月。

                                                                    

[1]本文所指的有关法律法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方面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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