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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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一风吹排放瓦斯: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

1.1.1.2瓦斯超限作业: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严重违章爆破的:

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1.1.14年度内触犯严重“三违”三次及以上的。

1.1.1.15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1.1.2安全管理红线

1.1.2.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区域公司通风部门核定,报区域公司的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

1.1.2.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1.2.3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擅自提高监控断电报警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的;

1.1.2.4掘进工作面通风机未按要求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

1.1.2.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防突效果未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

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制定措施未按规定报批的。

1.1.2.6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1.1.2.6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1.1.2.7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1.1.3基建矿井安全管理红线

1.1.3.1进入二期工程前,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1.1.3.2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1.1.3.3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1.1.3.4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1.3.5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不达标。

1.1.3.6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1.2.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1.2.1共用部分

1.2.1.1酒后入井的。

1.2.1.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1.2.1.3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戴安全帽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1.2.1.4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1.2.1.5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1.2.1.6特殊岗位(安监员、瓦斯员、测气员、防突员、爆破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把钩工、信号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1.2.1.7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1.2.1.8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1.2.1.9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1.2.1.10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1.2.2“一通三防”部分严重“三违”行为

1.2.2.1擅自停、开局扇的。

1.2.2.2换风筒时停局扇或掐风筒爆破的。

1.2.2.3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1.2.2.4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2.5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2.2.6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的。

1.2.2.7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

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

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的。

1.2.2.8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1.2.2.9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

1.2.2.10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

1.2.2.11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

1.2.2.12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1.2.2.13施工完的瓦斯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

1.2.2.14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

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的。

1.2.2.15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1.2.2.16面对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

1.2.2.17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1.2.2.18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的。

1.2.2.19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1.2.2.20非爆破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1.2.2.21擅闯爆破警戒的。

1.2.2.22放炮后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1.2.2.23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1.2.2.2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1.2.2.25未按设计要求执行区域性和局部防突措施的,或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

1.2.2.26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时,进风侧未设置反向风门或风门不符合要求;回风侧未禁止人员通行或作业并停电。

1.2.2.27在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操作的地点不符合要求的,或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

1.2.2.28进入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人员未佩戴隔离式自救器的,或下井前、或升井后未对自救器进行称重和气密性检查。

1.2.2.29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安监员,或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

1.2.2.30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

1.2.2.31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1.2.2.32作业地点风量不足而强行生产、作业。

1.2.2.33矿井、采区超通风能力生产。

1.2.2.34在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内强行作业。

1.2.2.35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1.2.2.36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1.2.2.37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

1.2.2.3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1.2.2.3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而送风。

1.2.2.40无措施进入盲巷、老硐。

1.2.2.4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1.2.2.42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2.2.43发现火情或其它重大“通防”隐患汇报不及时,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重大“通防”隐患。

1.2.2.44安全费用专项资金“通防”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

1.2.2.45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救护队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

1.2.2.46救护队员佩带呼吸器时摘掉口具讲话。

1.2.3机电运输部分严重“三违”行为

1.2.3.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插销的(自动摘钩除外)。

1.2.3.2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室的。

1.2.3.3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

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1.2.3.4采用自拉自放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的。

1.2.3.5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的。

1.2.3.6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的。

1.2.3.7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的。

1.2.3.8人行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

1.2.3.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3.10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的。

1.2.3.11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的。

1.2.3.12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

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的。

1.2.3.13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1.2.3.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

1.2.3.15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局部接地系统的。

1.2.3.16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

触摸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转动部位的。

1.2.3.17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的。

1.2.3.18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的。

1.2.3.19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

1.2.3.20起吊作业时,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

1.2.3.21高空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

1.2.3.22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1.2.3.23不停机、不停电而处理故障或清理。

1.2.3.2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而强令使用。

1.2.3.25保护失效或擅自甩掉不用。

1.2.3.26手持式电气设备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1.2.3.27无计划停电造成井下瓦斯积聚。

1.2.3.28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停电后不挂安全警示牌或不设专人看管。

1.2.3.29用铜、铝、铁丝代替熔断器熔体。

1.2.3.30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不灵敏、不正常使用。

1.2.3.31小绞车不带电放车、放飞车、无信号开车。

1.2.3.32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1.2.3.33钢丝绳头未按规定固定,钢丝绳磨损超限、断丝超限。

1.2.3.34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复轨。

1.2.3.35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1.2.3.36拐弯巷道无导向轮。

1.2.3.37绞车无联络信号或制动不灵敏。

1.2.3.38无措施用皮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

1.2.3.39皮带机无防火、跑偏、堆煤、防滑等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1.2.4采掘部分严重“三违”行为

1.2.4.1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的。

1.2.4.2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初撑力低于规程要求的。

1.2.4.3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

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的。

1.2.4.4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的。

1.2.4.5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

乘坐运行刮板输送机的。

1.2.4.6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1.2.4.7掘进工作面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的。

1.2.4.8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的。

1.2.4.9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的。

1.2.4.10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

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的。

1.2.4.11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的。

1.2.4.12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

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的。

1.2.4.13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的。

1.2.4.14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1.2.4.15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的。

1.2.4.16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的。

1.2.4.17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的。

1.2.4.18回采工作面两出口不畅强行组织生产。

1.2.4.19进入采空区。

1.2.4.20放炮距离不够或放炮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1.2.4.21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1.2.4.22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1.2.4.23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不按规定支设。

1.2.4.2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擅自进入防冲禁区。

1.2.4.25倾角大于25度单体支柱工作面不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

1.2.4.26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2.4.27三、四角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1.2.4.28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

1.2.4.29锚杆支护巷道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

1.2.4.30上、下山掘进运输安全设施不全。

1.2.5地测防治水部分严重“三违”行为

1.2.5.1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的。

1.2.5.2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的。

1.2.5.3地质调查造假的。

1.2.5.4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的。

1.2.5.5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的。

1.2.5.6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的。

1.2.5.7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1.2.5.8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的。

1.2.5.9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装置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1.2.5.10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爆破的。

1.2.5.11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的。

1.3.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1.3.1“一通三防”部分一般“三违”行为

1.3.1.1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1.3.1.2“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1.3.1.3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3.1.4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本、牌板或班组长、爆破员、瓦斯员未签字。

1.3.1.5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1.6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3.1.7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设置不正规。

1.3.1.8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

1.3.1.9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1.3.1.10未按规定时间封闭采煤工作面。

1.3.1.11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不洒水防尘。

1.3.1.12采掘工作面不装专用洒水软管。

1.3.1.13不定期冲刷巷道或有煤尘积聚现象。

1.3.1.14随意关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3.1.15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而强行生产。

1.3.1.16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

1.3.1.17井下工作地点微风、无风作业。

1.3.1.18不按规定组织矿井反风演习和不进行反风设施检查。

1.3.1.19损坏风筒、喷雾装置、隔爆设施等通防设施。

1.3.1.20不按规定检查采空区密闭墙的完好情况、墙内外气体情况,温度及压差情况。

1.3.1.21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未及时处理。

1.3.1.22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小于规定。

1.3.1.23风筒损坏未及时补好。

1.3.1.24风筒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3.1.25风机、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1.3.1.26开局扇前不检查瓦斯。

1.3.1.27局扇吸入循环风。

1.3.1.28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无专人看管。

1.3.1.29风门无联锁装置或失效。

1.3.1.30风门漏风量超过规定。

1.3.1.31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作工具房。

1.3.1.32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1.3.1.33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1.3.1.34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3.2机电运输部分一般“三违”行为

1.3.2.1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开关、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

1.3.2.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1.3.2.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上行走。

1.3.2.4小绞车无护板、闸皮磨损超限或其它装置不齐全。

1.3.2.5架线巷道无停电措施或未落实,在矿车内或机车上作业。

1.3.2.6煤电钻、信号照明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1.3.2.7检修机械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

1.3.2.8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3.2.9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1.3.2.10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开关列车除外)。

1.3.2.11未按规定验绳、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3.2.12井下使用铁丝吊挂电缆。

1.3.2.13井下私拆矿灯。

1.3.2.14无措施停电检修、安装拆卸电气设备。

1.3.2.15主、副井绞车司机单人值班,无监护司机。

1.3.2.16绞车司机或监护司机值班睡觉、干私活。

1.3.2.17机电设备无合格证下井。

1.3.2.18不用紧链器接、掐运输机链条。

1.3.2.19在翻车机悬臂下清理。

1.3.2.20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

1.3.2.21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

1.3.2.22开动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

1.3.2.23绞车司机违反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规定挂钩。

1.3.2.24小绞车司机与挂钩工相互兼任。

1.3.2.25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重物运行时前方有人。

1.3.2.26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

1.3.2.27在上车场用小绞车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车场用主钩带车。

1.3.2.28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1.3.2.29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自动摘钩除外)。

1.3.2.30机车同方向行驶不按规定保持车距。

1.3.2.31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

1.3.2.32小绞车反向操作或用小绞车起吊物件。

1.3.2.33用小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拉空钩头无人牵引。

1.3.2.34皮带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

1.3.2.35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带皮带。

1.3.2.36皮带机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继续运行。

1.3.2.37淤泥、矸石、物料等磨擦皮带。

1.3.2.38皮带机运转时更换托辊。

1.3.2.39未避开皮带机主、副滚筒做接头。

1.3.2.40刮板运输机无回煤坑或不及时清挖。

1.3.2.41滑行运输不按规定设置挡煤板。

1.3.2.42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允许没有入井许可证人员下井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

1.3.2.43乘人行车人数超过规定。

1.3.2.44上、下井人员不排队候车,抢上抢下。

1.3.2.45电瓶车(电车)司机超速开车、顶车运行、制动不使用机械闸。

1.3.2.46灯、铃、棚、闸、撒砂装置不全或失灵。

1.3.2.47遇拐弯、道岔、行人或障碍物时不减速、不鸣笛。

1.3.2.48车头乘人带料。

1.3.3采煤掘进部分一般“三违”行为

1.3.3.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1.3.3.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1.3.3.3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1.3.3.4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拦矸帘的或效果不好。

1.3.3.5放炮后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放炮倒棚后不处理。

1.3.3.6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1.3.3.7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

1.3.3.8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或倒打。

1.3.3.9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

1.3.3.10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3.3.11回料机械缺护身柱、护身扳。

1.3.3.12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3.3.13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3.3.14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3.3.15在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1.3.3.16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1.3.3.17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3.3.18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粱一梁少于三柱。

1.3.3.19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1.3.3.20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1.3.3.21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

1.3.3.22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1.3.3.23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瞒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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