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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一、转让定价基本原理

1.什么是转让定价

假设某集团有A、B两个公司,A公司在境内,适用税率是25%;B公司在境外,适用税率是15%。

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价格由集团统一控制,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价格可以人为控制,即为转移定价。

A公司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在境外以200美元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在整个交付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是集团内部的交易,B公司和第三方客户是集团外部的交易,集团总共取得的收入是200美元,此时就会涉及A公司和B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问题。

如果A公司生产产品的成本为80美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的前提下,集团总共取得的利润是120美元(200美元-80美元=120美元)。

鉴于利润是固定的,而集团内的各个实体(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税负差,该集团制订出三个利润分配方案,如图1所示:

图1 三个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一,交易定价为10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00美元。

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是20美元(100美元-80美元=2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100美元(200美元-100美元=10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0美元(20美元×25%+100美元×15%=20美元)。

方案二,交易定价为12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20美元。

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40美元(120美元-80美元=40美元),B公司的利润为80美元(200美元-120美元=8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2美元(40美元×25%+80美元×15%=22美元)。

方案三,交易定价为15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50美元。

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70美元(150美元-80美元=7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50美元(200美元-150美元=5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5美元(70美元×25%+50美元×15%=25美元)。

综观三种方案,之所以出现上述税负差异,就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交易定价的变化。

对于集团来说,采用方案一获得的利润最高,采用方案三的利润最低,所以其很自然地会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一。

也就是说,企业通过人为控制交易定价,导致利润在A公司和B公式之间进行转移。

一旦企业出现这样的行为,中国的税务机关就会进行关注,甚至进行检查,对企业实行反避税措施。

由此可以得出,所谓转让定价,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人为地操纵定价,导致利润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人为的变化和分割等。

2.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的定义是中性的,无所谓违法或者合法。

就像菜刀只是一个工具,可能被用在有益方面(如炒菜、做饭),也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无法直接定义为有益厨具还是犯罪工具。

转让定价也是一样,企业定出交易价格后,税务机关可能站在自身角度进行重新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重新调整企业的纳税行为,这被称为“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主要涉及两个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国税总局调整转让定价的依据。

 

图2 独立交易原则

 

如图2所示,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税负最小化,集团会让A公司以低价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使相对多的税收留在B公司所在的国家,减少A公司的税收负担;而从中国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当然希望A公司可以获得更多利润,即A公司以高价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进而在中国缴纳较多的税收。

企业的想法和税务机关的想法就像一个天平的两方,此消彼长,不断博弈,最终取得平衡的尺子就是独立交易的原则。

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出发,独立交易原则指的是没有关联交易的各方(独立三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各个成员国发布了一个转让定价方面的指南,即《OECD转让定价指南》,其中提到了公平交易原则:

如果两个企业在其交易或者财务关系中设定的条件与独立企业间可能设定的条件不同,且在不存在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获得的利润,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而没有获得,那么可以将利润包含在该企业的利润之中,并相应予以征税。

即如果两个有关联交易的企业不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税务机关有权将被转移出去的利润拉回来,计算到本企业中,并予以征税。

 

虽然表述不同,但独立交易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都强调了三个方面:

第一,公平成交价格;第二,营业常规;第三,没有关联交易的各方所能承受的条件。

也就是说,独立交易、公平价格和营业常规是独立交易原则的三个核心点。

3.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的关系。

在中国所得税法中,为判定关联关系,定义了八条标准:

股份控制。

指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的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且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借贷资金控制。

指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者一方的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所担保。

税务机关之所以一再强调借贷资金的关系,原因有两个:

第一,只要控制了对方25%股份,不论是直接的和间接的,都理解为能够对对方的经营和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二,借贷资金指的是一个企业从资金上能够控制另外一个企业,或者是说两个企业之间由于存在着某种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的关联的关系,导致其中一方愿意为另一方提供50%以上的资金或者担保10%以上的资金。

从这两个比例上来看,都能引申出两个企业的关系不一般。

 

要点提示

关联关系判定的标准:

①股份控制;

②借贷资金控制;

③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④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⑤特许经营控制;

⑥购销活动控制;

⑦劳务活动控制;

⑧其他实质控制。

 

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指一方以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之所以做如此判定,原因在于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人员之间存在人员控制。

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指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这跟上条一样,都是通过人员由一家企业控制另外一家企业。

特许经营控制。

指一方的经营生产活动必须有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进行正常生产。

即一方只有得到另一方的授权后,才能生产经营。

也就是说,一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控制,有可能会被迫接受“城下之盟”,在价格制定上存在人为的操控。

购销活动控制。

指一方的购买或者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很明显,在购买和控制的过程中,是由另一方控制购买或者销售的条件、价格的,因此也可能存在利润转移。

劳务活动控制。

劳务活动控制是指一方接受或者提供的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其他实质控制。

其他实际控制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在现实经营中,很多企业的股权关系非常复杂,有些企业甚至绕道海外或者通过海外的避税地进行多次往返,在一层的公司到下一层的公司之间可能会加上很多离岸公司作为防火墙,如果仅仅依据股份进行控制和判定,税务机关有时很难举证出实质的股权控制的标准。

所以,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制定详细和严格的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定价中的关联关系与会计准则中的关联关系存在着一定差异,税务的判定相对比较严厉。

比如,在会计准则中,有两种情况不会被判定为关联方:

一是与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是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

然而,在转让定价中,上述两条都会被判定存在实质性差异。

4.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类型的覆盖面非常广,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第10条的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第一,有形财产(如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等)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第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版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等)的转让和使用;

第三,融通资金(如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第四,提供劳务(如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等)。

值得强调的是,税务机关目前对转让定价的关注,已经从日常经营活动扩展到了股权交易。

5.转让定价相关的两大概念

分析转让定价,需清除两大概念:

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

 功能风险分析

通俗地讲,功能风险分析就是多劳多得,即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多,就应该取得更多利润。

其中,“功能”就是参与方分别在关联交易中做了什么,“风险”就是参与方承担了怎样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担某项功能会负担相应风险。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风险的转嫁。

一般来讲,按照转让定价的原理,承担的功能、风险越多,回报也应越多,相应的利润率应该越高。

相应地,风险大,导致亏损的可能性也会高。

反之,如果企业承担的功能和风险较少,其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取得盈利的利润水平也会相对比较低。

这是相辅相成的。

 可比性分析

具体来说,可比性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交易对象的特质。

不管是买卖商品,还是提供劳务,都需要看交易对象的特质。

交易对象的特质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有形财产的物理特质、质量特质和数量特质。

也就是通常讲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是有差异的,批发的量大,量大就价优,同理,质优价格也会高。

第二,劳务的性质和范围。

比如,提供的服务是咨询、研发还是快递等,不同特质会导致不同利润率水平。

第三,无形资产得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和预期的收益。

比如,无形资产是转让的还是特许的,如果是特许的,特许十年还是特许五年,特许的是像麦当劳、肯德基一样的全世界知名品牌,还是某个地方的不知名品牌等,对应的交易条件、价格等都存在很大差异。

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

“多劳多得”的“多”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少劳的人可能要得的多,如果同样是多劳的人,可能得的就一样多。

如果同样多劳,得到的不一样多,税务机关就会认为定价有问题。

所以,从关联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上来讲,就是要分析关联各方的多劳或者是少劳的界定标准。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涉及的概念比较多,主要包括六种:

第一,交易标的、数量、价格。

如是批发,还是零售。

第二,收款方式和条件。

比如,收款方式是信用证,还是即期付款,还是90天付款,这都会存在差异。

第三,交货条件。

比如,上门取货还是货物送到家,用国际贸易来讲,即是离岸价还是到岸价。

第四,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

售后服务的范围和条件会决定产品的交易价格,不同的售后服务的年限有不同的价格。

比如,在国美买家电,两年的售后服务和三年的售后服务的定价是不同的。

第五,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

比如,买空调有没有安装服务,提供设备有没有培训服务等。

第六,合同的修改权、有效期、终止或续签权等,都会影响交易价格。

经营环境与经营策略。

影响价格差异和利润水平变化的经营环境与经营策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所属行业和地理区域以及市场规模和层级。

比如,是在大规模市场还是小众市场,是在产业的上游还是下游,是在批发环节还是零售环节,是在总代理环节还是在地区代理环节等。

第二,市场竞争情况和市场占有率。

比如,是市场的领导者、跟从者,还是市场的新进入者,这会导致企业采取不同的定价原则。

如果是市场的垄断者(如苹果手机),就有定价权,利润率水平就会偏高;如果是市场的跟随者(如深圳华强北的水货手机),就没有定价权,只能采取低价倾销的方式,利润率水平很低。

第三,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及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

第四,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比如,进口汽车之所以在中国的销售价格比在美国、欧洲、日本都贵,原因就在于国家对进口汽车有配额限制,使有效供给相对较少,而中国人又比较有消费购买力,因此形成了较低供给与较高需求之间的差异。

第五,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的经营策略、避险策略、市场占有策略。

企业采用不同的市场策略,也会影响到产品定价。

比如,格兰仕刚进入微波炉市场和空调器市场时,采取低价进入取得市场占有率的策略,利润率水平相对较低,而海尔作为市场的领导品牌,定价水平相对较高,利润率水平也就相对较高。

 

二、转让定价分析流程

 

图3 转让定价分析流程

 

如图3所示,转让定价分析流程包括六个阶段:

第一,了解企业业务情况;第二,功能风险分析;第三,方法选取;第四,选取利润指标;第五,方法的适用;第六,可比性分析。

1.了解企业业务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包括三个方面:

 组织结构及业务流程

了解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或部门,以及相关业务流程。

 关联关系

了解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有形财产的购销、关联的劳务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以及融通资金等,从中发现可能存在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和存在转让定价调整可能的交易。

 企业的价值链

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其实就是了解企业的价值链,从而判断出“多劳”和“少劳”。

通常来说,企业的价值链包括八个环节:

通用设计、产品设计、技术应用、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或组装)、市场营销、销售活动、服务和客户维护。

从通常的价值体现来看,工业品与日用品的价值体现不一样。

一般来说,能够成交的工业品主要拥有四个特质:

第一,性能优越;第二,成本低廉;第三,质量稳定;第四,服务完善。

也就是说,从性能、成本、质量和服务四个方面可以判断出工业品的性能或者性价比。

而日用品(如电视机、空调器、手机、电脑、汽车等)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更新换代频繁,可能三五年就有一个更换周期;二是消费者强调品牌意识,重视品牌的忠诚度;三是讲究薄利多销,因为其市场范围比较广,销售的受众比较多。

日用品和工业品的共同点,就是独一无二的无形资产,其对产品价值的贡献是无法估量的。

也就是说,一项新的发明、专利或者非常知名的品牌,都会大力、大幅度地提升产品价格。

比如,苹果手机有独特的无形资产,令年轻人向往,因此卖得就比其他品牌的手机贵,利润率水平高。

2.功能风险分析

了解企业的业务情况后,就要进行功能风险分析。

如图4所示:

 

图4 功能风险分析

 

图4中,以功能风险分析作为核心,由功能风险的分析来判定关联交易的合同和协议是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进行评价。

可见,不论是转让定价政策的评价,还是关联企业合同(协议)条款的判定,都是以功能风险的分析作为基础性工具的。

 分析关联交易各自的职能

关联企业各自的职能主要包括十方面:

第一,市场调查及产品战略;

第二,研究开发;

第三,原材料、厂房和设备的采购;

第四,生产和制造;

第五,质量控制;

第六,市场开发和客户维护;

第七,确定交易条款、签订合同;

第八,付款请求和回收;

第九,售后服务;

第十,制定财务预算和投资计划等。

 分析关联方各自的风险

关联企业各自的风险主要包括:

第一,研究开发风险;

第二,产品设计责任风险;

第三,存货风险;

第四,市场风险;

第五,债权回收风险;

第六,产品质量风险;

第七,汇率风险。

总之,无论是职责还是风险,都需要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分析关联交易资产使用情况

企业为了履行自己的功能,需要使用一定的资产。

概括来说,为企业创造价值和利润的资产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与生产相关的有形资产,如机械设备等;

第二,与生产相关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秘密等;

第三,与销售相关的无形资产,如品牌、商标、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

 确定功能风险定位

企业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越多,拥有的资产价值越高,中长期的平均预计利润率越高。

 

图5 确定功能风险定位

 

生产制造商。

如图5所示,依据功能和风险的大小,按照职能从低到高,生产制造商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来料加工商。

这类型企业干活最少,得到的利润也最少,因此功能和风险最小。

一般来说,这类企业不做研发和品牌推广,甚至不做材料采购,只承担生产和组装的功能。

其具体工作流程是:

客户下订单——按照客户的设计对客户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组装和加工——向客户递交产品。

第二,契约制造商。

与来料加工企业相比,这类型企业多了原材料采购功能,其工作流程是:

接受客户(企业)的订单——组织相应采购——按照客户的要求(设计图纸)组装和加工——向客户递交产品。

第三,特许制造商。

跟契约制造企业相比,这类型企业增加了销售功能,要根据所处的市场环境制定销售策略和销售计划,建立销售渠道,销售产品。

国内很多企业都属于这一类型。

比如,上海大众在中国制造桑塔纳汽车或者其他品牌的汽车,但大众的品牌不是上海大众的,而是德国大众的,德国大众特许中国大众在中国制造和销售大众品牌的汽车,上海大众就是特许制造企业。

第四,全功能制造商。

这类型企业既从事研发又自有品牌,自己采购和制作,再把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要点提示

依据功能和风险的大小,按照职能从低到高,生产制造商分为:

①来料加工商;

②契约制造商;

③特许制造商;

④全功能制造商。

 

销售企业。

如图5所示,依据功能和风险的大小,按照职能从低到高,销售商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代理商、佣金代理。

代理商有点像委托销售,类似于寄售,别人把产品拿过来,由代理商在本地进行销售,如果销售不出去,再把产品退回厂家。

这类型企业承担有限的功能和有限的风险。

第二,有限风险分销商。

不同于代理商和佣金代理的是,这类型企业取得了厂家授权,可以在本地自主进行分销。

第三,完全分销商,即完全风险的分销企业。

这类型企业自主决定采购和销售,包括采购的数量和价格、销售策略、渠道等,是一个完全功能的分销商。

企业的功能和风险要在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符合专业化分工的要求。

在分配的过程中,要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

表1是对制造企业的功能和风险进行了逐一划分,左边一栏是各种各样的功能,右边是不同的企业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

 

表1 生产制造企业功能风险定位

功能/风险

来料加工商

契约制造商

特许制造商

全功能制造商

研发设计

×

×

×

采购计划

×

仓储和物流

×

生产制造

包装/贴牌

×

销售和分销

×

×

一般管理

研发风险

×

×

×

存货风险

×

较小

市场风险

几乎无

较小

信用风险

×

较小

外汇风险

×

较小

 

由表1可以看到,全功能制造企业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是最多,承担全部的风险;来料加工企业存在的功能和风险是最少的,只承担生产制造和一般管理的风险。

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全功能制造企业的利润水平应该要大于来料加工企业。

当然,碰到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全功能制造企业也有可能会亏的,甚至会亏很多。

表2是销售企业的功能和风险进行了逐一划分,左边一栏是各种各样的功能,右边是不同的企业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

 

表2 销售企业功能风险定位

功能/风险

代理商

分销商

完全分销商

采购计划

×

×

市场营销

×

部分

价格制定

×

×

销售和分销

售后服务

×

×

开票和收款

×

一般管理

存货风险

×

较小

市场风险

几乎无

较小

信用风险

×

较小

外汇风险

×

较小

 

3.方法选取

转让定价方法通常分成两大类,即传统方法和利润方法。

 传统方法

传统转让定价方法以交易为基础,分为三类:

第一,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法。

顾名思义,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就是比价格,将可比的、非受控的价格和受控交易价格进行比较。

如果比的价格一样,说明自身没问题;如果比的价格有差异,说明自身有问题。

第二,再销售价格法。

指用再销售的毛利推断生产企业跟分销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第三,成本加成法。

指从制造企业一端起步,得出其所取得的成本加成率是不是与第三方相同。

如果不同,说明存在问题;如果相同,说明没有问题。

 利润方法

利润法以利润为基础,分为两类:

第一,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利润法考核的是关联方和可比企业之间的交易的净利润。

交易净利润如果相等,说明没有问题;如果不等,说明有问题。

第二,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分为两大类:

一般利润分割和剩余利润分割。

一般利润分割是指参与分割的各方企业应该取得跟可比公司利润水平一致的利润,按照交易净利润法确定常规利润的分配;综合利润分割指的是有超额利润的情况下,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度进行分配。

比如,苹果企业有显著的无形资产品牌,其旗下子公司在都赚钱的前提下,判断是否赚的合理,就需要用剩余利润分割,即各自取得自己的常规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超额利润的比较或者分配,达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目的。

4.选取利润水平指标

在选用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时,需要用不同的利润水平指标。

 

表3 不同转让定价方法的利润水平指标

转让定价方法

利润指标

计算公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

毛利率

毛利润/销售收入

成本加成法

毛利率

毛利润/销售收入

交易净利润法

销售净利率

营业利润/销售收入

 

完全成本加成率

营业利润/总成本

 

贝里比率

毛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资产回报率

营业利润/营运资产

 

如表3所示,不同利润水平指标的可能范围如下:

可比非受控价格交易法利用的利润水平指标主要是价格。

比如,同是卖苹果,就可以判断两个价格是否可比。

再销售价格法利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往往是用毛利,多指贸易公司的毛利。

成本加成法利用的利润水平指标也是毛利,多指制造端企业的毛利。

交易净利润法可使用的利润指标非常多,如基于销售的销售利润率、基于成本的成本加成率、基于商贸企业的贝里比率以及资产回报率等。

 

图6 利润指标关系图

 

如图6所示,毛利率等于销售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总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加销售费用再加管理费用。

依据毛利润和总成本,能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不同的分析和判断。

5.方法的适用

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适用不同的情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对交易的商品、提供的服务的可比性要求非常高。

 

图7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

 

如图7所示,关联方A卖给无关联第三方的产品的价格是120元,卖给关联方的价格是100元,判断100元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转移利润,就需要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此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还有可能是第三方对第三方的外部的可比数据进行分析。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未对商品进行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活单纯购销业务。

 

图8 再销售价格法的适用

 

如图8所示,关联方A卖产品给关联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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