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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06,不定,8):

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的功能(08,不定,10)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07,简答,1):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

  概念,其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

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05,不定,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08,判断,1):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

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的还跨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

  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四章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05,名解,2):

法律价值不是一个类似“法律规则”、“法律行为”那样的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

只有当法律符合或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那个城价关系,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法的形式价值。

第三,发的评价标准。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04,论述,2):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第三,维护经济秩序。

第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08,论述,2)(07,简答,2):

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的主要方式是:

首先,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

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机会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紧密联系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正义。

对正义的这种保障方式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

其次,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

一方面,通过对违法矫正和回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予以认可,从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对正义的这两种保障方式是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

最后,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以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管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贯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确定的指引:

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07,判断,1)

  法律的规范作用分类;个别性指引;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判例法(04,名解,5):

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

  遵循先例原则(06,名解,3):

遵循先例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同时又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03,判断,1):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

其他渊源:

习惯;政策;司法解释。

  法的溯及力(03,名解,1):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法的等级效力应遵循的原则(05,简答,4):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终止(07,不定,9):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的消灭效力。

它一般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

明示废止是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在使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使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加以解决,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法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法的解释方法(03,填空,1):

法律的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

实质推理又称辨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08,填空,1)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05,简答,5):

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

这种推理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我们称之为权利推理。

首先,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

其次,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再次,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最后,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

  法律推理的种类;分析推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07,名解,1):

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08,名解,1):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宪法监督(05,名解,2):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法对社会生产力的关系(03,论述,1):

(1)生产力对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生产力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

生产力通过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间接地对法的性质和根本内容发生作用。

生产力的状况直接决定法的调整内容。

(2)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应当和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应当表达人民的利益,而人民的利益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也表现在两个方面:

通过对生产关系的作用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06,论述,2):

(1)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

科学技术发展对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立法的内容;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表达形式;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善了法律适用的条件。

(2)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发展作用。

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可概为以下几点:

组织、管理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

法律对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的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

确认科技发展的地位和战略;组织人力物力投入科技发展事业;规范科研活动,鼓励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的运用,防范科技发展的消极后果。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06,不定,10)(05,不定,19):

(1)区别:

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已经存在了。

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

具体内容不同,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

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实施依*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国家强制力。

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

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

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

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调整思想的问题。

(2)法与道德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

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

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关系点的具体表现。

  第十四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06,不定,9)(04,判断,2):

(1)所谓法治,最基本的特征是法律能够约束国家权力。

即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高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律能支配权力。

“法律就是国王”。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力支配法律。

“国王就是法律”。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

(2)“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有法则治,无法则乱,是不证自明的规律。

纵观当今世界,法治国家不断增多,人治国家不断减少,人类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

(3)依法治国将是中国走向辉煌。

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的根本标志。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08,简答,5):

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两类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

  诚实信用原则(05,名解,5):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

  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04,名解,4):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08,判断,6)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应按如下顺序确定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08,不定,20)(03,判断,7)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06,判断,7)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03,填空,5)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03,填空,6)

  第三章法人

  法人(04,名解,4):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

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08,不定,21)

  企业法人有限责任(08,名解,5):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

  其主要特征在于:

首先,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

其次,法人以自己的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那么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当属行政处罚范畴。

(06,判断,6)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06,填空,6):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03,判断,6):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章代理

  复代理(06,名解,5):

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之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之名义,所选任本人之代理,其行为称为复任行为,亦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次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03,判断,5)

  第七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定原则(05,论述,2):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包含如下内容:

一,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种类不是物权。

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

三,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物权的公示方面。

  第八章所有权

  善意取得(03,名解,3):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08,填空,6)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来划分。

而不是按照50%的份额即按分共有来划分。

(07,判断,8)

  《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07,不定,20):

我国物权法上,相邻关系包括如下5类:

一,因排水、用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二、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五,因不可量物排放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7,名解,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九章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07,判断,7):

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是一种用益物权。

  第十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种类(04,不定,5):

担保物权包括三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十一章债的一般原理

  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条件(08,简答,4):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人的变更。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才能生效:

第一,需有有效债权的存在;第二,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第三,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第四,法律规定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具有特别要式程序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仍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或履行特别要式手续。

  第十二章合同法总论

  《担保法》第8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08,判断,7)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06,判断,8)(05,判断,9)

  《合同法》第75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03,填空,7)

  第十三章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规定,租赁要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04,填空,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03,简答,3):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

  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特征(07,论述,2):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第十五章著作权法

  邻接权(06,不定,12):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

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

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职务作品及其归属(06,简答,5):

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有权禁止作者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05,不定,22):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六章专利法

  专利权的期限(03,单,13):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

  第十七章商标权

  我国对商标原则上采取自愿注册制度,商标不注册也可以合法适用,但是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05,填空,6)

  商标权的内容(04,不定,10):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

(1)使用权

(2)禁止权3)转让权(4)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章继承和继承法概述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03,多选,24)包括: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第二十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04,简答,5):

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

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的原则事由(06,不定,13)包括: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05,不定,21)(9)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五章诉讼时效

  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05,不定,17):

时效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二,该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时间;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及其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06,简答,4)在于: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二,依据的事由不同;三,产生的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适用于“20”年最长保护期限。

(03,单,12)

诉讼时效为1年的有(03,多选,25):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07,判断,3)

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

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

(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

宪法结构(04,名解,2):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05,判断,10)

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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