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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224621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

ZJM-022-4621-2020

 

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

 

2020-08-28发布2020-08-28实施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前言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

 

0引言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

(以下简称SPD)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间接雷电和直接雷电效应或其它瞬态过电压的户内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

(英文缩写为“SPD”)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本细则所适用的SPD至少包含一个用来限制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非线性的元件,SPD被组装后连接到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有效值)、频率为50/60Hz的电路和设备。

 

2.认证依据

DB33/T944.1—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

通用要求DB33/T944.2—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

管理要求

T/ZZB1584—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

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试验类别(如I类/II类/III类)与脱离器工作模式均相同的SPD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生产者或生产场所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试验类别不同,或者试验类别相同但脱离器工作模式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1.1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

 

4.1.2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产品检验

 

4.2.1样品要求

初次认证时,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样品用于检验。

当认证单元仅包含一个型号的产品时,样品数量依据4.2.2中表1的规定和试验覆盖情况确定。

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进行检验,送样数量依据4.2.2中表1的规定和试验覆盖情况确定,同时提供必要数量的备样;其他型号根据与代表性型号之间的差异进行增补检验,送样数量由认证机构根据需增补的检验项目情况确定。

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验。

样品由认证机构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现场抽取。

应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或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检验可以抽取不同型号的样品。

 

4.2.2检验方案

初次申请认证时按T/ZZB1584—2020《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的要求完成第8章中所有项目的检验。

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1584—2020《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表1依据T/ZZB1584—2020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检测项目/试验情况及样品数量

试验

系列

试验项目(T/ZZB1584—2020中项

目条款号/试验方法条款号)

试验情况补充说明

样品数量

1

外观要求(8.1/9.1)

标识和标志(8.2/9.2)

接线端子和连(8.3.1/8.4/9.3.1)防直接接触试验(对易触及型SPD)(8.6.2/9.6.1)

待机功耗和残流(8.6.4/8.6.5/9.6.3/9.6.4)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3只

2

电压保护水平(8.3.2/9.3.2)

对Iimp/In/Uoc/Uc或Up中任一

参数不同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2

3

动作负载试验

(8.3.6/9.3.7/9.3.8.2;

I类试验:

对每一Iimp中Uc最大

*1

和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II类试验:

对每一Imax中Uc最

*1

大和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III类试验:

对每一Uoc中Uc最

*1

大和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

8.3.3/8.3.4/9.3.7/9.3.8.2;

8.3.5/9.3.7/9.3.8.2)

4

I级和II级总放电电流(8.6.7)

适用时,按GB18802.1-2011中

6.5.6的要求及7.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每种规格3只

*2

5

热稳定(8.3.7/9.3.8.3/9.3.8.4)

同一型号有三相和单相产品

时,可仅测试单项产品

每种规格3只

*2

6

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试验

(8.3.7/8.3.11/9.3.12)

对每一种SPD脱扣器(内置或外

置)和相应预期短路电流的组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6

合进行测试

只短路处理样品。

另外每种规格额外增加

3只未经短路处理样品。

*2

7

TOV试验

(8.3.7/8.6.6/9.6.5/9.6.7)

I类试验:

对每一Iimp中Uc最小

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

(8.3.7/8.6.6/9.6.5/9.6.6)

II类试验:

对每一Imax中Uc最

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III类试验:

对每一Uoc中Uc最

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8

机械强度(8.4/8.6.2/9.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试验需选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介电强度(8.3.10/9.3.11)

取限压元件体积最大的产品或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

环境/IP代码(8.5/9.5)

对试验结构最不利的产品进行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测试

(8.3.8/9.3.9)

阻燃要求(8.6.3/9.6.2)

耐电痕化(8.3.9/9.3.10)

*2

9

二端口SPD及输入/输出端分开的

一端口SPD的附加试验(8.7/9.7)

按GB/T18802.1-2011中6.6的

要求及7.8规定的方法进行

电压降百分比

(GB18802.1-20116.6.1/7.8.1)

对每一种Uc和额定负载电流的

组合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额定负载电流

(GB18802.1-20116.6.2/7.8.2)

对每一种额定负载电流的产品

进行测试

使用测量电压降百分比

的样品

试验

系列

试验项目(T/ZZB1584—2020中项

目条款号/试验方法条款号)

试验情况补充说明

样品数量

负载侧电涌耐受能力(如适用)

(GB18802.1-20116.6.3/7.8.4)

I类试验:

对每一Iimp中Uc最大

*1

和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II类试验:

对每一Imax中Uc最

*1

大和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III类试验:

对每一Uoc中Uc最

*1

大和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过载特性(如适用)

(GB18802.1-20116.6.4/7.8.5)

对每一种最大过电流保护额定

值或额定负载电流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2

负载侧短路耐受能力(如适用)

(GB18802.1-20116.2.7/7.8.3)

对每一种SPD脱扣器(内置或外

置)和相应预期短路电流的组合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6只

10

状态指示器动作(8.3.12/9.3.13)

分开电路之间的隔离(8.3.13/9.3.14)

按GB/T18802.1-2011中6.2.12

及6.2.13的要求进行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

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1:

当同一Iimp/Imax/Uoc下,Uc的档数大于等于5时,应增加中间规格试验。

*2:

当制造商制定了电涌保护器的外部脱离器时,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满足要求的外部脱离器。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初次认证时,当检验结果出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认证委托人可以对产品进行整改后重新送样,由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原检验结果可能受整改影响的项目重新进行检验,直至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

但整改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监督检验结果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见4.5.2.2)。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得到认证机构或检验机构通知的十五日内,向认证机

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T/ZZB1584—2020《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SPD)》标准要求的程度。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认证申请资料、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信息的一致性;

b)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标识、符号、关键结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包括型号规格及制造商信息)等与认证申请资料、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信息的一致性。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4.3.3审查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时间、频次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2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

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5.3监督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4.6证书到期再认证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认证证书和标志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

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1.2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

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

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5.2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标志的误用。

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6.认证收费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附录1产品描述

低压配电用电涌保护器(SPD)产品描述一.认证单元名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1.型号:

2.产品结构形式、参数相关信息

2.1结构概要说明:

范例:

该产品为一体式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不包括任何可更换元件。

其限压功能元件由两片TVA34681型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器并联组成。

每片压敏电阻器上都有一个独立脱离器,脱离器的工作原理为热脱扣,该功能通过低温焊接点熔化后脱离器金属杆利用自身弹力动作来实现。

当脱离器动作后,电涌保护器正面的透明视窗内将显示红色指示。

2.2SPD的分类:

a)SPD的端口数:

☐一端口;☐二端口

b)SPD的设计类型:

☐电压限制型;☐电压开关型;☐复合型

c)SPD的试验类别:

☐I类试验;☐II类试验;☐III类试验

d)SPD的使用地点:

☐户内;☐户外

e)SPD的易触及性:

☐易触及的;☐不易触及的

f)SPD的安装方式:

☐固定的;☐移动的

g)SPD的过电流保护:

☐有;☐无

2.3分项目参数

1)额定工作电压U0:

2)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

3)每种保护模式的试验类别和放电参数:

☐I类试验(T1)Iimp:

☐II类试验(T2)Imax:

☐III类试验(T3)Uoc:

4)I类和II类的标称放电电流In:

5)电压保护水平Up:

6)

短路电流耐受能力:

7)电流类型:

8)

相数:

9)IP防护等级:

10)额定断开续流值:

11)

额定负载电流:

12)负载侧电涌耐受能力:

13)

电压降:

14)使用模式:

15)暂态过电压(TOV)特性:

☐TOV故障模式;☐TOV耐受特性

16)

温度范围:

17)脱离动作指示(如果有的话):

18)

外部SPD脱离器的技术要求:

2.4主要参数附表(请同时使用表格形式表示,多余表格删除)

I类试验(T1):

型号

保护模式

Iimp(kA)

In(kA)

Uc(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

4P或3P+N

II类试验(T2):

型号

保护模式

Imax(kA)

In(kA)

Uc(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

4P或3P+N

III类试验(T3):

型号

保护模式

Uoc(kV)

Uc(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

4P或3P+N

 

3.单元覆盖多个型号时,各型号之间的差异性说明

 

二.关键材料/部件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名称

型号

1

外壳

2

接线端子

3

限压元件

4

热熔断器

5

脱离器中易熔金属

6

脱离杆

注:

当安全件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不限于一个制造商、一个型号以及一套技术参数时,

应当重复测试所有相关项目。

三.随附材料:

产品外形图、零部件图纸、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

 

四.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行变更(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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