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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

第八篇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

总则

第一条:

停送电工作是直接关系着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做好停送电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的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集团公司广大机电职工长期工作经验制定本《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

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在执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

发布停送电命令或执行停送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电气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熟悉所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的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必须是持有“电工证”的人员担当。

没有电工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执行停送电工作。

第三条:

井上下一切电气设备,凡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外,并执行本规程。

若本规程与国家规程有抵触时,以国家规程为准。

第四条:

停送电操作人员,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发令人申诉理由,提出更正意见,经更正符合本规程要求时,才能执行。

第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避免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者,应认真分析,吸取教训,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无论在检查、修理、安装、迁移、拆除、接电、解脱电源等工作时,要严格禁止带电作业。

第七条:

本规程所谓“带电”按其危险程度规定如下:

(1)无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其电压在36伏及以上的导电部分和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缆电线均认为是“带电部分”。

(2)无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虽已切断电源,但未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之前仍认为是“带电”部分。

(3)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配电设备的构架,电缆的附件和电缆的金属外皮等的接地装置遭到破坏时,即认为是“带电”部分。

第八条:

本规程所谓“停送电工作”系指执行第6条任务时,在井上下降配电站(室)输配电线路上,动力和照明等设备的开关上,进行停送电操作及在被停电部分的一切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不论全部的或局部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称为“停送电工作”。

第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范围内的停送电工作,作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具体要求,另制定补充措施,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十条: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广泛收集群众意见,随时报集团公司,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本规程逐步完善。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上下所有降、配电站(室),必须挂有该供电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图,当系统变动时应随之修改,必须作到图与实际相符。

所有开关上应该装设标志牌,标明开关的名称和编号,以供操作人员识别,防止发生误操作。

第十二条:

检修、改装井上下一切线路时,应做好如下事项:

(1)开工前,井上应绘制按地形方向,导线排列位置和交叉顺序的线路布置草图,将检修或改装部分用醒目的颜色标明。

井下应将原线路图和改造图同时出两份,用文字说明改装步骤。

(2)在绘制草图时,要特别注意反馈电的可能性,如双回路、环行线路、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均须在其可能反馈电的回路中表示明显的断开点,安排防止反送电的措施,并指定专人检查断开的情况是否可靠。

(3)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召集参加该项工程的工作人员,把检修或改装的目的、任务、安全措施和人员分工,按图讲解清楚。

第十三条:

在备用和停用的设备、线路上进行工作时,也应履行停送电手续,事前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清楚,并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和短路,证明确实无电时才能进行工作,否则认为“带电”,不得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在进行高压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台等)。

第十五条:

如遇分路开关突然掉闸。

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供井下的分路开关掉闸,没有查明原因不准抢送。

(2)供井上的分路开关柜因过流动作掉闸(继电器有动作指示),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待切断事故点后,方可进行送电。

(3)确系由于操作机构失灵,或受到某种原因的碰触和震动而造成的掉闸,可以抢送。

(4)由于系统短路,使装有无压释放器的井下分路开关动作掉闸,又查明确非本开关馈出系统的事故(过流继电器无动作指示时),也可抢送。

第十六条:

已经停电的设备和线路,随时都有突然来电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触及设备和线路或进入遮护栏内。

第十七条:

在双电源供电的设备和线路上停电工作(包括环行供电方式)或双回线任停其中一回线路工作时,必须同时申请切断工作点两端的电源,以防反馈。

且停电工作点两侧都必须进行接地短路,使工作人员处于接地线包围中,以确保安全。

第二章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及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者,不得令其参加停送电有关工作:

(1)精神病患者。

(2)有影响工作的残疾人员。

(3)工作前饮酒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精神不振者。

(4)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没有发给“电工证”者。

(5)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血压症致使头晕者。

第十九条:

一切电气工作应学会触电紧急急救法。

第二十条:

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

(1)全矿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负责全矿的输配电技术人员担任。

局部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该专责范围内的技术人员担任。

停送电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单位领导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一人负责代理。

(2)检修工程的停送电工作,应由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或由该项工程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3)停送电操作,由降、配电站(室)专责值班人员担任,在高压(3KV及以上)设备上进行操作时,一般应有二人来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井下单人值班的配电室停送电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无人值守的配电室和局部地区的开关停送电操作,应由工作负责人指派能胜任此工作的人员一人担任,中途不得随便更换人员。

第二十一条:

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1)停送电负责人,负责安排全部停送电的有关工作,审查停送电申请,签发工作票,发布停送电命令,对外联系停送电事项,办理停送电手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2)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工作范围内的停送电工作,正确指挥全部工作和发布停送电命令。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3)工作负责人在送电之前后负责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有关开关的合闸位置是否正确可靠。

(4)停送电操作人,必须严格按照合闸与拉闸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并负责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不经本范围工作负责人许可,不准任何人代替。

如遇漏电、火灾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没有电气常识和对电气设备及线路系统不熟悉的人,也不得进行操作。

(5)凡在两人值班的降、配电站(室)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有监护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监护人的技术水平一般不得低于操作人。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来联系停送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否则不予接待。

第二十三条:

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范围内的输配电系统。

第三章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布停送电命令和接受命令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必须由本范围的工作负责人一人发布停送电命令。

(2)发布人应向操作人严肃地、反复地交代清楚命令内容。

(3)接受命令人接到命令后,应详细做好记录(指有人值班的降、配电站室),然后根据记录再向发令人重复一遍,如对命令内容有怀疑时,应要求发令人加以解释。

(4)发布送电命令时,命令人与操作人应彼此提问,如线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员是否已经全部撤离?

短路接地线是否已经拆除?

周围环境是否已经清理妥善?

还有无阻碍物等等,以提醒对方注意和警惕,保证安全送电。

第二十五条:

进行停送电工作时,应按下列步骤办理。

1、在有人值班的降、配电站(室)进行停送电工作时:

(1)在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之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好单位之间的配合事项。

(2)申请停电时(包括井下高压系统),由申请停电的工程负责人填写停电工作票或停电联系单,经主管降、配电站(室)的技术人员签发后,交降、配电站(室)值班负责人。

(3)降、配电站(室)值班人员,在接到停送电命令或停送电工作票时,必须根据模拟母线板,先进行模拟操作,确认正确后,按其顺序填写操作票。

进行操作时应有监护人在场监护,监护人按已经填好的操作票顺序念颂,操作人重复念颂,念一项,操作一项,每操作完一项,进行检查无误后,作一个记号“V”同时注明操作时间,以防遗漏和便以查对。

(4)停电操作完后,降、配电站(室)值班人员,应将对号牌的一半交给停电申请人,另一半挂于停电开关的手柄上。

(5)工作完成后,需要送电时,必须办理申请送电手续,并将对号牌交给降、配电站(室)值班人员。

(6)降、配电站(室)值班人员,接到申请送电手续时,必须仔细核对对号牌与所要操作的盘对号牌是否相同,确实无误时,申请送电人在申请送电工作票上签字后,才能进行送电操作。

(7)申请送电人一经离开工作现场,去办理送电手续时,即认为设备或线路上已经带电,绝对禁止再继续工作。

(8)操作人在进行送电操作前,应询问申请送电人员,室外工作接地线是否拆除,并检查本室将要送电的开关本身的短路接地线是否拆除,只有当短路接地线拆除后,并将开关盘(柜)锁好才能进行合闸送电。

(9)井下,如在一个开关挂有两个停电警示牌时,在尚未全部收回停电警示牌之前不准合闸送电。

2、在无人值班的配电室或在线路上的分路开关进行停送电工作时:

(1)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好有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事项。

(2)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停送电操作,停送电操作应是同一人进行。

(3)停电后,应将开关操作手柄锁住,并悬挂停电警示牌。

停电牌的正面应写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字样,反面应写有工作人姓名。

不准在一个停电警示牌的上一面写“停电”,另一面写“送电”的不正确做法。

(4)工作完成后,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命令后才能进行合闸送电。

严格禁止用信号、摆灯、喊话或估计时间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挥送电。

(5)在同一电源开关的若干分支线路上,同时进行数项工作时,各项工作负责人必须将本人的停电警示牌挂于开关手柄上,不准趁别人申请停电的机会,不挂自己的停电警示牌而进行工作。

工作完毕后各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撤销自己的停电警示牌,只有当最后一个停电警示牌销后才能合闸送电。

第二十六条:

停送电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查清所要停、送的设备、线路,是否与工作票要求的相同,经核对确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全部完成后,要求送电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合格;螺丝、垫圈、卡爪等是否齐全紧固,有无毛刺,有无障碍物等,以免送电后发生短路、冒火或其他事故。

第四章停送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井上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按下列步骤完成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1)停送电前必须与有关部门汇报或联系妥善。

(2)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

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3)开关停电后必须将其手柄锁住,并悬挂“禁止送电、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和停送电对号牌,以防发生误操作。

(4)验电时,必须注意使用与其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实证明验电器良好,而后再检验被切断电源的设备、线路有无电压。

在室外进行验电工作时,往往因为阳光的作用,不易辨清验电器是否有电。

因此,应特别慎重、加倍留心,取得确无电压的可靠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1、切断电源后,必须在降、配电站(室)内进行验电。

2、在室外线路上(尤其在分支或环行线路上),必须在用电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照明灯等)地点进行观察、听闻、试验和最后进行验电。

(1)经检验证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将导体进行放电和打短路接地。

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先连接地端,后接导线端。

同杆同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连接地线时,应先接低压,后接高压,先接下层,后接上层。

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

(2)在部分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

35KV电压等级时为1米,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时为0.7米,小于规定距离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35KV时0.6米,10KV及以下时为0.35米。

临时遮拦可用干燥木料,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可靠,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警示牌,以保证工作人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如采取这些措施仍认为不妥时,必须将邻近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

(3)上述措施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只有当这些措施均妥善的完成后,才准许开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停电检修,检修工作完成后,必须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送电。

(1)工作负责人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设备是否正常,接地是否正确。

(2)拆除短路接地线时,必须先拆除导体的一端,然后拆除接地的一端。

(3)按停送电制度和各项操作规定进行送电,在合闸送电的同时,要注意表计的指示,如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拉闸,并报告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查找原因。

第三十条:

在电容器上进行停电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台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线路杆塔上进行工作时,登杆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查明被停电线路和杆号是否确切,经查明确实无误后,才能指挥登杆人员登杆工作。

在未获得工作负责人的许可,不准擅自登杆。

第三十二条:

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按下列规定使用绝缘用具:

(1)操作高压(3KV及以上)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台上。

(2)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时,应戴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靴。

(3)操作之前首先应检查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可靠,凡接地装置已经损坏的电气设备不准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巡视检查时,如发现有切断电源的开关,在未了解情况以前,不可轻易合闸送电,只有当情况确实了解时并得到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三十四条:

在安装使用的矿用防爆开关上工作时,必须提前将上一级开关切断、锁住,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后,并完成验电、接地等安全措施时才能开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高压防爆配电箱上停电工作时,切断开关后必须将前身拉出,使开关本体与电源部分可靠隔离。

第三十六条:

在装有控制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如井下各种型号的机组等),仅拉开控制器不能认为是停电,还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才能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一切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听从工作负责人一人指挥,除工作负责人外,其他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准指挥。

第三十八条:

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命令全部现场人员撤离工作地点至一定距离,清点人数和工具,并监护工作人员不准在接近导电部分。

第三十九条:

参加停送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扣紧袖口,禁止不穿上衣或卷起袖口进行工作。

第四十条:

在带电设备的非导电部分进行工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接地装置必须可靠,必要时可另加设就地接地。

(2)虽非导电部分,但距离带电部分较近又不能这遮护时,也必须切断电源再进行工作。

(3)在非导电部分进行工作的条件虽然具备,但必须考虑到在工作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容易使工具或人体等可触及到导电部分,也必须切断电源再进行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

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十二条:

在井下进行停电工作时,切断电源后必须将导体接地放电,接地放电前,对可能积聚沼气的地方,必须进行检查,当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放电。

第九篇阳煤集团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市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规范和加强对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检修、维修、保养和安全使用,集团公司特制定《阳煤集团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本规定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技术业务及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或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集团公司职工人身和去也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业务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机电动力部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运行使用和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服务、指导、协调、对外联系、督促、检查的职能。

对特种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设计选型、制造生产资格认证、设备招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验收、报废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技术管理程序上把关,对特种设备事故追查分析和安全运行检查。

各单位有关特种设备事宜要及时汇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追查分析。

第六条集团公司供应处负责特种设备的订购工作,对其所采购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负责,并负责对供货厂家设备生产资质的审查。

第七条国辰公司负责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各方面的质量行为,参与特种设备招投标工作,参加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监督和验收。

第八条集团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取证(换证),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有效操作证件,并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管理,对办单位特种设备的动态安全技术性能总负责。

第一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特种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规定,负责及时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检验、维保、自检自查。

第一十一条特种设备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司机)有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经所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试合格后,有所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办理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第一十二条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及维护人员,具体从事所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特种设备选型和采购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设备采购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必须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设备选型方案由设计部门、主管部门和石油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然后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招议标确定厂家,对所选择的厂家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禁止采购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的制造厂家所制造产品。

采购部门和人员对所采购特种设备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负责。

设备选购要经过市场调研和用户访问。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到货后、安装前,采购部门应通知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计划部门和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安全质量检查查阅合同和技术协议,看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五章特种设备登记和检验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设备技术特征明细,并将特种设备有关完整的原始档案和设备履历等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及安装、改造、更新、大修等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和定期试验记录;

(4)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相应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投运前均应到所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在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备案。

更新后,特种设备应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重新再机电动力部备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效验、并作好记录,未经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或年检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运行检验周期

(1)在用锅炉的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

安全状况的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登记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等级为4级的,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3)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5)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6)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7)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每年进行一次整定、校验。

(8)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特种设备,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1)新安装、移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

2)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再次使用特种设备:

3)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修复的电梯;

4)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辖市质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和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的提出检验要求。

第六章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其管理部门,落实专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等级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其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2)管理人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3)岗位交接班制度;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6)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包机制度;

(7)定期检验、修理制度;

(8)特种设备登记建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9)事故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运行记录和技术资料,其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规定认真填写,妥善保存,其运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主机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3)燃料、材料、配件消耗记录;

(4)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5)交接班记录;

(6)要害场所登记记录;

(7)干部上岗查岗记录;

(8)事故记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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