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表工业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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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表工业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表

南山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汽修行业)安全评估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结论

一、安全管理

1

持有有效的证照,并不超出生产、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2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维修等人员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第4条、GB/T16739.2-2004第5.1.1条)

3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5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企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6、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3、重点部位、重点操作岗位的安全操作制度;

14、企业应急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易制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7、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第6条、

GB/T16739.2-2004第4条)

《南山区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深南安(2010)7号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9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11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建立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第6.6.1条

13

对员工应进行应急培训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第6.6.3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

16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2条

1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

二、生产车间

18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4.1.4条

19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1.7条

20

厂房与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

21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条

22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

23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9条

24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3.8条

25

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条

26

消防车道:

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3.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4.3条

27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

2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

29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30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2条

31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4.8条

32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0条

3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34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由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4.1条

35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1条

36

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

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7.4条

37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4条

38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2条

39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

40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6.3条

4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踢脚板。

栏杆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42

低压配电线路和生产设备应按规定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43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5条

44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8条

45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痤)内将保护接地级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16条

4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的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5.2条

47

在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5.15条

4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49

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50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5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52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

5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

每个检测器的有效检测距离,在室内不宜大于7.5m,在室外不宜大于15m。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6503-2000第3.2条

5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符合本规程使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测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3条

55

汽车喷烤漆房

喷烤漆房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或有关证明其质量的认证性文件。

《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第6.1条

56

送风系统的电机内置时,应选用防爆型。

排风系统不得采用轴流式风机,驱动电机应外置。

进风口应装有防鸟网。

《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第6.3条

57

不得采用完全循环加热方式,气体循环量应不超过总进气量的50%,使作业区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集聚;烘干作业时,加热装置外墙板表面温升不超过20℃。

《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第6.5条

58

作业区照明应选用安装在密封罩壳内的荧光灯;作业区照明电路应选用耐高温导线,导线应装在绝缘护套(管)内并固定;照明电路应采用单独的断路器或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不得借用其他电路的保护器件;照明灯具箱的玻璃应防爆。

《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第6.6条

59

温控系统应具有超温报警保护功能,超温时,系统能自动关闭加热装置并报警;送风系统应与加热系统连锁,送、排风系统未启动时,加热装置启动开关无效;系统应有接地装置和接地标志,喷烤漆房安装时应接地。

《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第6.7条

60

房体材料和空气净化材料均应阻燃;喷烤漆房应设有安全门,安全门应有泄压功能;喷烤漆房应有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养的文字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安装;所有电缆线及照明线路均应加装绝缘套管并固定。

《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第6.8条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

6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9条

62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条

63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5条

64

仓库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65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包装有明显的标志,安全标签应符合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6条

66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条

67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1条

68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2条

69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1条

70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7.3条

71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7条

7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2条

73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3.2条

74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1条

75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3条

76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77

涂漆作业场所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一个班的用量。

存放涂料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1.2条

78

调配涂料一般应在调漆室内进行。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2.1条

79

易燃液体的搅拌、混合、调合设备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应连接在一起并接地;如果设备有绝缘内衬,可用内部接地措施促使电荷泄漏。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第5.8.1条

80

使用溶剂型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现场配置,但调配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2.3条

81

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和物料输送系统等在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专人监管并配备灭火设施。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9.4条

82

原料和产品是否设置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83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第7.5条。

84

氧气瓶等应设置防止倾倒措施。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5条。

四、公用工程

85

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

门不得锁闭。

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圈占和遮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86

防火门应有自闭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5.2条

87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88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

89

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防毒面具等)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第十六条

90

室内消防栓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水带、水枪齐备,标识清晰。

《消防法》第十六条

9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

9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3条

93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

94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

95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有安全标志。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7.1条

96

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设置安全标志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率6.7.1条

97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3条

98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4条

99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4条

100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2条

10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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