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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诊断标准

皮肤科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

(试行)

红斑狼疮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重型SLE:

①出现心脏、肺脏、消化系统、血液系统、肾脏、神经系统明显受累的症状及实验室证据;

②弥漫性的严重皮损,出现溃疡、大疱;

③非感染性高热有衰竭表现;

④狼疮危象:

指急性的危及生命的重症SLE,包括急进性狼疮性肾炎、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严重的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粒细胞缺乏症、严重心脏损害、严重狼疮性肺炎、严重狼疮性肝炎、严重的血管炎等。

或SLEDAI评分≥5分(5~9分轻度活动,10~14分中度活动,≥15分重度活动)。

2.SLE合并妊娠出现病情活跃者;

3.对于基层医院诊断困难的皮肤型红斑狼疮,可上转至上级医院明确诊断及确定治疗方案。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仅有皮肤损害的皮肤型红斑狼疮,该类患者可出现ANA阳性、血沉加快、白细胞减少等,但系统损害轻微,具体包括:

①亚急性皮肤型红斑狼疮:

可有光过敏、低热、肌痛或关节痛,但无明显的浆膜炎及血液系统、肾脏、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②慢性皮肤型红斑狼疮(包括盘状红斑狼疮、肥厚性狼疮、狼疮性脂膜炎、肿胀性狼疮、冻疮样狼疮):

少数患者出现低滴度ANA,并有低热、关节痛及乏力等全身症状,但通常无系统损害,该类患者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及确定治疗方案后可下转至基层医院继续治疗;

2.轻型SLE,即是诊断明确或高度怀疑者,但临床稳定,所累及的靶器官(包括肾脏、血液系统、肺脏、心脏、消化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关节)功能正常或稳定,呈非致命性;

3.重型SLE(除轻型以外者为重型)在上级医院治疗后病情趋于稳定后可下转至基层医院治疗。

如患者体温恢复正常、口腔溃疡愈合、面部红斑颜色变淡或消退、脱发症状缓解、关节肌肉疼痛消失、浆膜炎缓解、血液系统三系回升、血沉下降、补体C3、C4水平上升、ANA滴度下降、肾脏检查指标好转等,或以SLEDAI(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Disease Activity Index)评分为标准,得分≤4分的患者。

 

SLEDAI评分标准

临床表现

评分

癫痫发作:

最近开始发作的,除外代谢、感染、药物所致

8

精神症状:

严重紊乱干扰正常活动。

除外尿毒症、药物影响

8

器质性脑病:

智力的改变伴定向力、记忆力或其它智力功能的损害并出现反复不定的临床症状,至少同时有以下两项:

感觉紊乱、不连贯的松散语言、失眠或白天瞌睡、精神活动增多或减少。

除外代谢、感染、药物所致

8

视觉受损:

SLE视网膜病变,除外高血压、感染、药物所致

8

颅神经异常:

累及颅神经的新出现的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8

狼疮性头痛:

严重持续性头痛,麻醉性止痛药无效

8

脑血管意外:

新出现的脑血管意外。

应除外动脉硬化

8

脉管炎:

溃疡、坏疽、有触痛的手指小结节、甲周碎片状梗塞、出血或经活检、血管造影证实

8

关节炎:

2个以上关节痛和炎性体征(压痛、肿胀、渗出)

4

肌炎:

近端肌痛或无力伴CPK/醛缩酶升高,或肌电图改变或活检证实

4

管型尿:

HB、颗粒管型或RBC管型

4

血尿:

>5RBC/HP,除外结石、感染和其它原因

4

蛋白尿:

>0.5g/24h,新出现或近期增加

4

脓尿:

>5个WBC/HP,除外感染

4

脱发:

新出现或复发的异常斑片状或弥散性脱发

2

新出现皮疹:

新出现或复发的炎症性皮疹

2

黏膜溃疡:

新出现或复发的口腔或鼻黏膜溃疡

2

胸膜炎:

胸膜炎性胸痛伴胸膜摩擦音、渗出或胸膜肥厚

2

发热:

>38℃,需除外感染因素。

1

血小板降低 <100×109/L

1

白细胞减少<3×109/L,需除外药物因素

1

 0~4分基本无活动;5~9分轻度活动;10~14分中度活动;≥15分重度活动。

 

皮肌炎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怀疑皮肌炎患者,在当地医院无法完善相关检查(自身抗体、肌电图、肌肉活检+病理),需要明确诊断的病人;

2.确诊皮肌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1)临床症状:

A.肌力0-Ⅲ级;

B.肌炎急性期,肌肉病变急速发展;

C.广泛肌肉无力伴急性肿胀和疼痛;

D.肌力短期内明显下降;

E.体温持续升高3天以上(大于38℃);

F.或首次出现以下情况者:

吞咽困难,声嘶,咀嚼困难,大小便失禁,肠道功能紊乱,呼吸困难,心肌炎,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力衰竭,或既往虽有以上症状出现,但在稳定控制期间突然加重者。

(2)实验室检查:

A.肌酶(主要是CK或LDH)突然升高,并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B.影像学提示有肺间质纤维化改变、心包积液;

C.肺功能测定:

FVC<60%,FEV<60%,FEV/FVC<55%,RV/TLC<55%,Dlco<60%;

D.检查中发现恶性肿瘤的转上级医院相关科室。

(3)正规激素治疗2个月,无明显好转:

A.肌力无好转,仍在同一个肌力分级中;

B.肌肉疼痛无缓解;

C.血清CK和24小时尿肌酐排泄量无下降。

(4)儿童型皮肌炎中的Banker型患者。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患者,制定好治疗方案后;

2.诊断为无肌病性皮肌炎的病人;

3.临床症状:

A.肌力明显恢复,肌力分级达到Ⅳ-Ⅴ级;

B.无明显呼吸困难,无心力衰竭症状,吞咽困难、声嘶、咀

嚼困难、肠道功能紊乱等症状稳定,没有需要紧急处理的并发症。

4.实验室检查:

经治疗后CK或LDH降至正常;

5.激素剂量:

相当于强的松用量小于1mg/kg-1.d-1;

6.自愿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人。

天疱疮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一)不具备病理检查等实验室条件者,疑似天疱疮患者均需上转。

(二)确诊为天疱疮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1.病情严重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皮疹面积>30%;

B.水疱数目>40个水疱;

C.合并严重口腔、眼睑、肛周等黏膜损害(黏膜损害5小片以上)。

2.合并严重感染,肿瘤及其他心肺等疾病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皮疹面积>10%;

B.水疱数目>20个水疱;

C.合并严重口腔、眼睑、肛周等黏膜损害(黏膜损害3小片以上)。

3.足量激素及免疫抑制剂等系统治疗5天后无明显好转,同时符合以下三条:

A.水疱每天新发>10个,连续5天;

B.皮疹糜烂面渗出无减轻;

C.尼氏征无转阴。

4.系统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激素及免疫抑制剂并发症危及生命患者。

5.系统治疗过程中病情出现反复,符合1-4中之一条件患者。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确诊天疱疮患者经激素及免疫抑制剂等系统治疗后临床症状及实验室指标明显好转可下转当地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以临床症状指标、实验室指标及激素用量指标三方面,每方面符合一条者):

(一)临床症状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水疱每天新发﹤10个,连续3-5天;

B.皮疹糜烂面渗出明显减轻,干燥,结痂;

C.皮疹面积﹤30%;

D.尼氏征减轻。

(2)实验室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天疱疮抗体检测较前下降;

B.白蛋白﹥25g/l。

(三)激素用量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每日激素用量﹤60mg/d(相当于强的松用量);

B.症状控制2周后激素减量观察3-5天,临床症状无复发者,即符合第一条临床症状指标。

恶性黑色素瘤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一)原有色素痣发生以下改变,高度怀疑恶变者,且无条件进行确诊者。

1)A(Asymmetry),皮损不对称;

2)B(Border),边界不规则;

3)C(Color),颜色不均匀;

4)D(Diameter),直径5mm以上;

5)E(Elivation),扩大或结节状生长,皮损退行性改变。

6)直径大于20cm的先天性色素痣;

7)后天获得性色素痣直径大于5mm(甲下黑斑宽于3mm)者,且发生时患者年龄较大;

8)发生于指远端、趾跖关节处、足跟等部位的较大黑斑;

9)原有色素痣周围出现卫星灶;

10)原有色素痣出现瘙痒,疼痛等感觉异常者;

11)原有色素痣出现出血,溃疡。

(二)确诊为恶性黑色素瘤,无条件进行下列检查以确定有无转移者。

1)皮肤浅表B超,淋巴结B超;

2)骨扫描或PET-CT。

(三)确诊为恶性黑色素瘤,无条件进行扩大切除术,术中冰冻及相应的创面修复者,如皮瓣转移术和植皮术。

(四)确诊为恶性黑色素瘤,无条件进行术后辅助治疗者,包括免疫治疗,化疗,放疗等。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疑似恶性黑色素瘤,经病理检查确诊为良性病变,术后需继续康复治疗者。

2.恶性黑色素瘤手术治疗后,伤口恢复差,需较长时间换药治疗者。

3.早期恶性黑色素瘤经手术治疗后,无需辅助治疗,但尚需继续康复治疗者。

4.恶性黑色素瘤经手术治疗,并完成干扰素诱导期治疗,病情稳定,开始维持期治疗者。

尖锐湿疣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一)不具备病理检查或实验室条件者,疑似尖锐湿疣。

(二)实验室或临床确诊为尖锐湿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上转。

1.巨大型尖锐湿疣也称癌样尖锐湿疣须手术或多次手术者;

2.尖锐湿疣恶变者(包括与其有关的阴茎癌,女阴癌,肛门癌,宫颈癌);

3.尖锐湿疣合并免疫缺陷患者(包括HIV患者,严重的细胞免疫功能低下者和移植手术者);

4.有严重合并症,手术过程中须严密监护的患者。

如基层医院不具备相应处理措施可转上级医院治疗。

例如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严重的肾功能不全,心肺功能不全,严重的免疫性疾病(例如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患者;

5.尖锐湿疣合并妊娠患者,若疣体巨大需手术切除或患者本身合并妊高症,妊娠糖尿病,免疫性疾病,器官移植或其他严重内科疾病患者;

6.带蒂较大,直径≥5cm的尖锐湿疣,或疣体数量多≥10个,手术中易大量出血者;

7.要求做HPV分型的患者,且基层医院无条件分型的可转上级医院;

8.尿道内尖锐湿疣,手术中易引起出血者。

或尿道内尖锐湿疣部位较深不易手术者;。

9.特殊部位的尖锐湿疣,例如膀胱内尖锐湿疣,喉部尖锐湿疣等;

10.在基层医院多次治疗,并且反复,有意愿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者。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如患者在上级医院首诊,经临床表现或实验室检查确诊为尖锐湿疣患者,如出现以下情况,且患者本人有意愿,可按双向转诊制度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1.疣体直径小,<5cm,数目较少,<10个,仅需外用药或激光,液氮冷冻,电灼治疗的患者;

2.经过治疗原有疣体已清除,仅需定期复查的尖锐湿疣患者;

3.临床治愈后但HPV分型有癌变高风险的患者,可在基层医院定期筛查;

4.经过初次手术切除,疣体面积缩小,<5CM,或疣体数目<10个,仅需外用药或激光,液氮冷冻,电灼治疗的患者;

5.多次治疗仍反复复发,每次复发疣体数量少,面积小的患者,且有意愿就近治疗,可转下级医院。

麻风病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严重的麻风反应,包括:

(1)严重的麻风反应如果出现以下任一体征:

皮肤上有一个或多个红色、疼痛性结节,伴或不伴有溃疡;一条或多条神经疼痛或触痛,伴或不伴有神经功能丧失;一块红肿的皮损位于面部,或位于另一条主要的神经干上;皮损破溃,伴有高热;手、足或面部明显水肿;眼疼痛和(或)发红,伴或不伴有视力丧失;关节疼痛肿胀伴发热;

(2)麻风性结节性红斑(ENL)反应如果发生以下任一体征:

一条或几条神经疼痛或触痛,伴或不伴有神经功能丧失;ENL结节破溃;眼疼痛和(或)发红,伴或不伴有视力丧失;睾丸疼痛肿胀(睾丸炎)或手指疼痛肿胀明显的关节炎或淋巴结炎。

2.手或足的严重感染(通常与有恶臭分泌物的溃疡有关);

3.麻风的眼受累:

需要转诊的4种情况:

A.新近发生的视力丧失;

B.疼痛性红眼;

C.新近发生的闭眼障碍(兔眼);

D.面部有反应性麻风皮损;

4.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严重的麻风反应控制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病例;

2.麻风的眼受累缓解,需要继续治疗的病例;

3.手或足的严重感染控制,需要继续治疗的病例;

4.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控制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病例。

梅毒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没有开展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TPPA、TPHA、FTA-ABS、TP-WB等)或只开展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RPR、TRUST、VDRL等)的医院遇下列情况时应上转患者。

(1)有高危性行为,并疑似各期梅毒的临床表现(硬下疳、二期梅毒疹,不明原因心血管病变);

(2)有高危性行为,其性伴在他院已确诊梅毒的;

(3)高危性行为者自愿进行梅毒检测的;

(4)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的患者。

2.只开展了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TPPA、TPHA、FTA-ABS、TP-WB等)的医院在查见结果阳性但无法判断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滴度时。

(1)各期梅毒经过治疗后2年血清仍维持低滴度或血清复发经治疗无效而又无法进行腰穿和脑脊液梅毒螺旋体检测时;

(2)患者出现神经症状疑似神经梅毒而又无法进行腰穿和脑脊液梅毒螺旋体检测时;

(3)因梅毒血清检测结果涉及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时;

(4)确诊为胎传梅毒的新生儿和年龄较小的婴幼儿。

3.确诊未治疗的心血管梅毒或疑似心血管梅毒无法确诊者。

4.神经梅毒合并神经系统症状或精神障碍的。

5.确诊的或疑似骨梅毒。

6.初诊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滴度较高(>1:

320)有可能发生严重的吉-赫反应的,或已发生较为严重过敏性休克经抢救稳定者。

7.确诊梅毒需要治疗但合并了其它较为严重的系统疾病(严重心衰、呼吸功能衰竭、肾脏功能衰竭等)。

合并有某些疾病如接受青霉素治疗有可能加重这些疾病的(如SLE等)。

8.有严重合并症的孕妇,治疗期间需要密切监测母体和胎儿各项生命指针的。

9.梅毒合并HIV或其它免疫缺陷疾病的。

10.患者经治疗血清复发或血清固定不能排除有无心血管梅毒或神经梅毒需要进行确诊的患者。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已确诊的各期梅毒仅需要常规治疗而下转医院又备有苄星青霉素或头孢曲松钠等药物并可进行血清随访的。

2.已确诊为神经梅毒但无严重神经症状和系统风险仅需要进行常规治疗的患者。

3.已完成常规治疗仅需要血清随访而下转医院又具备梅毒血清学检查条件的。

4.心血管梅毒经治疗病情稳定仅需血清随访和临床观察的。

皮肤鳞状细胞癌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一)在原发瘢痕或皮肤病变基础上出现一下情况,高度怀疑皮肤鳞癌者。

1.瘢痕反复破溃,经久不愈者;

2.发生于紫外线损伤的皮肤或继发于日光性角化病、慢性溃疡、银屑病、盘状红斑狼疮等皮肤病皮损处的菜花状新生物,伴有感染和恶臭者;

3.原发溃疡迅速扩大,并伴有出血,感染和恶臭者;

4.在原发病变基础上出现区域淋巴结肿大者。

(二)确诊为皮肤鳞状细胞癌,无条件进行下列检查以确定有无转移者。

1.皮肤浅表B超,淋巴结B超;

2.骨扫描或PET-CT。

(三)确诊为皮肤转移性鳞状细胞癌,无条件进行原发灶治疗者,如肺癌皮肤转移。

(四)确诊为皮肤鳞状细胞癌,无条件进行扩大切除术,术中冰冻及相应的创面修复者,如皮瓣转移术和植皮术。

(五)确诊为皮肤鳞状细胞癌,无条件进行术后辅助治疗者,包括化疗,放疗等。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疑似皮肤鳞状细胞癌,经病理检查确诊为良性病变,术后需继续康复治疗者;

2.皮肤鳞癌手术治疗后,伤口恢复差,需较长时间换药治疗者;

3.早期皮肤鳞癌经手术治疗后,无需辅助治疗,但尚需继续康复治疗者。

药疹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一)重症药疹。

1.剥脱性皮炎或红皮病型药疹:

A.全身剥脱皮肤超过体表面积30%;

B.全身皮肤潮红肿胀超过体表面积90%。

2.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型:

皮损面积超过30%;

3.重症多形红斑型(StevenJohnson综合征):

A.中高度发热(体温>38.5℃),外周血白细胞升高,肾功损害;

B.原发皮疹加重,皮疹增多基础上新出现大疱、糜烂、渗出伴皮肤剧烈疼痛,皮损面积10%至30%;

C.眼、口、外生殖器黏膜受累重,一个部位50%以上黏膜出现糜烂、溃疡。

4.药物超敏综合征(DHS):

A.使用某些特定的药物后3周以上出现的斑丘疹;

B.停用致病药物之后,症状迁延2周以上;

C.体温高于38℃;

D.伴有肝功能损害(谷氨酸氨基转移酶>100U/L);

E.伴有下列1项以上血液学改变:

a)白细胞升高(>11×109/L);

b)出现异形淋巴细胞(>5%);

c)嗜酸性粒细胞升高(>1.5×109/L)。

F.淋巴结增大;

G.HHV-6再激活;

(二)荨麻疹及血管水肿型药疹。

1.出现喉头水肿、气管痉挛,严重过敏性休克,在争取时间,紧急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可转诊;病情稳定指标包括:

A.呼吸困难症状消失,呼吸频率、呼吸节律恢复正常,听诊肺部哮鸣音消失;

B.收缩压>90mmHg。

2.出现黑便或血便。

(三)紫癜型药疹。

1.血液系统受累,外周血小板<6.0×10E9/L;

2.肾脏受累,24小时尿蛋白定量>3.0g或出现肾功能衰竭;

3.出现肌炎,伴有肌痛,血清肌酶CK升高5倍,ALT升高2倍;

4.胃肠道出血,出现呕血、黑便或血便。

(四)泛发性脓疱病(AGEP)。

1.皮疹除脓疱外出现瘀斑、紫癜;

2.出现肾功能衰竭;

3.全身皮疹疼痛。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以下药疹如基础卫生医疗机构条件足够,可以在当地治疗。

(一)发疹型(皮疹表现为猩红热样或麻疹样或两种皮疹混合)。

(二)固定型药疹。

(三)湿疹样型。

(四)光敏皮炎型。

(五)苔藓样型。

(六)痤疮样疹。

(七)紫癜型。

(八)荨麻疹及血管水肿型。

1.生命体征平稳;

2.复查大便隐血阴性;

3.24小时内新发皮疹数目小于24小时内消退皮疹数目。

(九)紫癜型。

1.外周血小板>6.0×109/L;

2.肌酐未进一步升高,达到尿毒症诊断标准需转肾内科继续治疗;

3.肌痛症状减轻或消退,检测CK、ALT开始下降;

4.消化道出血停止。

(十)泛发性脓疱病。

1.体温正常;

2.脓疱无新发,原有脓疱吸收超过50%;

3.肾功能衰竭者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

(十一)重症药疹。

1.剥脱性皮炎或红皮病型:

A.体温正常;

B.肝酶无进行性升高,24小时尿蛋白<3.0g/L;

C.全身皮疹干燥,无渗出,鳞屑大部分(90%)脱落。

2.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型。

A.皮疹疼痛评分7分以下(最高10分);

B.皮疹渗液停止,全身皮肤干燥;

C.尼氏征阴性;

D.全身中毒症状轻,感染得到控制。

3.重症多形红斑型:

A.体温正常;

B.皮疹无新发;

C.皮疹颜色变浅,水泡开始出现干涸,皮疹疼痛减轻或消失;

D.眼、口、生殖器粘膜糜烂面干燥、结痂,分泌、渗出物消失。

银屑病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一)基层不能明确诊断的疑似银屑病。

(二)寻常型银屑病:

体表受累面积>10%,银屑病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PASI)>10患者。

(PASI评分方法及规章详见附录)。

(三)脓疱型银屑病。

1.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

A.急性发病,皮损泛发全身,伴有高热、关节痛、肿胀等全身不适患者;

B.病程长者伴有继发感染、肌无力、低钙血症甚至出现严重的系统性病变患者;

C.脓疱和发热周期性复发、持续数日至数周可以自行缓解,但周期逐渐缩短患者;

D.全身泛发红斑、脱屑,成为红皮病样表现患者。

2.局限性脓疱型银屑病:

皮损泛发全身,成为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患者;

(四)红皮病型银屑病:

明确诊断为红皮病型银屑病患者即应上转。

(五)关节型银屑病:

需排除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关节病,明确诊断者需上转。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一)寻常型银屑病:

体表受累面积<3%,银屑病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PASI)<3。

(二)脓疱型银屑病:

脓疱干涸脱屑,无新发脓疱,炎症浸润逐渐消退,不伴发热、关节痛等不适。

(三)红皮病型银屑病:

全身红斑逐渐减退,鳞屑减少,部分患者可见银屑病的原发皮损。

(三)关节型银屑病:

受累关节红肿消退,疼痛缓解,关节积液逐渐吸收,活动无明显受限患者。

附录

PASI评分

0.1*头部面积评分*(红斑程度评分+鳞屑程度评分+浸润程度评分)

0.2*上肢面积评分*(红斑程度评分+鳞屑程度评分+浸润程度评分)

0.3*躯干面积评分*(红斑程度评分+鳞屑程度评分+浸润程度评分)

0.4*下肢面积评分*(红斑程度评分+鳞屑程度评分+浸润程度评分)

面积评分:

6分:

90%-100%;5分:

70%-90%;4分:

50%-70%;3分:

30%-50%;

2分:

10%-30%;1分:

10%以下。

红斑程度评分:

4分:

色紫红;3分:

色鲜红或色暗红;2分:

色红;1分:

淡红。

鳞屑程度评分:

4分:

厚屑,皮损全层覆盖;3分:

鳞屑厚,部分覆盖;

2分:

片状鳞屑稀薄覆盖;1分:

糠状鳞屑。

浸润程度评分:

4分:

暗红或紫红斑块;3分:

红色斑块;2分:

红色斑片或丘疹

1分:

淡红斑或丘疹。

将人体体表面积分为头(h)、躯干(t)、上肢(u)、下肢(l)4部分,分别占总体表面积的10%、20%、30%和40%,各受累面积(AhAtAuAl)根据其所占百分比分为0-6级:

0级无皮损;1级<10%;2级10%-30%;3级30%-50%;4级50%-70%;5级70%-90%;6级90%-100%。

根据红斑(E),鳞屑(D),浸润(I)在上述各部位的严重程度不同分别计分,分为5个级别:

0级无皮损;1级轻度;2级中度;3级重度;4级极重度。

计算公式:

PASI=0.1Ah(Eh+Dh+Ih)+0.2At(Et+Dt+It)+0.3Au(Eu+Du+Iu)+0.4Al(El+Dl+Il)

硬皮病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基层不能明确诊断的疑似硬皮病;

2.表现为仅皮肤受累的局限性硬皮病(包括点滴状、斑块状、线状),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没有治疗条件;

3.局限性硬皮病全身泛发(泛发性硬斑病)、深部硬斑病、致残性硬斑病;

4.诊断为系统性硬皮病,出现雷诺氏现象,伴有发热、关节痛:

(1)皮肤进行性肿胀硬化,张口受限,关节活动受限,指尖溃疡,粘膜硬化干燥,眼球活动受限;

(2)关节疼痛、畸形、活动受限,X线显示关节间隙狭窄,关节面硬化,骨质疏松、破坏;

(3)吞咽困难,胃内容物反流,钡剂透视显示食管扩张,食管下2/3蠕动减弱或消失;

(4)腹痛、腹泻,表现为麻痹性肠梗阻及吸收障碍综合征;

(5)呼吸困难,间质性肺炎、支气管扩张、肺气肿;

(6)胸闷、心悸、气急、心绞痛、晕厥,心率失常、心力衰竭;

(7)血尿、蛋白尿,进行性肾功能损伤。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硬皮病患者经过上级医院的规范化治疗,进展期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症状缓解,征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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