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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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正式版

 

文件编号:

TP-AR-L3997

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正式版)

InTermsOfOrganizationManagement,ItIsNecessaryToFormACertainGuidingAndPlanningExecutablePlan,SoAsToHelpDecision-MakersToCarryOutBetterProductionAndManagementFromMultiple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

 

编订人:

某某某

审批人:

某某某

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正式版)

使用注意:

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条 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1.0.5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厂房

  第2.0.1条 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2.0.1

  第2.0.2条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2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

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高过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

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 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50m

  民用建筑  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   20m

  厂内公路(路边)  15m

  变配电站(室)   25m

  注:

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 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 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8条 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2.0.10条 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

  当体积超过1000m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条 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2.0.13条 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 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 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条 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

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7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

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2.0.18条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2.0.19条 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2.0.20条 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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