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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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

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稿源:

沈阳日报2014-11-0708:

28

(2014年8月27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4年8月2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

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一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

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

商。

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诚实信用、兼顾双方合法利

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协商、订立和

履行集体合同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用人单位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

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八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

商代表,由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三至九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也可以在本单位工会指导下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

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

导职工自荐或者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

生。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有

女职工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第十条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履行职责的权限以

委托书的授权为准。

双方应当自同意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除与对方串通损害本方利益以及其他不适合代表本方的情形外,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

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并在更换后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可以从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顾问。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

(二)参加集体协商;

(三)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遵守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无

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第十五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均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一

方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荐的代表向用人单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一方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

出。

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

(二)拟定本次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收集与本次协商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协商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但一方要求采取会议形式的,应当采取会议形式。

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提出协商的一方应当就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说

明。

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双方可以就协商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八条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九条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就其中某一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一方的协商

代表应当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并由职工一方的首席

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一方。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

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体合同审查

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盖章确认的日期;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后,可以就提出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再报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

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

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区、县(市)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

会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

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本行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七)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具备条件的行业,可以在市级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八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基层工

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首席代表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

合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也可以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

首席代表由

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时,双方出席的协商代表不得少于本方协商

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

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或者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草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行业或者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

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

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订立,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行业性或者

区域性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

十六日起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

位和职工双方,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盖章确认的日期;提出异议的,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当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组成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各自以书面形式向本方首

席代表汇报,双方首席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应当将集体合同履行的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通报一次。

第三十三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因集体协商或者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

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按时、未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阻碍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5日起施行。

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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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九歌•湘君屈原朗诵:

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来,吹蔘寻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遭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茹橈兮兰旌厂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

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

指湘君。

夷犹:

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

发语词。

洲:

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

美好的样子。

宜修:

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

水大而急。

桂舟:

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

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

不起波浪。

⑦夫:

语助词。

⑧参差:

咼低错洛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

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

北行。

⑩邅(zhan1沾):

转变。

洞庭:

洞庭湖。

(11)薜荔:

蔓生香草。

柏(bo2伯):

通“箔”,帘子。

蕙:

香草名。

绸:

帷帐。

(12)荪:

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

短桨。

兰:

兰草:

旌:

旗杆顶上的饰物。

(13)涔(cen2岑)阳:

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

遥远的水边。

(14)横:

横渡。

扬灵:

显扬精诚。

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15)极:

至,到达。

(15)女:

侍女。

婵媛:

眷念多情的样子。

(16)横:

横溢。

潺湲(yuan2援):

缓慢流动的样子。

(18)陫(pei2培)侧:

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

同“棹”,长桨。

枻(yi4弈):

短桨。

(20)斲(zhuo2琢):

砍。

(21)搴(qian1千):

拔取。

夫容:

何化。

木末:

树梢。

(22)媒:

媒人。

劳:

徒劳。

(23)甚:

深厚。

轻绝:

轻易断绝。

(24)石濑:

石上急流。

浅(jian1间)浅:

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

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

交往。

(27)期:

相约。

不闲:

没有空闲。

(28)鼂(zhaol招):

同"朝”,早晨。

骋骛(wu4务):

急行。

皋:

水旁高地。

(29)弭(mi3米):

停止。

节:

策,马鞭。

渚:

水边。

(30)次:

止息。

(31)周:

周流。

(32)捐:

抛弃。

玦(juel决):

环形玉佩。

(33)遗(yi2仪):

留下。

佩:

佩饰。

醴(Ii3

里)

:

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

水中的芳草地。

杜若:

香草名。

(35)遗(wei4味):

赠予。

下女:

指身边侍女。

(36)聊:

暂且。

容与:

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米薜荔兮水中,却似在水中米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米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冋兮媒劳,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米芳洲兮杜若,米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

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

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

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

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I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

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

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

最初

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

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

’湘君何神?

’博士对曰:

’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

’”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

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

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

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

对于这种解释。

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

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

以后宋代

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

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

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

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

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

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

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

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

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

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

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

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

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

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

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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