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众合真题勘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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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众合真题勘误

《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

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

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

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县法院。

考生需要注意,作为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的难度是较大的,综合程度也是很高的。

但本题只要思路清楚,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管辖法院(做法院管辖的题目,一定要先级别,后地域)。

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复议机关。

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慢慢推导,本题也不算难以应对。

但是,思维切忌跳跃,否则很容易选错选项。

根据新司法解释,本题无答案。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这属于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构成复议改变。

因此,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

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题中,被告是县级政府因此,应当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复议决定作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是违法的。

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4年行政诉讼法,将被告举证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由10日改为了15日,因此,D项错误。

本题当年司法部答案为B、C、D,新法答案为B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被告。

命题人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09--2014》中认为,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但A选项只说了一个,故A项错误,由于这是权威观点,所以本题我们也采纳该书的观点,认为A选项错误。

但多说一点一家之言,严格依据语言习惯,我们认为A选项的表达是正确的,我们能够说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因为省公安厅确实是本案的被告,但不能说被告为省公安厅,因为被告有两个机关,类似的,我们可以说李佳是众合的老师,但不能说众合的老师是李佳。

可能不同的读者对语法有不同的把握,对这样的争议点,笔者认为考生大可不必纠结。

 

第一,本题是旧题新考,这样的题特别容易产生争议,当年旧法的被告只有某市公安局一个,命题人当年根本就没有想考我们语法。

第二,命题人在类似的语言表达上也没有出过这样争议表达的题目,比如政府工作部门县公安局的复议机关,命题人在选项中一般都选取“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公安局”、“李某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这样的没有争议的表达,对此,可参看2014卷二第49题A选项和第80题A选项,所以,考生大可不必为此纠结。

《行政诉讼法》第297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因为被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的车予以没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而恰恰是这“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有内在的利害关系。

一方面,如果法院支持某市公安局的认定,李某将因此要求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的权利义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另一方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若田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田某将不能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而李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田某只能充当被告。

且须受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不能以所销售汽车不是走私车作为抗辩理由。

因此,结合本题的细节,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B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新法,只要经过复议,不管维持、改变和不作为,管辖法院就有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两个地方。

这是和旧法规定不一样的,旧法只有改变才有多重选择,考生千万注意。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管辖法院为省公安厅或是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所以,CD选项均为正确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地域管辖也适用普通规则,被告所在地即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C。

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新法答案为CD。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

(1)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按照法律的要求,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保管部门也就是县政府的印章,A选项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余某提交的录像的性质属于视听资料,故其应按照法律的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B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C选项中原告余某的诉讼对象是县规划局不予批准答复的行为,也就是被告的不作为,且选项已交代余某的请求不成立,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C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及《2015年司法解释》第10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所以,根据新法,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D选项表达正确。

本题新法答案为A、B、C、D。

十七、行政诉讼裁判

(一)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因此,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市工商局经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决定,应当以县工商局和市公安局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B项错误正确。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经过复议的案件,管辖法院存在两种情况:

如果复议维持,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改变,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均可以管辖。

可见,在新行政诉讼法中,不论复议维持、改变还是不作为,只要经过了复议,管辖法院均可以是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本题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原机关,即县工商局所在地和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均由管辖权,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C项正确错误。

旧法规定为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但是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所以,根据新法,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D项不正确。

本题新法答案为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本案中,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此后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审理:

如果买卖合同有效,则房管局的登记行为需要维持,如果买卖合同无效,则房管局的转移登记行为需要撤销。

因此,行政诉讼应当中止。

A项正确。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当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所关联时,需要按照逻辑分析,以谁为前提谁优先的方式进行。

本案是民事诉讼为行政诉讼的前提,但在一些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就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而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审判的结果将成为民事审判如何裁判的前提。

例如,某男士死亡后,妻子与男子的母亲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而男子的母亲对当初的婚姻登记行为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在这里,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将直接影响婚姻法律关系的效力,进而决定遗产的继承问题,因此,行政诉讼的结果将成为民事审判的前提。

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目前,行政诉讼中合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只有两种情况:

(1)《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除此之外,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当分别进行,除了旧法的许可和裁决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外,登记、征收、征用案件也可以合并审理了。

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17条,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本案题干说“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自然不能合并审理了。

当然,中国语言博大精深,有同学可能会指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可能有两种解释,欲提起与已提起,欲提起如果当事人申请,那是可能会合并审理的,但是已提起则不能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对于这样的内容,大家大可不必烦忧,本题为旧题新解,由于出题角度并没有按照新法来,自然在有些措辞上不会那么严丝合缝。

其实,不管你对于提起做何种解释,本题B选线无论如何都不能选,因为要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必须根据当事人申请才可,题干没有提供当事人申请的信息,B选项自然错误了。

本题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房管局据此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便丧失了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房管局据此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因此,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而非确认合法,行政行为违法也无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应当撤销登记。

C、D项均错误。

本题答案为A。

【解析】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进行审查,这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故A选项错误。

考生需要注意,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方面,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只是依法“监督”的关系,不适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判断需要一些专业的行政经验,法院的知识经验也不支持其进行合理性审查。

但是,在行政复议中,是上级机关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往往是领导关系或者业务主管关系,干涉下级行为的权力本身就较大,而且也具有相应的行政经验,因此可以进行合理性的审查。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只有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才可以口头委托,企业是不可以口头委托的,故B项错误。

考生需要注意,行政复议的委托是一种要式行为,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口头委托仅仅限于一些难以进行书面委托的情况,一般而言,企业是不会存在难以书面委托的情况的。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C选项忽略了但书的存在,将表述绝对化,故而是错误的。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之所以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反复给被申请人以及复议机关增加工作负担。

因此,必须是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才能禁止申请人再次申请。

如果存在撤回申请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从自然公正的角度出发,显然应当允许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于省部级机关的原级复议决定,是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但本裁决为终局的,不可再诉,故D选项的表述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复议终局处理,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不多,主要是三种情况:

(1)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

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此规定。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规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3)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救济途径有两种选择:

一是直接起诉,二是向原机关自己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对其复议决定不服仍有两种选择:

一是起诉,二是申请国务院做出裁决,在这里,国务院的裁决实际上是一种二次复议决定。

当事人如果选择国务院的裁决,则该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不得再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4)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如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且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做出复议决定,则属于终局决定。

这意味着要同时出现下面两个条件的才构成复议终局:

其一,复议决定是省级人民政府针对自然资源权属做出的;其二,复议决定做出的依据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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