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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八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建职责。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一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

(一)、

(二)、

(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可视其在本市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压滤机滤布厂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公示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常州日报》和常州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条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

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配租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区当年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

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配租证,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的配租,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签订《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安排,由各单位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确定。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入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后续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发生变动时除尘滤布,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进行年审,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续约。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

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

拆迁人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租住该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安置。

拆迁人应当提供与原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相当的住房,用于和被拆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产权调换,双方应当按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需支付的差价,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收到的差价,纳入住房保障资金。

产权调换后取得的住房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第三十八条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送:

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做好201X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X年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X]19号)精神,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的状况,编制本方案。

一、发展趋势预测。

根据全区地质环境条件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预计201X年全区地质灾害可能较往年偏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仍以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二、重点防范区域和防范点。

①红石埂-龙门冲,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

石婆店镇、独山镇、西河口等地的南部低山丘陵区。

②石婆店镇-独山镇-青山等地崩塌、滑坡、泥石流中易发区。

③狮子岗-石板冲等地崩塌、压滤机滤布滑坡、泥石流低易发区。

④淠河沿岸为淠河岸崩中易发区。

东、西汲河两侧为汲河岸崩低易发区。

其中顺河街道居委会、石婆店镇街道为重点区域。

⑤山区单门独户民用住宅、居民集中居住村落、库坝、涵桥、切坡建筑物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部位。

三、重点防范期。

201X年地质灾害发生期仍以汛期为主,重点防范期为59月,集中强暴雨或长期时间连续阴雨时段及其过后23天内是重点防范时段。

台风活动等其他异常天气时期,属动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

201X年区重点督查地质灾害隐患点6个(详见附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公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交通、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政府及区国土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或印发宣传材料等手段,加强地质灾害减灾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和对地质灾害自测自救的能力;

滤布厂加强乡(镇)监测人员培训,提高其监测能力。

(三)抓好汛前、汛期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处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前、汛期要组织乡(镇)中心所等相关人员对重点防范区段和隐患点进行调查、巡查,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每一户受威胁群众手里;

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的区域或地段,及时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根据实地情况,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灾害发生时:

1、一般级别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灾害应急工作,并采取果断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较大级别地质灾害发生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指挥灾害应急工作、并报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部门,由区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和现场工作。

3、重大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积极进行应急救灾工作外,急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救灾工作。

必要时,按程序启动裕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四)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各级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落实预防措施,要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将灾害危险区段(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及监测人员,签订责任书;

6个重点乡镇;

独山、石婆店、西河口、石板冲、顺河、青山要编写应急预案,重点地质灾害预防点要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具体监测中乡(镇)安排受威胁单位和个人负责监测,以汛期定期巡视和重点时段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汛期定期巡视半月或每月一次,重点时段每天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本地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隐患点及成功预报地质灾害情况,按灾情分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灾情。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较大地质灾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多渠道筹措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乡(镇)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

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工程、生物或避让等措施,加强对已有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严重的灾害点的治理。

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区新上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勘察、评估工作,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严禁规划和建设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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