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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建1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201年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为参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双方也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2.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4.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5.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再重新报送。

7.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条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乙方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甲方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10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每年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

(二)(三)(四)(五)(六)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用人单位实行多种(或以下)工资制度。

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

  (三)年薪制,适用于;

  (四)(其它)。

经协商确定,2012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12600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

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第十一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050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050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或计发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1050元/月,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十四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双方约定:

1.劳动定额;

2.劳动定额;

3.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内容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

见附件。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1.:

发放标准;

2.:

发放标准;

3.:

发放标准;

职工津贴和补贴项目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

见附件。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向职工支付病伤假的工资标准为按《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号)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七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九条某些岗位因工作、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休;无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30日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为工资支付。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1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二十八条甲方至少每1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市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第三十条 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应按国家、市规定执行,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普调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职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如公司暂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应依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法律法规相关条列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1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疗休养等)。

第三十七条甲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和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努力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甲方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编制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第四十条甲方每年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企业的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1年(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的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的;

(二)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双方约定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共同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职工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处理。

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由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因未履行集体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与赔偿。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动。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甲方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调解实施细则,预防和解决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第五十二条本集体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当地总工会一份。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甲方(用人单位签章):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签章):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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