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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

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注释:

一、除第六类注释一

(一)及下列各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制品的全部或部分由下列物品构成,均应归入本章:

(一)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

二、

(一)税号71.13、71.14及71.15不包括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小零件或小装饰品(例如,交织字母、套、圈、套环)的制品,上述注释一

(二)也不适用于这类制品*;

(二)税号71.16不包括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小零件或小装饰品的除外)的制品。

三、本章不包括:

(一)贵金属汞齐及胶态贵金属(税号28.43);

(二)第三十章的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牙科填料或其他货品;

(三)第三十二章的货品(例如,光瓷釉);

(四)载体催化剂(税号38.15);

(五)第四十二章注释二

(二)所述的税号42.02或42.03的物品;

(六)税号43.03或43.04的物品;

(七)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八)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鞋靴、帽类及其他物品;

(九)第六十六章的伞、手杖及其他物品;

(十)税号68.04或68.05及第八十二章含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或合成)粉末的研磨材料制品;第八十二章装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工作部件的器具;第十六类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然而,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及其零件,除未安装的唱针用已加工蓝宝石或钻石外(税号85.22),其余仍应归入本章;

(十一)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或第九十二章的物品(科学仪器、钟表及乐器);

(十二)武器及其零件(第九十三章);

(十三)第九十五章注释二所述物品;

(十四)根据第九十六章注释四应归入该章的物品;

(十五)雕塑品原件(税号97.03)、收藏品(税号97.05)或超过一百年的古物(税号97.06),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除外。

四、

(一)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

(二)所称“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钌。

(三)所称“宝石或半宝石”,不包括第九十六章注释二

(二)所述任何物质。

五、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及化合的),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本章的贵金属合金。

贵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

(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金合金;

(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注释五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或表面镀以贵金属的贱金属及非金属。

七、本协调制度所称“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贵金属的材料。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也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

八、除第六类注释一

(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号71.12规定的货品,应归入该税号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九、税号71.13所称“首饰”,是指:

(一)个人用小饰物(不论是否镶嵌宝石)(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

(二)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烟盒、粉盒、链袋、口香丸盒)。

十、税号71.14所称“金银器”,包括装饰品、餐具、梳妆用具、吸烟用具及类似的家庭、办公室或宗教用的其他物品。

十一、税号71.17所称“仿首饰”,是指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上述注释九

(一)所述的首饰(不包括税号96.06的钮扣及其他物品或税号96.15的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在本注释中划有黑线的条文属选择性规定。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7106.10、7108.11、7110.11、7110.21、7110.31及7110.41所称“粉末”,是指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0.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二、子目号7110.11及7110.19所称“铂”,可不受本章注释四

(二)的规定约束,不包括铱、锇、钯、铑及钌;

三、对于税号71.10项下的子目所列合金的归类,按其所含铂、铱、锇、钯、铑或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税号71.01至71.04的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其他宝石和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或成串的,以及税号71.05的在加工宝石过程中所产生的某些废料。

二、税号71.06至71.11的贵金属和包贵金属,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但未达到第三分章所述制品的加工程度,以及税号71.12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废碎料和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

根据本章注释四,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

必须注意,这里指的”铂”还包括铱、锇、钯、铑及钌。

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齐除外税号28.43)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按铂归类。

(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按金归类。

(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以上的其他合金,按银归类。

(四)含铂、金、银都低于2%的所有合金按贱金属归类(第十五类)。

根据本章注释六的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

(一)、

(二)、(三)款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也不包括表面镀以银、金、铂的贱金属或非金属。

根据本章注释七,所称“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

包贵金属的板、片、条等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用一层贵金属覆盖在基底金属的一面或双面并将两种金属“熔焊”在一起,然后加以滚轧。

包贵金属丝是将一条贱金属芯子插入到一个贵金属管子内并把两种金属加以“熔焊”,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也按包贵金属归类(例如,电气工业用的嵌有银条的铜板;嵌有金箔带或丝的所谓大马士革钢)。

切勿将本章所述的包贵金属与通过电解、蒸汽沉积、喷镀或用贵金属盐溶液浸渍等方法镀上贵金属的贱金属相混淆。

这些贱金属不论所镀贵金属多厚,都应按其底料金属归入有关章内。

本章也不包括:

1、胶态贵金属和贵金属汞齐(税号28.43)。

2、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铱192),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针状、线状或片状贵金属(税号28.44)。

3、专门配制作牙科填料用的合金(税号30.06)。

三、全部或部分用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物品(税号71.13至71.16)。

本组尤其包括珠宝首饰和金器、银器(参见税号71.13和71.14的注释),但不包括:

(一)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

(二)其所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部分仅作为小配件(例如,交织字母、圈、套环)的物品,但这些物品不得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用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把柄的厨房用刀、小折刀、雕刻刀、剃刀和其他刃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交织字母、圈、套环等仍归入第八十二章(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把柄的类似刃具则归入本章)。

同样,碗、瓶和其他瓷或玻璃餐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小配件或小装饰品(例如,套环),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或第七十章。

本组也不包括以贱金属或非金属为底料镀以贵金属的制品(包贵金属制品除外)。

四、本章注释十一所述的仿首饰(税号71.17)(参见有关注释),但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除外。

五、硬币(税号71.18),但收藏品除外(税号97.05)。

第一分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

71.01天然或养殖珍珠,不论是否加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天然或养殖珍珠,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

10—天然珍珠

—养殖珍珠:

21——未加工

22——已加工

归入本税号的珍珠与珍珠母一样,是由各种海水或淡水软体动物(特别是珍珠牡蛎和珍珠贻贝)的天然分泌物所形成。

珍珠表面闪闪发光,基本上由一层角质物(蜗壳蛋白)包裹的多层碳酸钙所构成。

碳酸盐层造成光干涉和光衍射,使珍珠具有特殊的光泽(“珠光”);蜗壳蛋白使珍珠具有半透明性或“晶莹透亮”。

珍珠通常为白色,但也可以制成暗色或着色(例如,灰、黑、紫、红、黄、绿或蓝色)。

珍珠通常为圆形,但有时为半圆形(钮扣珍珠)或不规则形状(巴罗克珍珠或疱状珍珠),珍珠有大有小,差异甚远。

珍珠母(税号05.08和96.01)的成分与珍珠极为相似,但通常呈薄片形。

本税号也包括养殖珍珠(即人工种养生产的珍珠)。

养殖时将一颗珍珠母小珠固定在一个从牡蛎套膜切下的囊中,然后将这个囊殖入另一只健康牡蛎的组织中。

经过数年养殖,那颗殖入的小珠就慢慢地被多层真珠层同心包裹。

养殖珍珠与真珍珠外观极为相似,但通过专门仪器(内窥镜)或X光检查,可将两者加以鉴别。

本税号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不论其是未经加工,即采集和仅经清洗的(例如,用盐和水清洗),或经过加工,即磨掉瑕疵、钻孔或锯切(例如,将珠锯成一半或四分之三)。

本税号的珍珠可暂时穿成珠串,以便运输。

已经镶嵌或分级后制成珠串的珍珠不归入本税号(酌情归入税号71.13、71.14或71.16)。

必须注意,天然或养殖珍珠不归入第九十七章(收藏品、古物等)而仍应归入本章。

本税号不包括:

(一)仿珍珠(塑料制的归入税号39.26;玻璃制的归入税号70.18;蜡制的归入税号96.02)。

(二)未加工或简单整理的珍珠母(税号05.08),已加工的珍珠母(税号96.01)。

71.02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

10—未分级

—工业用:

21——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29——其他

—非工业用:

31——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39——其他

钻石是碳的结晶同素异形体,纯者折射率和色散率极高,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矿物质中最硬的一种。

由于具有这些特性,钻石多用来制作装饰品,也用于工业(特别是用于拉丝)。

本税号包括未加工钻石和已加工钻石,例如,劈解、锯切、粗磨、刻面、打磨、抛光、钻孔、雕刻(包括浮雕和凹雕)、制成一对,但未镶嵌。

本税号不包括:

(一)已加工但未装配的钻石唱针(税号85.22)。

(二)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或第九十章所列其他物品零件的钻石(第九十章)。

子目注释:

子目号7102.10

钻石在分为“工业”或“非工业”用之前,先由钻石专家根据技术标准将其挑选分级。

技术标准包括钻石的大小和晶体的切割适应性。

同时还考虑其透明度、光泽度、颜色和晶体的纯度。

本子目还包括大量未经专家检验鉴别的钻石。

子目号7102.21及7102.29

这些子目包括下列天然钻石:

一、由于其本身的特征,一般不能用于制作珠宝首饰或金器、银器的透明钻石(有时称作圆粒金刚石)。

二、比透明钻石更硬的黑钻石,又称碳金刚石。

三、通常不适于切割的不透明钻石和其他钻石(包括加工钻石时产生的废料)。

这些钻石一般用于制作刀具(钻石切割刀具、钻孔刀具),或装在机器附件或机器上。

子目号7102.21包括:

(一)天然钻石,即从母岩中通过沉积或提取获得并经过分拣的钻石。

(二)钻石仅经简单锯开(例如,锯成细条状)、劈开(沿钻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或粗制(即仅制成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暂时形状)。

也可将条状钻石切成圆盘形、长方形、六角形或八角形,只要其所有表面及脊角粗糙、无光泽及未磨光的。

(三)破碎或压碎的钻石。

子目号7102.31及7102.39

这些子目包括由于其特征(颜色、光泽度、透明度),适于制作珠宝首饰、金器或银器的天然钻石。

子目号7102.21及7102.29注释的最后一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子目号7102.31。

子目号7102.39包括已磨光或已钻孔的钻石、已雕刻的钻石(含浮雕及凹雕)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钻石。

71.03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不论是否加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未分级的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

10—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

—经其他加工:

91——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

99——其他

由于其色泽艳丽、结构稳定,也常因其产量稀少,这些通常为晶体结构的石头被首饰匠、金匠和银匠用于制作装饰品。

有的由于其硬度或其他特性,还用于制钟、表或刀具或作其他工业用途(例如,红宝石、蓝宝石、玛瑙、压电石英)。

税号71.02注释的第二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即使未镶嵌的下列各种宝石:

(一)已加工但未装配的蓝宝石唱针(税号85.22)。

(二)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钟表或第九十章或九十一章其他物品零件的宝石;石英光学元件(税号90.01或90.02)。

因此,本税号的宝石主要是用于装嵌在首饰、金器或银器上,但本税号也包括未经装配的税号82.01至82.06所列工具用的宝石或第十六类所列机器等用的宝石(例如,用于高频设备的压电石英等)。

本税号不包括已成为制成品的宝石,例如,玛瑙杵和臼、玛瑙十字架和环、石榴石无柄杯和有柄杯、玉石小雕像和装饰品、玛瑙或缟玛瑙烟灰缸和镇纸、钓鱼杆环等;这些物品一般都归入税号71.16

为了方便运输,本税号的宝石可串在一起,但是这种方法只是临时性的,而且宝石还未分级,也不适于直接用作首饰。

根据本章注释一的规定,不归入其他税号的已镶嵌宝石或半宝石应归入税号71.13、71.14或71.16(参见有关注释)。

本章附录列有归入本税号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

当然,本税号仅限于其质量可用于首饰的各类石料。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尽管某些石料属于上述矿物种类,但它们不是宝石,或其质量不适用于首饰、金器或银器;这些石料应归入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或第六十八章。

(二)冻石(未加工的归入税号25.26;已加工的归入税号68.02)。

(三)黑玉(未加工的归入税号25.30;已加工的归入税号96.02)。

(四)用玻璃制的仿宝石或仿半宝石(税号70.18)。

子目注释:

子目号7103.10

本子目包括仅经简单据开(例如,锯成细条状)、劈开(沿宝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或粗制(即仅制成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暂时形状)。

也可将条状宝石切成圆盘形、长方形、六角形或八角形,只要其所有表面及脊角粗糙、无光泽及未磨光的。

子目号7103.91及7103.99

子目号7102.31及7102.39注释的第三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这些子目。

71.04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不论是否加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的;未分级的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

10—压电石英

20—其他,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

90—其他

本税号的宝石与前两个税号的天然宝石或半宝石具有同样的用途。

一、合成的宝石及半宝石。

这些用化工方法制成的宝石有以下特点:

──具有与天然宝石基本相同的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例如,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工业用钻石、压电石英);或

──由于其色泽艳丽、结构稳定及其硬度而被首饰匠、金匠和银匠用以替代天然宝石或半宝石使用,即使它们未具有与相应天然宝石或半宝石相同的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

例如,钇铝石榴石及合成的氧化锆立方体,两者均用作仿钻石。

未加工前,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的外形为圆柱形或梨状珠粒形,人们称之为“梨晶”;它们通常纵向劈开或锯成圆片。

二、再造的宝石及半宝石可通过多种人工加工方法制得,例如,将天然宝石或半宝石的碎屑(通常已碎成粉末)加以粘聚、压制或熔融(一般要借助于喷焊器)制得。

合成和再造宝石一般通过显微镜检查(最好在非空气的介质中进行),可以发现其中有小气泡和条痕,从而与天然宝石加以鉴别。

税号71.02及71.03的注释,特别是关于宝石加工范围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税号。

合成或再造宝石不应与税号70.18的玻璃仿宝石或半宝石相混淆(参见相应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号7104.10

压电石英具有如下特性:

当施以机械压力时,可产生电荷,其强度随所受压力变化而变化:

相反,当受到电势差影响时则可转换成机械压力。

由于具备上述特性,压电石英在电力设备工业中具有广泛用途:

用于制造麦克风、扬声器、超声波发射或接收设备、固定频率振荡仪器等。

归入本子目的压电石英一般呈薄片、板、棒等形状,可利用精密切割设备沿电轴线切锯合成石英制得。

子目号7104.20

子目号7103.10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本子目。

子目号7104.90

子目号7102.31及7102.39注释的第三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本子目。

71.05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粉末:

10—钻石的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将前三个税号所列宝石进行打磨、抛光等加工所得的粉末,其中大多数是钻石和石榴石粉末。

天然钻石粉末主要是将“圆粒金刚石”(工业级金刚砂)压碎制得。

合成钻石粉末一般是将石墨通过高温高压处理直接制得。

这些粉末与税号71.02和71.04的钻石不同,在实际使用时由于其颗粒太小,不能单独镶嵌,通常用作研磨料。

其粒度一般不超过1000微米,粒度的测定多用筛析法,而不是逐粒测量。

粉末的粒度在很大程度上与宝石、半宝石的粒度有交叉,但宝石、半宝石是通过计点颗数来确定其质量的,而粉末则是以重量计量的。

金刚石粉末用于制造砂轮、抛光轮、刀具、抛光膏等。

石榴石粉末主要用于研磨光学透镜,也用作制砂纸或砂布的研磨料。

本税号不包括人造刚玉粉末(税号28.18)。

第二分章贵金属及包贵金属

71.06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10—银粉

—其他:

91——未锻造

92——半制成

本税号包括各种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未状的银、银合金(参见本章总注释关于合金的规定)、镀金的银、镀铂的银,但本税号不包括包其他贵金属的银。

银是白色金属,不受大气侵蚀,但会在大气中失去光泽;它是最好的热导体和电导体,延展性和可锻性仅次于金。

纯银非常软,因此常与其他金属熔合成为合金。

非合金银广泛用于电气方面(触点、保险丝等),用于化学工业、食品工业或外科的某些器具,也用作电镀金属。

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参见以上本章总注释),归入本税号的银合金包括:

一、银铜合金。

这类合金大多用于制造硬币和金银器皿;有时也用于制造电触点。

二、银铜镉合金、银铜钛合金及银铟合金,均用于制造金银器皿。

三、银铜锌合金,有时也含镉、锡或磷,用作焊料。

四、银锑锡铅减磨合金、银铜铅减磨合金、银镐减磨合金和银铊减磨合金。

五、烧结的银钨合金、银钼合金、银镍合金和银铁合金,均用于制造电触点。

本税号包括下列形状的银和银合金:

(一)粉末,一般为极细的粉末,通过各种机械或化学方法制得。

用于冶金、制造电子工业用的喷镀金属制剂及导电胶泥。

本税号不包括作为颜料、涂料或类似品的粉末或粉片(例如,与其他色料配制而成或混入胶粘剂或溶剂中制成液态或糊状悬浮体);这些货品归入税号32.06、32.07(陶瓷或玻璃工业用的液体光瓷及类似化合物)、32.08至32.10、32.12或32.13。

(二)未锻造的银块、银粒、银锭、银铸条、小银球等,包括从脉石中选出的团块状或晶体状等的天然银。

(三)银条、银棒、银型材、银丝、银板、银片及银带。

通常通过轧制或拉制而成;也可将银片切成窄带和圆片等。

本税号包括未与纺织纱线(第十一类)一并纺制或用其他方法组合的用于纺织工业的银线。

但用于外科缝合的极细的无菌银丝应归入税号30.06。

本税号还包括以“碳”作底料的含银金属石墨块、板、条、棒等(参见税号38.01的注释)。

(四)银管(包括盘管),未制成有特定用途的制品的(例如,化学设备的零件)。

(五)银箔(包银用),通常是通过捶打用金箔肠衣隔层的薄银片制得。

这种银箔一般是包装成书页状,并可用纸、塑料等作背衬。

但本税号不包括由明胶、胶水或其他粘合剂粘结银粉所形成的或由沉淀在纸、塑料或其他衬背上的银所构成的压印箔(又称烫银箔)(税号32.12)。

(六)银绣边、银晶片、银切片。

银绣边是用于刺绣和饰边的银丝小纱线。

银晶片和切片是切割成几何图形(圆形、星形等)的小银片,中间通常穿孔,与银绣边用途相同。

本税号不包括归入本章第三分章的首饰坯件状的浇铸品、烧结品、锻制品、压制品等(例如,镶嵌底座、戒指坯件、徽章、花及塑像)。

71.07以贱金属为底的包银材料

包贵金属(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的定义,参见本章的注释七及总注释。

锡、镍、锌,特别是铜的合金有时用银包裹。

非合金的铜和钢有时也包银。

包银材料用于制造银器(餐具、室内装饰用品等),也用于制造化学或食品工业用的管子、容器和器械。

归入本税号的包银贱金属通常制成棒、杆、型材、丝、板、片、带、管等形状。

总之,税号71.06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包银贱金属。

71.08金(包括镀铂的金),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非货币用:

11——金粉

12——其他未锻造形状

13——其他半制成形状

20—货币用

本税号包括各种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的金或金合金(参见本章总注释)以及镀铂的金,但本税号不包括包其他贵金属的金。

金具有一种特有的黄色,即使在高温下也不会氧化,对绝大多数试剂,包括酸,有明显的耐化学性(王水却可浸蚀它)。

它是仅次于银和铜的热和电的优良导体。

在所有金属中,它的延展性与可锻性最好,但是非常软,因此除用于电镀或电解淀积以外,极少使用非合金态的金。

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参见总注释),归入本税号的金合金包括:

一、金银合金,根据所含金银的比例不同,颜色从黄到绿到白不等。

它们用于制首饰,也用于制电触头和具有高熔点的特殊焊料。

二、金铜合金,用于制硬币、首饰,金器或电触头。

三、金银铜合金,主要用于首饰、金器、牙科用合金或焊料。

这种合金可含锌或镉,也用作焊料。

主要含有银和铜,名为“金银块”或“金银锭”的合金,如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的,应归入本税号,它是从某种含铜的黄铁矿中或将加工泡铜所剩的残渣加以精炼,分离出有关金属制得。

四、金铜镍合金,有时加有锌和镁,生产出一系列合金(称为“白金”,在某些国家又称为“灰金”),常作为铂的代用品。

其他“白金”含钯量在2%及以上,因此不能归入本税号(税号71.10)。

五、金镍合金,用于制造电触头。

本税号包括的金和金合金与上述银的形状相同,因此税号71.06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金及金合金。

子目注释:

子目号7108.20

本子目包括国家或国际金融机构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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