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建军、黄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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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建军、黄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6
【案件字号】(2022)粤03民辖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冰羚
【审理法官】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翁建军;黄少华;汪乾荣
【当事人】翁建军黄少华汪乾荣
【当事人-个人】翁建军黄少华汪乾荣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翁建军;黄少华
【被告】汪乾荣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需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落款处载明签订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0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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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建军、黄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民辖终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翁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
黄少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汪乾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建军、黄少华因与被上诉人汪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9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需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落款处载明签订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柯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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