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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出差管理制度

出差管理制度

一、国内外出差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之国内外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训练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国内出差

第三条国内出差分为长程、外勤(短程)二种,出差时应填写“从业员出差申请单”

一式三联外勤由课(科)长核准,长程由厂(处)长核准,厂处长出差由经理核准,第一联由出差人附于“旅费报销清单”内,第二联送人事部门存查,第三联凭以向出纳预借旅费(不须预借旅费者免填此联),如主管外出或请假时由职务代理人核准,否则其旅费一概不准报支。

但因紧急事务经主管人员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然仍需先行通知人事部门登记。

一、单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长程出差,其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论,但外勤而必须在外住宿者得视为出差。

二、交通工具以乘火车、公路局汽车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

交通费凭证明核支,否则火车概以对号快车计支,公路局汽车概以普通车计支,副管理(工务)员以下人员概以对号快车八折计支;外勤交通费用实销实报。

乘坐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支领交通费。

如因公需乘计程车应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三、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及销差时间提早或迟延,均不作加班论。

第四条外勤在三小时以上于上午七时以前起程者得报支早餐费15元,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支午餐费30元,下午七时半以后销差者支晚餐费30元。

第五条长程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费、什支费等其标准如下表:

注:

一、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时,视实际情形得比照高阶人员乘同等车及注宿。

二、厂、处长级以下人员因公务必要经经理核准者,得乘坐飞机。

三、副管理(工务)员以下人员于夜间出差应乘三层卧车,倘无法购得车票时,得改乘夜间快车。

四、从业人员适用本表规定应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六条住宿费按夜数支给,如检附凭证不超过规定者得按标准支给,如未检附凭证者按规

定七折报支。

但在火车中歇夜或出差处所免费招待膳、宿者,不得报支膳、宿费。

如因实际

需要,陪同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之凭证实数支给。

第七条出差膳费什支费按日数支给,但在上午出发或下午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二,下午出发或午前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一。

第八条从业人员每次出差或派驻地区服务者,如在同一地点驻留半个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规定膳、宿、什费标准以八五折支给。

自三十一日起照规定之七折支给。

第九条调任人员需雇用卡车迁徒者,得凭单据申报雇用卡车一台之费用,但不得报支迁徙补助费。

未申报雇用卡车费用,其调任部门与原任居住地之距离在五十公里以上,且有眷属(限直系亲属及配偶)随同迁徙者,支给迁徙补助费;未携眷者减半给付。

眷属在六个月以内随赴任所者,得比照其本人之标准报支交通及一日份之膳、杂费,但以四大口为限;未满十二岁者减半。

上述调任旅费及迁徙费概由新任部门支给之。

第十条从业人员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凭“从业员出差申请单”第三联向出纳预借旅费,销差后应于一个星期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清单”按“出差申请单”核决权限呈核报销。

会计部门每月并应编造“厂处别出差旅费一览表”送各部门及呈经理核阅。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出差期限,由派遣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定,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

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或返回任所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奉派出国人员应就出国目的、任务、日程、所需经费等有关事项提出“出国计划书”一式二份呈总经理后转呈董事长,经核准后始得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其“出国计划书”经核准后,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呈准后向部门申请旅费外汇。

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下表:

注:

一、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期间,视实际情形得比照高阶人员同等膳宿。

二、从业人员适用本表现定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十四条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关照规定支给者,不得再支前条国外出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用较前条标准为低时得比照前条标准核补差额。

第十G五条出国人员因公交际应酬费用除呈奉总经理核准由公司开支外,概应自理。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必要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之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定始得准报支。

第十七条公司长期(三个月以上)派驻国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之待遇,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其地区之生活水准及由公司提供之其他设施等拟定标准呈董事长核准实施。

第十八条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两星期内提出有关任务之书面报告呈总经理、董事长核阅,否则旅费不得报销外,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受训旅费之报支

第十九条受训分为外埠受训及本埠受训两种,凡受训地点距办公地点单程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外埠受训,未满五十公里者为本埠受训。

第二十条企业外外埠受训从业人员赴外埠参加训练或实习其往返交通费及受训期间之膳、宿杂费准予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一、训练机构或本公司已供给交通工具或费用时,不得报支交通费。

二、训练机构或本公司供给全部膳、宿者,其杂费准予全额报支。

三、训练机构或本公司供给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仍依本办法规定计给。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本埠受训从业人员在本埠参加训练或实习,训练机构不供给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费用者,其受训期间每日准予比照本办法弟四条规定报支误餐费一餐,交通费则依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外埠受训从业人员赴外埠参加企业内各部门所举办之训练或实习,以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膳宿为原则,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均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本埠受训

一、从业人员在本埠参加训练者,一律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午餐或晚餐,其费用以每餐二十元为原则。

二、训练地点与办公地点不同厂区时,如主办部门未供给交通工具及费用者其交通费则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借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关系企业间之人员借调,得视同国内出差,依本办法之规定向借调公司报支费用。

□附则

第二十G五条从业人员如有违反规定虚报旅费情事,一经察觉,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HTH〗(附件一)

长期借调欧洲公司人员待遇标准

一、借调到欧洲公司者:

1.人员选派:

(1)由欧洲公司负责人与关系部门洽商后签请核准调派。

(2)以三年为期,每一年本人得返国述职一次。

(3)经欧洲公司核准可携眷。

2.待遇:

(1)薪资、效率奖金及年终奖金由欧洲公司负担,原公司不再给付,如实际所得年终奖金少于在派出公司所得者,由派出公司补其差额;但退职酬劳金及退休金由派出公司负担。

(2)膳宿自理,并由欧洲公司提供车辆、保养费自理。

(3)薪资由欧洲公司设定,但以高于下列标准为原则:

课长级以下人员单身每天40美元

携眷津贴每天35美元

厂处长级单身每天30美元

携眷津贴每天20美元

经理级以上人员单身每天33美元

携眷津贴每天20美元

(4)在派驻国境内出差旅费及休假、保险、福利等由欧洲公司视实际需要订定办法。

3.其他:

(1)借调人员考绩由欧洲公司报送派出部门办理。

(2)借调期间返国时,路线由欧洲公司规定并给付费用。

二、长期派驻欧洲其他地区之业务人员待遇标准得视实际情形参照本标准订定之。

〖HTH〗(附件二)

长期派驻亚洲办事处人员待遇标准

一、人员选派:

1.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与有关公司协调后签请调派。

2.最久以二年为期,每半年得返国述职一次。

3.不得携眷赴任。

二、待遇:

1.原在公司的待遇照领。

2.宿舍由公司供应,伙食自理。

3.海外旅费:

到任即支下列标准,不再打折。

课长级以下人员每天30美元

课长级每为25美元

厂处长级每天20美元

经理级每天20美元

4.外埠出差费

因公务需要赴亚洲出差时,除海外旅费照支外其交通费实销实报而膳宿杂费不得超过海外旅费之标准。

三、驻外人员之考绩,职位晋升及薪资调整等由派出部门会同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依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办理。

四、驻外期间不排定特别休假。

五、在国外的医药费全部由办事处负担,需长期疗养或重病,应设法尽速回国。

六、上任或返国要中途停留者,需经派出部门主管批准,依国外出差办法向派出部门报支旅费。

七、长驻亚洲人员其待遇标准视当地实际情形参照本标准订定之。

八、本标准依据国内外出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二、员工出差实施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迁调)悉依照本章之规定办理。

(二)员工出差均依各单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视实际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

后行之。

(三)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所定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

办理时,亦需尽速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四)员工出差得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其最高标准如(附表略),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

准者外,其余如有超额报支,一律剔除之。

(五)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

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呈报核销,如三日后,仍未报支者,

会计组应将该员之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再行核付。

(六)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七)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满一日之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二分之一给

付,又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宿费。

(八)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之舟车等费,按实际报支,便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

支,不得另行报支。

(九)凡因公拍发之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人夫,车马等项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另列

特别费用内得按实凭证报支。

(十)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起程

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者,得追认之。

(十一)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情事,除将所领

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十二)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

三、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订

定之。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之支给概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出差分为:

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

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国外出差:

赴国外出差者。

□当日出差

第四条员工当日出差时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之。

第五条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得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30元。

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

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奉各

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远途出差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格

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

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远途出差之员工得在“出差申请书”添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

借旅费。

第十一条未及呈准出差人员须补办手续后方得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之天灾地变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

延长滞留,得据出差者之申请,经调查确实无误乃得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必须于公毕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请领出差

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公路车为原则。

但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得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第十G五条出差人员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

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

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得实数支给之。

第十六条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七条员工远途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午后9时以后,午前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但不支给日当。

第十九条日当自出发日起算至回公司之日给付之,但午后出发或午前回公司者减半

支给。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成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旅社统一发票),但住宿在自宅(

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得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

支给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之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日

当及住宿费。

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HT〗

第二十G五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

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六条国外出差人员得凭核准之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

单位预借旅费。

第二十七条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得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

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八条国外出差人员之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第三十条国外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概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

不予计算出差日数。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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