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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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设计合同
园林景观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设计人:
(以下简称设计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结合原有的景观园林设计方案上进行深化设计,使整个小区得以呈现有特色的景观风格,独特艺术雕塑作品等进行设计,实现经济合理、适用的设计成果。
一、本合同签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国家计委、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收费。
二、设计依据
(一)发包人给设计人的景观设计任务书。
(二)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三)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各有关专业设计的技术规程规范及强制性规程规范。
三、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范围:
(三)园林景观总设计费用:
(四)设计内容:
项目红线范围内及外围人行道的所有绿化、硬、软质景观、景观小品等设计。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在合同签订之后个工作日内按设计人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景观任务书的要求;
(二)本案施工总平规划图;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含电子文件)及相关批文;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景观设计所需的其它图纸材料。
五、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一)设计成果文件:
园林景观设计方案彩色图册一式份,方案确认日内提交发包人;施工图设计阶段:
彩色园林总图裱板张、施工图CAD文件电子档案套、园林施工图(蓝图)套、详细的施工图纸工程量预算清单份。
(二)设计进度要求:
1、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设计人必须提交深化及扩初设计方案。
2、发包人须在收到设计方案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提交全套园林景观施工图。
3、各阶段设计工作需经发包人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由发包人原因造成交图日期延误不追究设计人责任,已确认的设计成果提供时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另行商定。
六、设计费用
(一)按工程建设景观设计面积平方米计,每平方米设计单价元。
此设计费用包括各阶段所有设计费、以及施工后期现场服务费用等一切费用,即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
1、完成景观方案修改和扩初设计及施工图等全部设计服务工作所需要的设计、劳务、服务、成果制作等各项费用。
2、包含设计人员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通讯、加班费等各项费用。
3、包含设计单位关于本设计项目按规定应付的各项税金、规费等费用。
4、包含设计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或业主要求对设计方案提出不同修改和完善意见或景观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一切费用。
(如因业主方是否已经确认的设计成果,要求重新设计的,对乙方的设计补偿费用由双方商定)
(三)设计费用支付条件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总价的20%,计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
2、方案修改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签发确认单后,由设计人提供相对应的金额发票起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总费用的%,合计
人民币:
元作为进度款。
3、整体扩初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签发确认单后,有设计人提供相对应的金额发票起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总价的%,计人民币:
元。
4、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发包人提交行政部门审批备案通过,设计人提供相对应的等额发票后,发包人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总价的%,人民币:
元。
5、整个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景观施工完成并通过综合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余款。
七、双方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较大量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修改设计费。
3、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批前的修改不计付任何设计费用,如通过审批后重大修改、变更,设计变更工作量占园林总面积的(含)%内不计设计费,超出园林总面积的%按原来设计收费标准乘以%计取。
4、发包人提交第五条内容的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顺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要求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二)设计人责任: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应确保设计质量,设计深度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和南宁市/北海市相关规定要求及甲方要求执行,当三者矛盾或者不符时以对乙方要求严格为准。
3、设计人完成的景观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如在三次内仍未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设计人需无条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及全部设计费用。
并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价%的违约金。
4、设计使用年限为年。
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与此有关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6、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费总价的%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7、设计人进行设计时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责任。
8、设计配合服务。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提供与设计有关的全方位配合服务,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负责设计交底工作,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在所负责的工程开工后根据发包方需要到施工现场参加工程技术协调会议,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10、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设计人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委派相应专业的设计代表,应派驻至少一至二名设计代表做好设计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对于现场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提交解决方案或由专业设计负责人到现场共同研究解决。
11、配合发包人开展工程各阶段的验收、设备材料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12、在各设计阶段提供最终设计图纸和文件的日期前,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和设备采购等工作,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工作图纸和文件。
13、配合发包人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调研、科研等,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
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有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并协助制定方案。
14、提供园林各项施工图(包括绿化、道路、小品、照明等内容,其深度必须达到用于施工、预算的深度)。
15、积极配合发包人与建筑设计院协调沟通。
16、如果设计人设计确有错误或疏漏,该设计虽经审查及批准,但发包人要求修改的,设计人应当及时地、无偿地修改该设计,设计人不能以该设计已经批准为由而免责,修改量过大按合同相关约定计取费用。
八、违约责任:
(一)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的,每拖延一天扣减合同总价的‰,超出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合同总价的%。
(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配合服务时设计人不按发包人通知到场的,每次扣减设计费元,以此类推。
(三)除发包人提出要求,主要设计人不经发包人同意中途更换,每更换一人每次罚款元。
(四)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直接赔偿损失方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设计费总价的%。
(五)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总设计费金额%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九、其他
(一)设计人中途要求终止合同,设计人要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价的%作为违约金。
如设计人无法设计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成果,经过多次修改仍不符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结算。
(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设计成本控制:
整体成本控制目标:
元/㎡(以景观绿化面积计算)。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给定的景观成本目标做好目标成本控制,如实际施工成本超出目标成本%,则扣减设计费万元。
(四)其它约定事项:
1、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要求。
2、履行本合同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如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请他人设计。
3、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文件必须在相应的设计周期内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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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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