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xx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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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xx正式版
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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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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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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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xx)
为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环境,切实缓解“行路停车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xx〕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体交叉桥)、桥梁投影空间以及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管理,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收费管理和停车管理。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街道、社区共同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停车管理。
各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管理。
各城区政府设立的城市道路收费单位是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和服务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服务工作。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各城区城市道路收费单位负责提出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建议,并提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意见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公示。
五、严格控制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
对人行道比较宽、沿路单位确有需要的,经所在街道、社区同意后,可适当设置停车泊位。
经批准后设置的人行道泊位,设置单位应事先对其地面进行加固,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六、商业特色街可以设置晚上八时至次日上午七时的时段性停车泊位。
七、比较空旷、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道路,应适当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免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
车行道、人行道全天候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时段性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黄色虚线作为标线,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允许停车时段。
各类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九、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
十、时段性停车泊位在允许的时段外,不得停放机动车。
十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
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在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后及时予以撤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恢复道路原状。
十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不同地段、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按次的方式计收。
在收费时,应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
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十四、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城市道路泊位收费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后,按其泊位数、泊位使用情况按月拨付至各城区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十五、统一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形象识别系统:
(一)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穿着统一款式服装;
(二)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应格式统一,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
十六、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上岗证;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停车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出现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所有车辆必须通过刷卡计费系统收费;
(九)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
十七、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
十八、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十九、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市民,各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将其违章证据提交市有关部门,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外地停车人,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二十、加大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保障力度。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对恶意逃避停车费用的停车人,应根据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三)市公安、建设、物价、工商、财政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数字城管等手段,配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大对违章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市、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城市道路收费单位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公安交警、财政、监察、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各区道路泊车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二十二、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如需设置停车泊位,应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停车泊位。
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如需收费,应经市物价部门核准。
二十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城管办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nd--
篇2:
北京市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2021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京交函〔2021〕1024号
为合理利用道路停车资源,缓解居住停车矛盾,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道路停车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以指导各区开展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
一、居住停车机制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居住停车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好停车资源调查,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发挥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责任规划师的作用,通过规划施划解决好居住停车怎么停、怎么管的问题;组织居民参与道路居住停车认证条件等自治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的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居住停车资源,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
确属居住停车资源紧张、矛盾突出的区域,经区政府批准,在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白虚线停车位用于居住车辆停放。
仍有不足的,可开放个别道路白实线停车位用于居住停车。
二、道路停车位管理
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在支路上施划的白虚线停车位,原则上应以限时停放为主,处理好机动车停放与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关系。
在不影响居住车辆停放的前提下,白虚线停车位可部分向出行停车开放,并按出行停车价格付费。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居住停车位进行管理。
区政府批准规划、施划的白虚线居住停车位,以及开放用于居住停车的白实线出行车位,均须向市交通委报备。
通过道路居住停车认证的车辆,在白实线、白虚线停车位停放时,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计时收费或趸交收费均可。
居住停车价格由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xx〕2770号)的规定进行确定,并在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三、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在道路白虚线居住停车位,以及开放用于居住停车的白实线出行车位停放并享受居住停车价格的,均须经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道路停车居住认证按照“因地制宜、动态管理、居民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区域道路通行条件和停车供需关系等确定认证申请条件,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实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车辆须为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客车;
(二)同一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只允许申请一个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三)在居住小区或周边其他路外停车设施已有停车位的,不能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四)一条道路上居住认证的车辆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条道路上停车位的总数。
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应当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并在本辖区范围公示后,报区停车管理部门复审,并报区政府批准。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将通过认证的车辆有关信息录入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包括申请人姓名、车牌号、认证的道路名称及认证条件确定的材料等信息。
未录入系统的车辆,不得按道路居住停车价格收费。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定期开展道路停车居住认证车辆停放情况调查,掌握居住停车设施使用情况,调整道路居住停车位数量,对道路停车居住认证(条件、价格、收费方式、认证车辆数、认证周期)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通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经区停车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已通过的居住停车认证资格,并取消该申请人今后的申请资格,同时报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取得道路停车居住认证资格后,不按规定停放、违法停放、欠缴道路停车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情节轻重采取告诫、取消认证资格等措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停车位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xx〕16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篇3:
小区交通停车管理服务内容与指标
【道路交通管理服务】
对进出××广场××号楼项目(---)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确保车辆进出井然有序;
确保道路车辆行驶畅通、安全。
××广场××号楼项目(---)出入口及行车主干道地面用白色油漆划出交通指引标志,指明行车方向。
确保管理区域内无违规停车现象。
道路路面保持整洁、无损、通畅。
标识清晰、醒目、完整。
对进入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车辆应予以引导,并指挥车辆按规定车位停车。
小区行车道油漆黑白相间减速条标志,警示车辆减速缓行。
阻止四吨及以上大型车辆进入管理区域(特种车辆和搬场车辆除外)。
【停车管理服务】
在停车库(场)地面用白色油漆划出车辆行驶指引标志、车位标志及编号。
在停车库的进出口上方醒目处,挂禁令标志、限高标志、收费标志。
停车库的通风、消防、排水及照明等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
保持停车库环境整洁、无渗漏水、地面平整,无积水。
为办妥长期停车证的业户提供相对固定的车位。
地下车库只为业户提供长期停车服务(特殊情况需临时停车,应由管理处经理批准后方可停车)。
辅助、引导车主安全停车。
对进出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实行发放出入证、停车证制度、登记制度和停车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局规定执行)。
为出入小区的车辆提供引导服务,保持车辆出入畅通、停放有序。
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品的车辆进入管理区域。
为临时停车的人员,执行限额发证制度,先到先停,停满为止,并确保已办证车辆的停车。
为进入管理区域内的非机动车辆提供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的服务不准许小区内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对收费的非机动车库实行出入调牌制度(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局规定执行)并有序停放。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